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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钢闽光:三钢集团、三化公司与相关资产管理计划是否存在一致行动关系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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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钢闽光:三钢集团、三化公司与相关资产管理计划是否存在一致行动关系的法律意见书

生活 发表于 2021-11-24 00:00:00 浏览:  515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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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福建省三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福建三钢(集团)三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与
相关资产管理计划是否存在一致行动关系的法律意见书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
地址:中国福州市湖东路 152号中山大厦 A座 25层 邮政编码:350003
电话:(86591)88065558传真:(86591)88068008
网址:http://www.zenithlawyer.com
1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建省三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福建三钢(集团)三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与相关资产管理计划是否存在一致行动关系的法律意见书
闽理非诉字〔2021〕第193号
致:福建省三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福建三钢(集团)三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福建省三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三钢集团)、福建三钢(集团)三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三化公司)的委托,指派蔡钟山、蒋浩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作为专项法律顾问,就三钢集团、三化公司与三钢集团投资的兴证资管阿尔法科睿92号单一资产管
理计划(以下简称92号资管计划或科睿92号)、三化公司投资的兴证资管阿尔法科睿93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93号资管计划或科睿93号,93号资管计划与92号资管计划以下合称科睿资管计划)是否存在一致行动关系之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6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特此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
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2.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律师已得到三钢集团、三化公司作出的
如下保证:其所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信息和作出的声明、承诺、确认及说明
等均为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所有文件资料的副本、复印件或扫描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该等文件的签署人业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该等文件,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对于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政府有关部门、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以及相关各方对有关事实和法律问题出具的说明、声明和承诺发表法律意见。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三钢集团、三化公司为前述一致行动关系认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一、关于相关主体的基本情况
(一)福建省三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1.根据三钢集团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上的公开信息,其目前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福建省三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50000158143618N住所三明市梅列区工业中路群工三路法定代表人黎立璋注册资本300000万元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炼焦;炼铁;炼钢;黑色金属铸造;钢压延加工;铁合金冶炼;
金属结构、金属丝绳及其制品、通用零部件、冶金专用设备的
经营范围制造;室内装饰工程设计、施工;再生物资回收;铸铁、初级农产品的销售;批发兼零售预包装食品兼散装食品;正餐服务;
软件开发;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对外贸易。
3(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1989年12月31日营业期限自1989年12月31日至2039年12月31日
2.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三钢集团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1福建省冶金(控股)有限责任公司283471.8094.4906%
2厦门金圆产业发展有限公司13544.404.5148%
3福建省安溪荣德矿业有限公司2983.800.9946%
合计300000.00100.0000%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三钢集团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经本所
律师核查,三钢集团是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出现任何需要终止的情形。
4.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三钢集团持有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钢闽光)股份1386328424股,占三钢闽光现有股本总额
(2451576238股)的56.5485%,三钢集团是三钢闽光的控股股东。
(二)福建三钢(集团)三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1.根据三化公司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上的公开信息,其目前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福建三钢(集团)三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1581437733住所三明市工业中路159号法定代表人吴建红注册资本256400万元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焦炭的生产、销售;火力发电;普通货物道路运输;肥料制造;
经营范围对外贸易;汽车零配件、橡胶制品的批发、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4成立日期2000年11月8日
营业期限自2000年11月8日至2050年11月8日
2.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三化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1福建省三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56400.00100.0000%
合计256400.00100.0000%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三化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经本所
律师核查,三化公司是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出现任何需要终止的情形。
