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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签订《之补充协议》的独立意见
我们根据《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提交第十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临时会议审议的《关于签订的议案》涉及内容进行了认真的检查和落实,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本次签订补充协议系交易各方根据实际情况而进行的调整,
未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
2.议案表决时,公司关联董事均回避了表决,由非关联董事进行表决。本次交易的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上述事项。
独立董事:余玉苗、陈飞翔、严法善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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