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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致: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盛虹)委托,作为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就东方盛虹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江苏斯尔邦石化有限公司10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或本次重组)所涉及的有关中国境内法律事项提供法律服务。
为本次重组,本所已于2021年7月10日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于2021年7月10日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前发生业绩“变脸”或重组存在拟置出资产情形之专项核查意见》(以下简称《业绩变脸专项核查意见》),于2021年8月12日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内幕信息知情人股票交易自查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以下简称《内幕交易专项核查意见》),于2021年8月12日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于2021年8月23日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于2021年10月18日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
书(三)》)。本所现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2021年11月1日出具的《关于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申请的二次反馈意见》(212249号)(以下简称《二次反馈意见》)的要求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本所已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业绩变脸专项核查意见》《内幕交易专项核查意见》《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相关内容的补充,并构成《法律意见书》《业绩变脸专项核查意见》《内幕交易专项核查意见》《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本所在《法律意见书》《业绩变脸专项核查意见》《内幕交易专项核查意见》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假设和有关用语释义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重组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同提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审核,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东方盛虹为本次重组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
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第一部分《二次反馈意见》的回复一、《二次反馈意见》第1题:申请文件显示,1)标的资产报告期内年综合
能源消耗量分别为50.58万吨标煤、49.65万吨标煤、24.70万吨标煤;在建、拟建项目完成后将新增丙烯腈等主要产品产能,其中拟建项目尚未取得环评批复。2)上市公司部分在建、拟建项目将根据项目进度办理环评批复,部分项目正就燃用高污染燃料情形进行整改。3)本次交易拟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408872.73万元,其中200000万元用于补充上市公司流动资金或偿还有息负债。请你公司补充披露:1)标的资产在建、拟建项目取得相关主管部门认可意见(如需)的最新进展
及预计完成时间,如未完成,请补充披露具体应对措施和解决方案,以及会否对评估作价产生重大影响。2)以募集配套资金补充上市公司流动资金的具体安排,会否用于不符合要求的高污染、高排放项目。请独立财务顾问、律师和评估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一)标的资产在建、拟建项目取得相关主管部门认可意见(如需)的最新进展及预计完成时间
1.标的资产在建项目相关手续情况标的资产在建项目为斯尔邦二期丙烷产业链项目(以下简称“二期丙烷项目”),根据斯尔邦提供的立项备案文件、环评批复和节能审查意见等资料,该项目已经取得了立项、环评和能评手续,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项目名称立项备案手续环评批复能评批复示范区经信备[2020]45号(原示范区环审示范区经能审
1二期丙烷项目示范区经信备[2019]7号已作
[2019]24号[2021]第2号
废)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于2021年9月11日发布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的通知》(发改环资〔2021〕1310号)(以下简称“1310号文”),“……(七)坚决管控高耗能高排放项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建立在建、拟建、存量高耗能高排放项目(以下称“两高”项目)清单,明确处置意见,调整情况及时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对新增能耗5万吨标准煤及以上的“两高”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对照能效水平、环保要求、产业政策、相关规划等要求加
强窗口指导;对新增能耗5万吨标准煤以下的“两高”项目,各地区根据能耗双控目标任务加强管理,严格把关。……”。
