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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关于江苏秀强玻璃工艺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中国江苏省南京市汉中门大街 309 号 B 座 5、7-8 层 邮编:210036
5、7-8/F Block B 309 Hanzhongmen Street Nanjing China 210036
电话/Tel: +86 25 8966 0900 传真/Fax: +86 25 89660966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江苏秀强玻璃工艺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秀强玻璃工艺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秀强玻璃工艺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就公司2021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秀强玻璃工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指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在此基础上,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及以前的相关事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并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公司董事会于2021年11月11日召开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于2021年11月29日(星期一)召开公司2021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2021年11月12日,公司董事会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网站上发布了《江苏秀强玻璃工艺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和《江苏秀强玻璃工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法律意见书议通知》”)。《会议通知》中就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等事项予以明确,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上述行为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关于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于2021年11月29日(星期一)下午14:00
在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江山大道28号公司四楼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冯鑫主持。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进行了审议,没有股东提出新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内容与上述《会议通知》一致。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11月29日(星期一)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1年11月29日(星期一)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和召开程序合法。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
1、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计1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22776461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6.8448%。其中中小股东及委托代理人(不含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共计1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68438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1071%。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1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40946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662%。其中中小股东及委托代理人(不含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共计13人,代表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40946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662%。
综上,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和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3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22817407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6.9111%,其中中小股东及委托代理人(不含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26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725326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1733%。
经核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公司截止至2021年11月22日(星期一)15:00时收市时登记在册的股东、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股东以及持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持股凭证的委托代理人,均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除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有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董事会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会议召集人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表决的议案为:
1、《关于公司符合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
2、《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2.1发行股票的种类及面值
2.2发行方式和发行时间
2.3发行对象和认购方式
2.4定价基准日、定价原则及发行价格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2.5发行数量
2.6限售期
2.7募集资金金额及用途
2.8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
2.9上市地点
2.10本次发行决议的有效期
3、《关于的议案》;
4、《关于的议案》;
5、《关于的议案》;
6、《关于公司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7、《关于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8、《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及整改情况的议案》;
9、《关于的议案》;
10、《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
11、《关于与控股股东签订的议案》;
12、《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见证,上述议案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所列的议案一致,不存在会议现场修改议案、提出临时提案及对该等提案进行表决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对于《会议通知》中的12项议案按照会议议程进行了审议,并按记名方式投票表决。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为股东提供了网络投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法律意见书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统计数据。
本次股东大会的主持人在现场会议表决前宣布了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委托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由2名股东代表和1名监事参加了表决投票的清点。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计票人、监票人合并统计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1、《关于公司符合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
同意22812331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现场及网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778%;反对507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现场及网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0.022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现场及网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7202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现场及网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3002%;反对507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现场及网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699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现场及网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2、《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逐项表决的方式,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2.1发行股票的种类及面值
同意7344204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现场及网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309%;反对507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现场及网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0.069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现场及网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关联股东珠海港股份有限公司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7202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现场及网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3002%;反对507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现场及网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699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现场及网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2.2发行方式和发行时间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同意7344204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现场及网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309%;反对507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现场及网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0.069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现场及网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关联股东珠海港股份有限公司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7202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现场及网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3002%;反对507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现场及网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699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现场及网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2.3发行对象和认购方式
同意7344204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现场及网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309%;反对507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现场及网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0.069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现场及网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关联股东珠海港股份有限公司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7202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现场及网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3002%;反对507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现场及网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699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现场及网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2.4定价基准日、定价原则及发行价格
同意7344204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现场及网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309%;反对507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现场及网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0.069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现场及网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关联股东珠海港股份有限公司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7202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现场及网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3002%;反对507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现场及网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699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现场及网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2.5发行数量
同意7344204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现场及网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309%;反对507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现场及网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0.069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现场及网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关联股东珠海港股份有限公司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7202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现场及网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3002%;反对507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现场及网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699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现场及网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2.6限售期
同意7344204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现场及网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309%;反对507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现场及网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0.069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现场及网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关联股东珠海港股份有限公司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7202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现场及网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3002%;反对507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现场及网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699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现场及网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2.7募集资金金额及用途
同意7344204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现场及网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309%;反对127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现场及网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0.0174%;弃权3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现场及网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517%。关联股东珠海港股份有限公司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7202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现场及网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3002%;反对127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现场及网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759%;弃权38000股(其中,因未投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法律意见书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现场及网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5239%。
2.8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
同意7344204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现场及网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309%;反对127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现场及网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0.0174%;弃权3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现场及网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517%。关联股东珠海港股份有限公司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7202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现场及网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3002%;反对127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现场及网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759%;弃权3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现场及网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5239%。
2.9上市地点
同意7344204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现场及网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309%;反对127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现场及网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0.0174%;弃权3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现场及网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517%。关联股东珠海港股份有限公司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7202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现场及网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3002%;反对127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现场及网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759%;弃权3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现场及网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5239%。
2.10本次发行决议的有效期
同意7344204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现场及网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309%;反对507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现场及网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0.069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现场及网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关联股东珠海港股份有限公司对本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法律意见书议案回避表决。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7202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现场及网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3002%;反对507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现场及网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699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现场及网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3、《关于的议案》
同意7344204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现场及网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309%;反对507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现场及网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0.069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现场及网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关联股东珠海港股份有限公司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7202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现场及网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3002%;反对507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现场及网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699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现场及网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4、《关于的议案》
同意7344204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现场及网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309%;反对507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现场及网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0.069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现场及网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关联股东珠海港股份有限公司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7202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现场及网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3002%;反对507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现场及网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699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现场及网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5、《关于的议案》
同意7344204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现场及网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99.9309%;反对127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现场及网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0.0174%;弃权3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现场及网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517%。关联股东珠海港股份有限公司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7202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现场及网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3002%;反对127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现场及网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759%;弃权3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现场及网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5239%。
6、《关于公司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同意22812331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现场及网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778%;反对127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现场及网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0.0056%;弃权3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现场及网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16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7202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现场及网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3002%;反对127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现场及网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759%;弃权3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现场及网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5239%。
7、《关于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同意22812827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现场及网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799%;反对7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现场及网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0.0034%;弃权3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现场及网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16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72074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现场及网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3686%;反对7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现场及网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075%;弃权3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现场及网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0.5239%。
8、《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及整改情况的议案》
同意22812331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现场及网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778%;反对127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现场及网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0.0056%;弃权3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现场及网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16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7202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现场及网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3002%;反对127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现场及网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759%;弃权3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现场及网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5239%。
9、《关于的议案》
同意22816627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现场及网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966%;反对7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现场及网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0.003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现场及网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72454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现场及网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8925%;反对7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现场及网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07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现场及网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10、《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
同意7344204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现场及网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309%;反对507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现场及网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0.069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现场及网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关联股东珠海港股份有限公司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7202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现场及网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3002%;反对507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法律意见书(现场及网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699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现场及网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11、《关于与控股股东签订的议案》
同意7344204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现场及网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309%;反对507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现场及网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0.069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现场及网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关联股东珠海港股份有限公司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7202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现场及网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3002%;反对507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现场及网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699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现场及网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12、《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同意22812331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现场及网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778%;反对507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现场及网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0.022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现场及网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7202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现场及网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3002%;反对507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现场及网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699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现场及网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上述议案均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根据会议统计结果,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由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权票数通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对表决
结果没有提出异议。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系《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江苏秀强玻璃工艺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2021年11月29日出具,正本一式叁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负责人:马国强经办律师:戴文东侍文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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