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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轩高科:关于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业绩考核指标实现情况之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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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轩高科:关于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业绩考核指标实现情况之法律意见书

炒股 发表于 2021-11-27 00:00:00 浏览:  823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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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
员工持股计划业绩考核指标实现情况之法律意见书
致: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国轩高科”)的委托指派夏慧君律师、郑江文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作为公
司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4号——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信息披露指引》”)和有权立法机构、监管机构已公开颁布、生效且现行有效之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法律意见书所述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不包括香
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就国轩高科第
二期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业绩考核指标实现情况的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已经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国轩高科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涉及的相关材料及有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验证并就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及与之相关的法律问题向有关人员进行了询问和讨论。
本所已得到国轩高科的保证即国轩高科提供给本所律师的所有文件及相关资料均是
真实的、完整的、有效的无任何隐瞒、遗漏和虚假之处文件资料为副本、复印件的内容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提交给本所的各项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
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在调查过程中对于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的文件本所律师已对该等文件进行了核查。本所律师对于出具法律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或相关专业机构的报告发表法律意见。
1836041/WZ/cj/cm/D2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
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仅就与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业绩考核指标实现情况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且仅根据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并不依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不对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问题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说明或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业绩考核指标实现情况的相关事宜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在其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业绩考核指标实现情况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律师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基于以上所述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出
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批准与授权
(一)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实施的批准与授权
1.经本所律师核查国轩高科于2018年12月4日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了《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2.经本所律师核查国轩高科于2018年12月7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1836041/WZ/cj/cm/D2 2审议该等议案时 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
独立董事对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
(1)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
《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7号:员工持股计划》等有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
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公司员工按照依法合规、自愿参与、风险自担的原则参加本次员工持
股计划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
划的情形;
(3)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建立和完善劳动者与所有者的利益共享机制进一步改善公司治理水平提高职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竞争
力促进公司长期、持续、健康发展有助于充分调动公司员工对公司的责任意识吸引和保留优秀管理人才和核心骨干进一步增强员工
的凝聚力和公司的发展活力;(4)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与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有利害关系的董事均回避表决。
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事项。
3.经本所律师核查国轩高科于2018年12月7日召开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4.经本所律师核查国轩高科于2018年12月24日召开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1836041/WZ/cj/cm/D2 35. 经本所律师核查 国轩高科于 2019 年 7 月 21 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
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同意将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管理人由委托具备资产管理资质的专业机构管理调整为公司自行管理。该议案中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
2019年7月21日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变更本次员工持
股计划资产管理人符合《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调整事项。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前述关于变更资产管理人事项的议案在董事会有权审议决策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经上述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已经取得了必要的
批准与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本次员工持股计划2020年度业绩考核指标实现情况的批准
1.经本所律师核查国轩高科于2021年11月26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2020年度业绩考核指标实现情况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依据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苏亚审[2021]494号《审计报告》公司2020年度营业
收入为6724233230.56元本次员工持股计划2020年度公司业绩考核指标未达成。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以
下简称“《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定向计划购买
所获标的股票自《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1836041/WZ/cj/cm/D2 4且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 12 个
月后开始分期解锁。若本次员工持股计划项下某一个解锁期的公司业绩考核指标未达成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在该期解锁后出售该期对应的标的股票所获得的资金归属于公司公司应以该资金额为限返还持有人原始出资和
10%资金成本。
独立董事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2020年业绩考核指标实现情况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2020年度业绩考核指标实现情况已经公
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符合中国证监会《指导意见》《信息披露指引》及《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等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
2.经本所律师核查国轩高科于2021年11月26日召开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五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2020年度业绩考核指标实现情况的议案》。公司监事会认为依据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苏亚审[2021]494号《审计报告》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
划2020年度公司业绩考核指标未达成。根据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第二个解锁期的股票出售所获得的资金归
属于公司公司将以该资金额为限返还持有人原始出资和10%资金成本。
经上述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国轩高科本次员工持股计划2020年度业绩考核指标实现情况的相关事宜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
批准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信息披露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业绩考核事宜
(一)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定向计划购买所获标的股票自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12个月后开始分期解锁
锁定期最长36个月具体如下:
1836041/WZ/cj/cm/D2 5第一个解锁期: 为自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公司公
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的12个月后解锁
股份数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总数的40%;
第二个解锁期:为自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的24个月后解锁
股份数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总数的30%;
第三个解锁期:为自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的36个月后解锁股
份数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总数的30%。
定向计划所取得标的股票因上市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
国轩高科于2019年11月19日发布《关于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非交易过户完成暨实施进展的公告》2019年11月15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公司开立的“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所持有的12617876股已于2019年11月
14日以非交易过户形式过户至“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专户中。因此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自2019年11月19日起算。
(二)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业绩考核与实现情况
1.业绩指标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持有人的标的股票权益将自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公司公
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的12个月、24个月以及36个月后依据2019年至2021年度业绩考核结果分三期解锁分
配至持有人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如下:解锁期业绩考核目标
1836041/WZ/cj/cm/D2 6第一个解锁期 2019 年公司实现营业收入不低于 100 亿元
第二个解锁期2020年公司实现营业收入不低于130亿元
第三个解锁期2021年公司实现营业收入不低于160亿元若本次员工持股计划项下某一个解锁期的公司业绩考核指标未达成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在该期解锁后出售该期对应的标的股票所获得的资金归属于
公司公司应以该资金额为限返还持有人原始出资和10%资金成本。
2.2020年度业绩指标的实现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苏亚
审[2021]494号《审计报告》公司2020年度的营业收入为
6724233230.56元低于130亿元。因此本次员工持股计划2020年度
业绩考核指标未实现。
经上述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国轩高科本次员工持股计划2020年度业绩考核
指标未实现根据《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在锁定期满后出售该期对应标的股票所获得的资金归属于公司公司应以
该资金额为限返还持有人原始出资和10%资金成本。
三.结论性意见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国轩高科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与2020年度业绩考核指标实现情况的相关事宜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
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信息披露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员工持股计划2020年度业绩考核指标未达成根据《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在锁定期满后出售该期对应标的股票
所获得的资金归属于公司公司应以该资金额为限返还持有人原始出资和10%资金成本。
1836041/WZ/cj/cm/D2 7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业绩考核
指标实现情况之相关事宜的公告材料随其他须公告的文件一起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律师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业绩考核指标实现情况之相关事宜的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四份并无任何副本。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事务所负责人韩炯律师经办律师夏慧君律师郑江文律师
二○二一年月日
1836041/WZ/cj/cm/D2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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