根据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江苏省发改委”)于2021年11月19日出具的《关于斯尔邦项目有关情况的函》,“斯尔邦二期丙烷产业链项目已履行了必要的项目立项备案和节能审查程序,该项目已被国家发展改革委列入国家“两高”项目清单。斯尔邦二期丙烷产业链项目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的通知》(发改环资〔2021〕1310号)中的相关要求,符合国家和地方的能效水平、产业政策和相关规划要求。截至目前,斯尔邦已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落实各项节能措施,并按照规定的综合能耗水平从事生产经营,未发现违反项目所在地能源消费强度和总量双控要求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综上,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二期丙烷项目已取得目前阶段必要的立项、环评及节能审查手续,亦已取得江苏省发改委就该项目列入国家“两高”项目清单以及符合国家和地方的能效水平、产业政策和相关规划要求的认可意见。
2.标的资产拟建项目相关手续情况
标的资产拟建项目为斯尔邦 SAR II 适应性改造项目和 EO 扩能改造项目,根据斯尔邦提供的立项备案文件、环评批复和节能承诺表等资料,斯尔邦拟建项目立项、环评相关手续的取得情况如下:
序号项目名称立项备案手续环评批复节能承诺表
1 EO 扩能改造项目 连工信备[2021]3 号 正在办理 已报送
斯尔邦 SAR II 适应性 示范区环审
2示范区经备[2021]52号已报送
改造项目[2019]24号
注:根据斯尔邦的说明、国家东中西区域合作示范区(连云港徐圩新区)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徐圩新区环保局”)出具的《证明》,斯尔邦 SAR II 适应性改造项目的相关建设内容及其环境影响已在斯尔邦二期丙烷产业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进行了评价,无需重复履行环评审批程序。
根据《江苏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建设单
位应向项目管理权限同级的节能审查机关报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承诺表,并按相关节能标准、规范和承诺建设,节能审查机关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斯尔邦拟建的 EO 扩能改造项目及 SAR II 适应性改造项目满足该政策要求,因此仅需向主管机构提供节能承诺表,无需单独进行节能审查。根据国家东中西区域合作示范区(连云港徐圩新区)经济发展局出具的证明,“根据《江苏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中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斯尔邦拟建的 EO 扩能改造项目及 SAR II 适应性改造项目无需单独进行节能审查。”斯尔邦已就拟建的 EO 扩能改造项目及 SAR II 适应性改造项目向主管机构报送了节能承诺表。
综上,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标的资产已就拟建的斯尔邦 SAR II适应性改造项目履行完毕项目建设前全部必要的手续,已就 EO 扩能改造项目履行完毕除环评批复外的项目建设前全部必要的手续。根据斯尔邦出具的说明、中蓝连海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出具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等相关资料、徐圩新区环保
局出具的《证明》,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斯尔邦已经向徐圩新区环保局报送了《环境影响报告书》等环评审批等相关材料。
根据徐圩新区环保局出具的《证明》,“我局委托南京长三角绿色发展研究院有限公司于 2021 年 9 月 26 日组织召开了《江苏斯尔邦石化有限公司 EO 装置
30万吨/年扩能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技术评估审查会,斯尔邦已根据专
家评审意见更新了 EO 扩能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后续我局将按照要求加快推动该项目环评审批,该项目通过我局审批无实质性障碍。”
(二)若 EO 扩能改造项目环评批复手续未在预期时间内完成的具体应对措
施和解决方案,以及会否对评估作价产生重大影响
1.具体应对措施和解决方案
根据徐圩新区环保局出具的《证明》,斯尔邦 EO 扩能改造项目通过徐圩新区环保局审批无实质性障碍。根据斯尔邦出具的说明,为进一步降低就 EO 扩能改造项目环评批复手续若未在预期时间内可能对标的公司产能的影响,标的公司制定了如下应对措施和解决方案:
(1)持续跟进并及时了解 EO 扩能改造项目环评批复手续办理进展,全力配合主管部门要求报送的相关环评审批材料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徐圩新区环保局委托组织召开了技术评估审查会,斯尔邦已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更新了 EO 扩能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斯尔邦将安排专人持续跟进并及时了解徐圩新区环保局相关的审批、公示程序等进展,相关责任人及时向标的公司总经理及相关部门汇报进展,并全力配合主管部门对 EO 扩能改造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的各项要求,力争将取得环评批复手续的时间控制在较短范围内。
如果预计环评批复手续不能及时办妥,可能影响项目新增产能达产时点和生产经营的,斯尔邦将及时向上市公司反馈,并进一步加强对相关政府部门的沟通力度,推进审批手续办理进程,以充分保证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股东的利益。
(2)加强标的公司项目管理,进一步完善工程(技改)项目进度控制标的公司根据项目技术方案开展招投标、合同签订、工程物资采购进场等安排,待依法取得项目环评批复后立即开工建设,缩短开工建设时间,保证新增产能实现早日投产。斯尔邦在保证安全生产的前提下,拟通过缩短投产调试阶段到正式达产的时间、在生产能力达到100%之前增加作业班组等方式,积极争取最大限度降低延迟投产带来的负面影响。
