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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新亿: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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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新亿: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半杯茶 发表于 2021-11-30 00:00:00 浏览:  442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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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扬眉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新扬律证字[2021]第008号
致: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新疆扬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新疆亿路万
源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的委托,指派
窦廷贵、秦天明律师(下称“本所律师”)出席了贵公司召开的
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股东大会)会议现场,并出
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5年修
订)》(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以及《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贵公司提供的有关召
开本次股东大会相关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
1、现行有效的《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2021年11月8日,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的:(1)《关于增选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2)
《关于召开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
3、贵公司董事会分别于2021年11月9日与2021年11月
11日刊载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http://www.sse.com.cn/)披露的:(1)《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2)《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3)《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非独立董事辞职及提名新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公告》;
4、股东名册、股东身份证明文件及授权委托书等。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得到贵公司如下承诺:
1、公司已向本所提供的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文件资料,且上述文件真实、准确、完整;
2、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文件上所有签字与印章真实,复印件
与原件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仅作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
使用,非经本所律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
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
股东大会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根据贵公司董事会于2021年11月9日刊载的《关于召开
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
事会召集,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方式符合
《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贵公司召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已提前十五日以公告方式
做出,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2、根据《关于召开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贵公司有关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主要内容有:会议召集人、
会议召开方式、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
的对象、会议登记方法及其他事项等,该会议通知的内容符合《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
现场会议于2021年11月29日(星期一)上午11:30(北京时
间)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塔城市巴克图路六和广场辽塔
赣商大厦E区六楼会议室召开。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
与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4、除现场投票外,公司还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
统提供网络投票。网络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
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5、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陈丽红女士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
《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本所律师对出席会议的股东与截止2021年11月29日
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进行核对与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42人,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627,507,998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08%。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手续齐全,身份合法,代表股份有效,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另外,根据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计138人。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贵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
理人及其他人员均具备出席大会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均作了审议,并以现场投票
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具体议案及表决结果如下:
累积投票议案
1、《关于非独立董事辞职及补选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议案序号1.01:非独立董事候选人-韩双印,得
票数617,598,543票,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比例为
98.42%;
根据贵公司指定的计票、监票代表对现场会议表决结果所做
的清点及本所律师的查验,并合并统计了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
大会通知》的议案均进行了表决,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根据
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的上述议案均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本所认为,公司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
新疆扬眉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经办律师: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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