4.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三化公司持有三钢闽光股份144股,占三钢闽
光现有股本总额(2451576238股)的0.000006%。
(三)兴证资管阿尔法科睿92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1.根据三钢集团提供的《兴证资管阿尔法科睿92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编号:阿尔法科睿92号),92号资管计划的相关主体分别为:
合同当事人公司名称
投资者福建省三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兴证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2.根据三钢闽光于2021年11月4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完成部分股份转让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58),三化公司已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向92号资管计划转让三钢闽光股份1313万股。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92号资管计划持有三钢闽光股份1313万股,占三钢闽光现有股本总额(2451576238股)的0.5356%。
(四)兴证资管阿尔法科睿93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1.根据三化公司提供的《兴证资管阿尔法科睿93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编号:阿尔法科睿93号),93号资管计划的相关主体分别为:
5合同当事人公司名称
投资者福建三钢(集团)三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兴证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2.根据三钢闽光于2021年11月4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完成部分股份转让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58),三化公司已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向93号资管计划转让三钢闽光股份1313万股。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93号资管计划持有三钢闽光股份1313万股,占三钢闽光现有股本总额(2451576238股)的0.5356%。
二、关于三钢闽光股份转让的情况
根据三钢闽光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三钢集团和三化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三化公司分别向92号资管计划、93号资管计划转让所持部分三钢闽光股份的情
况如下:
三化公司因资产管理、盘活存量股票资产,实现资产保值增值目的之需要,三化公司于2021年11月1日以大宗交易方式向三钢集团投资的92号资管计划
完成1313万股三钢闽光股份的转让过户,并于2021年11月3日以大宗交易方式向三化公司投资的93号资管计划完成1313万股三钢闽光股份的转让过户。
三钢闽光分别于2021年10月26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拟转让部分股份至资产管理计划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1-056),于2021年11月4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完成部分股份转让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58),就上述股份转让事项进行了披露。
三、关于《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及相关说明(一)根据三钢集团、三化公司分别与兴证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证资管)、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签订的《兴证资管阿尔法科睿92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编号:阿尔法科睿92号)、《兴证资管
6阿尔法科睿93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编号:阿尔法科睿93号)(以下合称《资产管理合同》),《资产管理合同》中有关投资者及管理人的权利义务、委托资产的处置、委托资产的投向及比例变动等内容约定如下:
1.《资产管理合同》第三条“三、当事人及权利义务”之“(二)投资者的权利和义务”之“1、投资者的权利”约定:“(1)按照本合同约定取得其委托资产投资运作产生的收益;(2)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追加或提取委托资产;(3)
取得委托资产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包括但不限于利息、投资收益等;……(5)监督管理人及托管人履行投资管理和托管业务的情况;(6)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该条之“(三)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之“1、管理人的权利”约定:“……(6)以管理人的名义,代表资产管理计划行使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权属登记等权利;(7)按照有关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行使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该条之
“(三)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之“2、管理人的义务”约定:“……(3)按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履行受托人义务,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8)除依据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管理人及任何第三人
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资产管理计划财产;……(12)按照本合同约定接受投资者和托管人的监督;(13)以管理人的名义,代表投资者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16)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确定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投资者分配收益;……(23)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资产管理合同》第四条“四、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之“(四)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目标、主要投资方向、投资比例及产品风险等级”之“3、投资比例”约定:“……本单一计划存续期间,管理人将按照合同约定的投向和比例进行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运作,资产管理计划改变投向和比例的,将事先取得投资者的同意,并按规定履行合同变更流程。”
3.《资产管理合同》第七条“七、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之“(八)投资限制及禁止行为”之“2、禁止行为”约定:“本合同委托资产的投资禁止行为包括:……(12)未经投资者书面同意,不得擅自转让、质押委托资产投资所产生的权益;……”
4.《资产管理合同》第八条“八、利益冲突及关联交易”之“(二)关联交
7易”约定:“……管理人投资于管理人、托管人及前述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方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应当事先取得投资者授权同意,否则不得对委托资产进行处置,同时事后应及时、全面、客观的向投资者和托管人进行披露;若管理人运用受托管理资产从事重大关联交易的,除取得投资者事前同意外,应有充分证据证明未损害投资者利益。”
(二)三钢集团、三化公司已就科睿资管计划所持三钢闽光股份投资运作、决策管理相关情况出具了《情况说明》,具体如下:“科睿92号和科睿93号部分投资策略的实施以持有上述三钢闽光股票为前提,因此,该两个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运作管理过程中兴证资管将根据资产管理合同第七节的相关约定不对外转让、