(3)严格履行相关承诺,确保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根据交易对方盛虹石化、博虹实业出具的承诺函,“如因 EO 扩能改造项目未能及时投产而导致在业绩承诺期届满后,标的资产出现《盈利预测补偿协议》4.2条中所约定需由补偿义务人进行补偿的资产减值,则盛虹石化、博虹实业将按照《盈利预测补偿协议》及其补充协议中的相关约定进行减值测试补偿。”
(三)以募集配套资金补充上市公司流动资金的具体安排,会否用于不符合
要求的高污染、高排放项目。请独立财务顾问、律师和评估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募集配套资金补充上市公司流动资金的具体安排
根据《重组报告书》,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在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同时,拟向不超过35名符合条件的特定投资者,以询价的方式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408872.73万元。本次交易募集配套资金扣除中介机构费用后,拟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序号项目名称拟投入募集资金限额
1支付现金对价208872.73
2补充上市公司流动资金或偿还有息负债200000.00
合计408872.73
根据上市公司出具的说明,在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到位后,上市公司将根据与金融机构的沟通情况,结合日常运营的流动资金短期借款的融资成本、剩余期限等因素,使用募集资金18-20亿元用于偿还短期借款。在配套募集资金到位前,上市公司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本次交易进展情况等以自筹资金择机先行用于上述
募集配套资金用途,在配套募集资金到位后,将使用配套募集资金置换已支出的自筹资金。同时,本次交易完成后,随着上市公司经营规模的扩大和产能的逐步提高,上市公司对日常运营资金的需求如材料费等将持续增加。上市公司拟在偿还相关有息负债后,将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剩余部分(如有)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根据上市公司于2021年11月出具的《关于配套募集资金不用于“两高”项目的承诺函》,“本公司不会将本次交易中以询价的方式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的配套募集资金用于不符合要求的‘两高’项目。”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1)上市公司已在《重组报告书》中补充披露了标的资产在建和拟建项目取得相关主管部门认可意
见的最新进展及如未取得相关认可意见的具体应对措施和解决方案;(2)上市公
司已出具关于本次募集配套资金不会用于不符合要求的“两高”项目的承诺。
二、《二次反馈意见》第4题:申请文件显示,1)标的资产属于资金密集型行业,日常经营对运营资金的需求较高,报告期末已抵押、质押资产账面值为
1081545.87万元,占固定资产总额的92.11%。因资产负债率较高,如果宏观经济形势发生不利变化或者信贷紧缩,标的资产将面临一定偿债风险。2)报告期内,标的资产累计为关联方提供担保221000万元,后全部于2019年上半年到期;累计被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544460万元,后于2020年12月31日前全部收回。
3)报告期各期,标的资产关联采购金额分别为78168.74万元、58348.75万元、
31059.46万元。请你公司:1)逐家披露报告期内上述每名关联方主营业务类型、资产负债率水平、现金周转情况、向标的资产拆借资金或以担保融入资金的具体用途,并结合前述情况补充披露每笔资金归还的资金来源,归还后各关联方有无充足的运营资金、融资能力及可有效利用的融资渠道,本次交易后有无对上市公司及标的资产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风险。2)量化披露报告期内关联采购价格与当地同期同类产品市场均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差异情况,并说明关联采购是否公允。3)补充披露标的资产报告期后新增关联担保、资金拆借(如有)及其合规性;
本次交易后上市公司及标的资产与关联方是否仍将存在资金归集、调配等情形。4)补充披露标的资产财务制度是否完备、资金管理使用等相关内部控制是否有效运行,本次交易后有无强化上市公司及标的资产财务独立性、防范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有效措施。请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一)逐家披露报告期内上述每名关联方主营业务类型、资产负债率水平、现金周转情况、向标的资产拆借资金或以担保融入资金的具体用途,并结合前述情况补充披露每笔资金归还的资金来源,归还后各关联方有无充足的运营资金、融资能力及可有效利用的融资渠道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市公司已在《重组报告书》中逐家披露了报告期内标的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对外拆借资金和关联采购涉及关联方的主营业务类型、资产负债率水平、现金周转情况、向标的资产
拆借资金或以担保融入资金的具体用途,以及每笔资金归还的资金来源,归还后各关联方有无充足的运营资金、融资能力及可有效利用的融资渠道。
(二)量化披露报告期内关联采购价格与当地同期同类产品市场均价或政府
指导价的差异情况,并说明关联采购是否公允。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市公司已在《重组报告书》中披露了报告期内关联采购价格与当地同期同类产品市场均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差异情况。根据前述差异情况,上市公司认为该等关联采购价格定价公允。
(三)补充披露标的资产报告期后新增关联担保、资金拆借(如有)及其合规性;本次交易后上市公司及标的资产与关联方是否仍将存在资金归集、调配等情形
1.标的资产报告期后新增关联担保、资金拆借(如有)及其合规性
