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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
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日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谨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本次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符合《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制度》,拟聘任的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财政部和中国证监会批准的执行
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资格和评估资格,具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和良好的信誉,具备足够的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诚信状况及独立性,不会影响公司财务报表的审计质量,不会损害全体股东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同意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本页无正文,为《日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宋德亮徐岷波刘晓明
2021年11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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