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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富控股:关于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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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富控股:关于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的公告

沐晴 发表于 2021-11-26 00:00:00 浏览:  547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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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266证券简称:浙富控股公告编号:2021-087
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调整回购股份方案事项为:将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价格由不超过
人民币6.60元/股(含)调整为不超过人民币7.50元/股(含)(未超过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决议前3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150%)。
2、除上述调整外,原回购方案中的包括回购股份的用途、资金规模、方式、资金
来源、期限等其他内容均未发生变化。
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1月25日召开了第五
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的议案》,同意公司将回购股份方案中的回购价格由不超过人民币6.60元/股(含)调整为不超过人民币7.50
元/股(含()未超过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决议前3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150%)。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上述事项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回购股份事项基本情况及进展公司于2021年1月18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部分社会公众股份,拟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5亿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含);回购的股份将全部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公司如未能在股份回购完成之后36个月内实施前述用途,未使用部分将履行相关程序予以注销。本次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6.60元/股(含),回购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1年1月19日、1月23日登载于《中国证券报》、《证- 1 -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
《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05)和《回购股份报告书》(公告编号:2021-007)。
公司于2021年2月26日首次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方式实施回购股份,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2月27日登载于《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首次回购公司股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12)。
公司分别于2021年3月3日、4月2日、5月7日、6月1日、7月1日、8月3日、9月1日、10月9日及11月2日登载了《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关于回购股份进展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13、
2021-020、2021-038、2021-043、2021-052、2021-060、2021-070、2021-077、2021-084)。
截至2021年11月25日,公司通过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股份9085160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1692%,最高成交价格为5.28元/股,最低成交价格为5.04元/股,成交总金额为46885096.06元(不含交易费用)。公司回购股份的实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既定的回购方案。
二、本次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的具体内容
自启动股份回购以来,公司经营稳定,各项业务发展均符合预期。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回购细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确保公司能够继续实施回购,公司决定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将回购价格上限由“不超过人民币6.60元/股(含)”调整为“不超过人民币7.50元/股(含)”。
调整后的回购股份价格上限未超过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决议前30个交易日公司股
票交易均价的150%,除上述调整外,原回购方案中的包括回购股份的用途、资金规模、方式、资金来源、期限等其他内容均未发生变化。
三、本次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基于对公司未来业务发展、市场价值等方面的信心,为切实推进公司回购股份事项继续实施,本次将回购股份价格上限调整至不超过人民币7.50元/股(含),回购股份价格上限未超过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决议前3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150%。
本次仅调整了回购股份价格上限,不涉及调整回购总金额、用途的情形,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股份回购方案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2-形,回购后公司的股权分布情况仍符合上市条件。
公司后续将根据市场情况在回购期限内实施本次股份回购计划,并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独立董事意见本次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是为了促进回购方案的继续实施,调整方案符合《回购细则》等有关规定,公司履行了相应的审议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导致回购后公司的股权分布情况不符合上市条件,独立董事一致同意本次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的事项。
特此公告。
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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