根据《重组报告书》及斯尔邦出具的说明,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标的资产自报告期后不存在新增向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形,不存在与关联方发生资金拆借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0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三条有关拟购买资产存在资金占用问题的适用意见》的相关规定。
2.本次交易后上市公司及标的资产与关联方是否仍将存在资金归集、调配等情
形
根据上市公司的说明及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与关联方之间不存在资金归集、调配的情形。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市公司关联方盛虹科技、盛虹苏州向上市公司提供的借款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35亿元,该等借款已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
根据斯尔邦的说明,报告期内,标的公司与关联方之间虽然存在资金拆借,但截至2020年12月31日前,斯尔邦向关联方的资金拆借已全部收回,自2021年1月1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期间未再新增关联方资金拆借的情况。
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公司将成为上市公司全资子公司,将严格遵守相关内部管理制度的要求,防范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发生。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盛虹科技,上市公司及标的资产实际控制人缪汉根及朱红梅已就防范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出具相
关承诺《关于规范及减少关联交易的声明与承诺函》。
根据上市公司的说明,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要求,将标的公司纳入上市公司统一的财务及资金管理体系,按照财务管理制度、资金管理制度及子公司管理制度等相关公司治理要求对标的公司进行统一管理,规范资金使用、合理配置财务资源、控制财务风险,避免未来上市公司及标的资产与关联方发生资金归集、调配等情形。
(四)补充披露标的资产财务制度是否完备、资金管理使用等相关内部控制
是否有效运行,本次交易后有无强化上市公司及标的资产财务独立性、防范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有效措施
1.标的资产财务制度是否完备、资金管理使用等相关内部控制是否有效运行
(1)标的资产财务制度完备性
根据《重组报告书》、斯尔邦提供的制度文件及其出具的说明,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标的资产制定的财务制度如下表所示:
财务管理制度制定目的及主要内容
加强公司对应收账款的管理,明确参与应收账款管理活动的相关部门的应收账款管理制度职权、责任,规范应收账款核算、催收、清查、考核等工作的管理要求和坏账核销的管理程序。
加强公司融资授信管理,规范财务操作,实现公司对融资授信的全过程融资授信管理制度监控,有效使用授信,规定了公司融资授信管理中工作职责、工作要求、工作流程、工作权限及注意事项等方面的内容。
加强财务管理和财务监督,保证财务收支合法性,维护公司的经济业务发票管理制度秩序。
适应国内贸易活动需要,提高经济效益、规范业务操作、加强业务管理,国内信用证管理制规定了公司相关财务人员同客户进行国内贸易的信用证结算工作中的度
工作流程、归档管理以及检查考核要求等内容。
进口信用证管理制加强公司信用证管理,规避信用证风险,提高经济效益,规定了公司对度外开立信用证工作要求、工作流程、工作权限及注意事项等内容。财务管理制度制定目的及主要内容提高税务管理水平,规范涉税业务的研究、核算、申报、监控、筹划、税务管理制度评估、预测,报告等全过程,健全税务管理组织体系,防范和控制税务风险,确保公司在经营决策和日常经营活动中依法、合理纳税。
加强公司资金的内部控制和管理,保证货币资金的安全,提高资金使用资金管理制度效率。
合理有效地筹措、分配、使用资金,加强对公司内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管资金预算管理制度理,提高资金利用率,保证资金安全。
合理组织生产,优化生产流程,充分利用公司资源,降低生产成本;正成本费用管理制度确核算,合理归集、分配生产成本费用,保证成本费用真实、准确、完整。
加强公司无形资产管理,维护公司权益,规范无形资产的使用,防止无无形资产管理制度形资产流失。
加强公司固定资产管理,规范固定资产取得、验收、使用保管维护、内部调拨、清查盘点、清理处置等业务流程;如实反映固定资产价值,保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证账面价值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保证固定资产安全、完整、提高运营效率。
加强公司存货资产管理,保证公司存货的安全完整、账实相符,提高存存货管理制度货周转效率。
加强会计档案管理,建立和完善会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财务部档案管理制
鉴定销毁等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技术和措施,保证会计档案度
的真实、完整、可用、安全。
根据《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212249号)的回复说明》,“截至2021年6月30日,标的资产制定了上述完备的财务管理制度,规定了标的资产有关资金安全以及财务核算的合法合规,包括资金管理、资产管理、成本费用核算等,旨在规范标的资产财务管理过程中的各项具体工作,提高管理水平并防范管理过程中的潜在风险。”根据斯尔邦的说明及对斯尔邦财务总监的访谈,上述财务制度具有完备性。
(2)标的资产资金管理使用相关内部控制
根据《重组报告书》及斯尔邦出具的说明,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标的公司资金管理使用相关内部控制情况如下:内部控制是资金管理使用相关内部控制内部控制主要内容否有效运行治理层面——《江苏斯尔邦石化大额关联方交易需经董事会及股东会决议通有效运行有限公司章程》过方可执行。
