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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 
新盛大厦 B 座 19 层 
GU ANTAO LAW FIRM 邮编:100032 
Tel:86 10 66578066 Fax:86 10 66578016 
E-mail:guantao@guantao.com 
18/F Tower B Xin Sheng Plaza No.5 
http:// www.guantao.com 
Finance Street Beijing 100032 China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关于国新健康保障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观意字(2021)第002881号 
致:国新健康保障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国新健康保障服务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以及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本所律师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1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由公司董事会根据于2021年11月8日召开的第十 
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的决议作出。 
2、2021年11月9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了《国新健康保障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公告形式通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会议时间、会议地点、召开方式、出席对象等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事项;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及会议联系方式等事项。公告的刊登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满十五日。 
3、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1年11月25日(星期四),下午15:00, 
在北京市朝阳区西坝河西里甲18号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贾岩燕先生主持。召开时间、地点及召开方式与公告相一致。 
公司已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 
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网络投票时间:2021年11月25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11月25日9:15-9:25,9:30-11:30,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11月25日9:15-15:00。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召集人资格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通知,截至2021年11月18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或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2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代理人合计3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23680348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1022%。 
根据网络投票结果,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直接投票的股东共计29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263744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07%。 
据此,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共32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23944093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3930%,均为股权登记日在册股东。其中,出席此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31人,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373834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121%。 
3、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除上述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外,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1、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如下议案: 
(1)《关于与青岛西海岸新区管理委员会签署补充合作协议的议案》(2)《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与青岛西海岸新区管理委员会补充合作协议相关事宜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收到临时议案或新的提案。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就提交本次股 
东大会审议且在公告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并于网络投票截止后公布表决结果,同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 
综合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结果如下: 
3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1)《关于与青岛西海岸新区管理委员会签署补充合作协议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3836303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5498%;反对1077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50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66044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1.1664%;反对1077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8.833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与青岛西海岸新区管理委员会补充合作协议相关事宜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3836303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5498%;反对1077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50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66044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1.1664%;反对1077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8.833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以上议案均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有效表决通过。 
3、会议决议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董事签署。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 
4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律、行政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5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仅为《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关于国新健康保障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盖章页)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韩德晶 
经办律师: 
张文亮卞振华 
2021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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