质押三钢闽光股票。兴证资管将充分尊重科睿92号和科睿93号投资者三钢集团、三化公司的意愿,为科睿92号和科睿93号投资者三钢集团、三化公司的利益,按照有关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依法行使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三钢闽光
股票所产生的权利。资产管理计划到期或者提前终止的,兴证资管将提前与三钢集团、三化公司沟通,根据三钢集团、三化公司的意愿制定上述三钢闽光股票的处置方案,并根据确定的处置方案及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由管理人兴证资管进行处置。基于前述安排,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科睿92号、科睿93号与三钢集团、三化公司构成一致行动关系,该两个资产管理计划是三钢集团、三化公司的一致行动人。”
(三)科睿资管计划的管理人兴证资管已就该两个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管理运作之事宜出具了《关于投资管理运作的说明》,具体如下:“科睿92号和科睿
93号部分投资策略的实施以持有上述三钢闽光股票为前提,因此,该两个资产
管理计划投资运作管理过程中我司将根据资产管理合同第七节的相关约定不对
外转让、质押三钢闽光股票。我司将为科睿92号和科睿93号投资者三钢集团、三化公司的利益,按照有关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行使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三钢闽光股票所产生的权利。资产管理计划到期或者提前终止的,我司将提前与三钢集团、三化公司沟通,制定上述三钢闽光股票的处置方案,由我司根据确定的处置方案及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进行处置。”
8由上可见,科睿资管计划的管理人兴证资管在未取得投资者三钢集团、三化公司书面同意的前提下,其无权擅自转让、质押委托资产投资所产生的权益(包括科睿资管计划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受让取得的三钢闽光股份);同时,根据《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管理人兴证资管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合同约定行使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且需接受投资者的监督,兴证资管是履行受托人义务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而并非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所有权人。
四、关于三钢集团、三化公司与科睿资管计划是否存在一致行动关系
(一)关于一致行动的具体定义《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一致行动,是指投资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其他投资者共同扩大其所能够支配的一个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数量的行为或者事实。在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有一致行动情形的投资者,互为一致行动人。如无相反证据,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致行动人:(一)投资者之间有股权控制关系;(二)投资者受同一主体控制;(三)投资者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中的主要成员,同时在另一个投资者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四)投资者参股另一投资者,可以对参股公司的重大决策产生重大影响;(五)银行以外的其他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为投资者取得相关股份提供融资安排;(六)投资者之间存在合
伙、合作、联营等其他经济利益关系;(七)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八)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九)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和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等亲属,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十)在上市公司任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
前项所述亲属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或者与其自己或者其前项所述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十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和员工与其所控制或者委托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持有本公司股份;(十二)投资者之间具有其他关联关系。一致行动人应当合并计算其所持有的股份。投资
9者计算其所持有的股份,应当包括登记在其名下的股份,也包括登记在其一致行
动人名下的股份。投资者认为其与他人不应被视为一致行动人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提供相反证据。”
(二)如本法律意见书第一条所述,三化公司系三钢集团的全资子公司,根据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及三钢闽光公告的
信息披露材料,三钢集团与三化公司构成一致行动关系,三钢集团、三化公司系一致行动人。
(三)如本法律意见书第一、二条所述,科睿资管计划(包括92号资管计划、
93号资管计划)目前所持有的三钢闽光股份均是该两个资产管理计划通过大宗
交易方式自三化公司处受让取得,根据《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该等三钢闽光股份系科睿资管计划财产投资所形成的权益,该等股份构成科睿资管计划投资者三钢集团、三化公司的委托财产,而不是管理人兴证资管、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的固有财产。如本法律意见书第三条所述,管理人兴证资管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合同约定行使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且需接受投资者三钢集团、三化公司的监督,兴证资管是履行受托人义务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而并非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所有权人。根据《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管理人兴证资管还将根据科睿资管计划的运作情况从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中扣收相关管理费、管理人的业绩报酬等费用。本所律师认为,该等情形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如无相反证据,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致行动人:……(六)投资者之间存在合伙、合作、联营等其他经济利益关系”的规定,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三钢集团、三化公司与
92号资管计划、93号资管计划构成一致行动关系,三钢集团、三化公司、92号
资管计划、93号资管计划是一致行动人。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盖章及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副本若干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特此致书!
10(本页无正文,为《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省三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福建三钢(集团)三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与相关资产管理计划是否存在一致行动关系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
中国·福州蔡钟山
经办律师:
蒋浩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柏涛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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