执行层面——《江苏斯尔邦石化公司设立银行账户管理、银行票据管理、网有限公司资金管理制度》、《江上银行管理、承兑汇票管理、资金收付管理、有效运行苏斯尔邦石化有限公司资金预
资金预算管理,共计六类管理控制制度。
算管理制度》
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资产将成为上市公司的全资子公司,适用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及公司治理相关制度。根据上市公司出具的说明,上市公司已建立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此外,上市公司已制定了《关联交易制度》,该办法对关联交易的基本原则、关联交易的回避表决制度、关联交易的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等主要环节进行了明确规定。上述制度可以确保上市公司规范关联交易,保证关联交易决策的公允性,杜绝和防范关联方资金占用,能够充分保护上市公司、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上市公司制订了《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在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对外担保、关联交易等方面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发表独立意见,起到了有效的监督作用。上述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良好。
2.本次交易后有无强化上市公司及标的资产财务独立性、防范非经营性资金占
用的有效措施
根据《重组报告书》、相关主体出具的承诺及上市公司出具的说明,上市公司就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及标的资产财务独立性、防范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事项采取以下措施:
(1)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出具《关于规范及减少关联交易的声明与承诺函》及《关于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声明与承诺函》
(2)上市公司的内控制度、风险制度及信息披露制度
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已在《公司章程》和《关联交易制度》对关联方界定、关联交易批准权限、关联交易的表决程序、关联方回避表决、关联交易定价原则
等作出了详尽规定,同时对关联方资金往来作出了明确的限制性规定。上市公司已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相关监管要求建立了内部控制制度、风险管理制度
和信息披露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制度》《内部控制制度》《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办法》《股东、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等,避免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以其他形式干预上市公司资金使用,有效防范关联方通过资金占用等方式侵占公司利益。
本次交易完成后,斯尔邦将成为上市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根据上市公司的说明,标的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关联交易的资金审批和支付流程将严格按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和《关联交易制度》等规章制度的相关要求执行,且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
(3)保障上市公司财务的独立性、防范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问题的其他措施
·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已经根据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有关要求建立了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内部审计制度》等相关管理制度。根据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监督上市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审核上市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审查上市公司内控制度;上
市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内部审计制度》则对上市公司的内部审计部门的架构、工作职责、主要权限及审计工作的具体实施等作出了规定。
·发挥独立董事作用,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上市公司已建立独立董事制度。根据相关制度规定,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公司章程和制度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独立董事应积极行使职权,特别关注公司关联交易、对外担保等事项,必要时应根据有关规定主动提议召开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或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相关事项。上市公司涉及的重大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根据上市公司的说明,上市公司高度重视独立董事的监督职能,积极配合独立董事深入了解公司重要经营管理情况,对于可能影响中小投资者权益的重大事项,均与独立董事充分沟通并征求其专业意见。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资产将纳入上市公司范围内,并执行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有关决策程序。
·上市公司聘请外部审计师对关联方资金往来进行专项审核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注册会计师在为上市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工作中,应当对上市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上市公司应当就专项说明作出公告。根据上市公司和斯尔邦的说明,斯尔邦成为上市公司子公司后,也将严格遵守相关内部管理制度的要求,防范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发生。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1)上市公司已在《重组报告书》中补充披露了报告期内标的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对外拆借资
金和关联采购涉及关联方的主营业务类型、资产负债率水平、现金周转情况、向
标的资产拆借资金或以担保融入资金的具体用途,以及每笔资金归还的资金来源,归还后各关联方有无充足的运营资金、融资能力及可有效利用的融资渠道;(2)
上市公司已在《重组报告书》中补充披露了报告期内关联采购价格与当地同期同类产品市场均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差异情况及上市公司对该等交易公允性的意见;
(3)标的资产报告期后不存在新增关联担保和关联方资金拆借,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及标的资产不会因本次交易与关联方存在资金归集、调配等情形;(4)
上市公司已在《重组报告书》中补充披露了标的资产财务制度完备性以及资金管
理使用等相关内部控制运行的有效性;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采
取相关措施强化上市公司及标的资产财务独立性、防范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该等措施合法、有效。
三、《二次反馈意见》第5题:申请文件显示,自查期间共12名自然人参与
买卖上市公司股票,其中陈桂芹、张生已将相关收益款上缴上市公司。请你公司根据我会《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
等相关规定,补充披露如查实相关当事人实施内幕交易对本次交易可能造成的影响及具体应对措施。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一)如查实相关当事人实施内幕交易对本次交易可能造成的影响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范围和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详见《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之“六、(三)(3)本次交易相关人员及相关机构买卖股票的情况”。自查期间内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的相关自然人有:
江苏斯尔邦石化有限公司董事兼总经理白玮之母亲陈桂芹、江苏斯尔邦石化有限
公司前监事张生、江苏斯尔邦石化有限公司董事兼总经理白玮、江苏盛虹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唐金奎与连云港博虹实业有限公司董事朱玉琴之女唐亚平、
江苏斯尔邦石化有限公司监事居振敏之子居一、江苏斯尔邦石化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杨瑞平及其配偶谭佳迅、盛虹石化集团有限公司监事凌栋杰之配偶陈双、东方
盛虹董事张颂勋之妹张颂红、东方盛虹证券事务代表范佳健之母亲孟兰英、江苏
盛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朱军营之配偶商玉红、江苏盛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
办人员陈复全、盛虹(苏州)集团有限公司监事陆雪英(前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自然人及与该12名自然人相关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合称相关当事人)。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2016修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6]16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六条,“上市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提出重大资产重组行政许可申请,如该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涉嫌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受理的,中国证监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中国证监会暂停审核。”根据《暂行规定》第七条,“按照本规定第六条不予受理或暂停审核的行政许可申请,如符合以下条件,未受理的,中国证监会恢复受理程序,暂停审核的恢复审核:
“(一)中国证监会或者司法机关经调查核实未发现上市公司、占本次重组总交易金额比例在20%以上的交易对方(如涉及多个交易对方违规的,交易金额合并计算),及上述主体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机构存在内幕交易的;
“(二)中国证监会或者司法机关经调查核实未发现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易对方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占本次重组总交易金额比例在20%以下的交易对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上述主体控制的机构,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提供服务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经办人员,参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其他主体等存在内幕交易的;或者上述主体虽涉嫌内幕交易,但已被撤换或者退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交易的;
“(三)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事项未涉及本款第(一)项、第(二)项所列主体的。”根据《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上市公司有证据证明其重大资产重组行政许可申请符合本规定第七条规定条件的,经聘请的财务顾问和律师事务所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有关的主体进行尽职调查,并出具确认意见,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提出恢复受理或者审核的申请。中国证监会根据履行职责掌握的情况,决定是否恢复受理或者审核。”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股票持有及变更查询结果以及相关内幕
信息知情人出具的自查报告,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相关当事人不包括上市公司、交易对方及上述主体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机构,不包括《暂行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主体,但包括《暂行规定》第七
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主体。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1)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相关当事人不存在因涉嫌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情形,亦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或司法机关查实实施内幕交易的情形;(2)根据《暂行规定》
第六条,在本次交易后续推进过程中,如相关当事人因涉嫌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
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本次交易存在被中国证监会暂停审核的风
险;(3)如相关当事人被查实实施内幕交易,且未满足中国证监会关于恢复审核
条件的情形,本次交易存在无法被中国证监会恢复审核的风险。
(二)具体应对措施
根据上市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出具的说明,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交易尚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如查实相关当事人实施内幕交易,上市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将采取如下应对措施:
1.将买卖东方盛虹股票所得收益全部上缴至上市公司
根据自查期间内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行为的相关自然人出具的承诺,为避免对本次交易产生不利影响,若其本人买卖东方盛虹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被有关部门认定有不当之处,其本人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东方盛虹股票所得收益全部上缴东方盛虹所有。
根据上市公司的说明及银行出具的收款回单,陈桂芹和张生已将其在自查期间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收益款上缴至上市公司银行账户。
根据上市公司的说明,如本次交易因涉嫌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相关当事人已被查实实施内幕交易,上市公司将要求相关当事人上缴自查期间买卖东方盛虹股票所得收益,以消除对本次交易的影响。2.撤换相关当事人职务根据唐金奎、朱玉琴、凌冻杰、张颂勋、朱军营、陆雪英、白玮、陈复全、
范佳健、居振敏、杨瑞平、张生出具的补充承诺,为避免对本次交易产生不利影响,若其本人或亲属买卖东方盛虹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被有关部门认定有不当之处,其本人愿意从相关主体离职。
如因其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给东方盛虹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的说明,如本次交易因涉嫌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相关当事人已被查实实施内幕交易,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将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免程序,对所涉相关当事人进行撤换,以消除对本次交易的影响。
基于前述,本所认为,如相关当事人被查实实施内幕交易,在相关当事人、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履行其承诺的前提下,上市公司可以根据《暂行规定》第七
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八条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对本次交易恢复审核。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五份。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页)十一十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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