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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黔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
理结构,规范贵州黔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总经理领导下的经理层的工作、议事和决策程序,提高总经理及总经理领导下的经营管理层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水平,保证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贵州黔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公司经理层。
第三条公司设总经理一名。总经理主持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公司董事会决议,对董事会负责。公司设置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总法律顾问、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助理协助总经理工作。
第二章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程序与资格
第四条公司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五条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六条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维护公司、股东和职工的利益;
(二)具有丰富的经营管理经验,熟悉生产经营业务和掌握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
(三)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知人善任,有强烈的责任感和开拓精神;
(四)年富力强,身体健康,能胜任岗位工作;
(五)诚信勤勉、廉洁奉公、民主公道。
第七条《公司法》第146条规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
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八条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向董事会提出辞职,但应得到董事会批准后方可离任。
第九条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含董事会秘书)提出辞职,需
向总经理提交辞职报告,由总经理签字同意后报董事会批准。
第三章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权
第十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其他管理人员。
(八)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九)《公司章程》规定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副总经理具体工作职责如下:
(一)就其分管的业务和日常工作对总经理负责,并在总经理的
领导下贯彻落实所负责的各项工作,定期向总经理报告工作。
(二)向总经理提议召开总经理办公会议。
(三)根据业绩和表现,提请总经理解聘或聘任自己所分管业务范围内的管理人员和员工。
(四)召开主管范围内的业务协调会议,确定会期、议题、出席人员,并将会议结果报总经理。
(五)按公司业务审批权限的规定,批准或审核所主管部门的业务开展,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六)总经理交办的其他事宜。
第十二条财务负责人具体工作职责如下:
(一)负责制定公司有关财务管理、会计核算方面的制度和规定。
(二)依据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公司内控制度。
(三)参与公司重大经营决策,为公司董事、监事和总经理提供
财务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四)负责公司资金筹措和使用,维护资金安全及有效运转。
(五)对公司向外披露的财务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六)根据业绩和表现,提请总经理解聘或聘任自己所分管业务
范围内的管理人员和员工;负责公司各级财会人员内部考核、调动和奖惩。
(七)总经理交办及公司其他内部工作制度规定的事宜。
第四章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三条总经理对公司负有以下责任和义务:
(一)总经理应当根据董事会或者监事会的要求,向董事会或者
监事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并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
(二)总经理拟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劳
动保险、解聘或辞退职工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问题的重大方案时,应当事先听取工会或职代会的意见。
(三)总经理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不能从事与公司相竞争或损害公司利益的活动。
(四)总经理在行使职权时,不得擅自变更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决议或超越授权范围。
(五)总经理应自觉地接受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监督,对董事会和
监事会的质询应如实提供相关信息,并确保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六)总经理不应在除母公司或子公司以外的其他公司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管理职务,更不应在与本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其他公司中担任董事、监事和其他职务。
(七)总经理不应从公司中获取除董事会规定和认可的薪酬以外
的其他收入,也不应利用职权置备超过其履行职务所需的办公用具。
(八)当董事会确定的交易和合同与总经理存在利害关系时,总经理应向董事会声明利害关系及其性质。
(九)总经理应及时、完整、准确地向董事会和监事会提供有关
公司经营业绩、重要交易和合同、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前景等信息,以便董事会进行科学决策和监事会进行监督。
(十)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发生的对公司股价有较大影响的事项,总经理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将信息及时披露。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总经理在董事会会议上无表决权。总经理因故无法履行职责时,可指定一名副总经理代行职权。
第十五条公司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并保证:
(一)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
(二)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各项经济
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出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三)除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四)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五)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
(六)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七)不得挪用资金或者将公司的资金借贷给他人;
(八)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侵占或者接受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九)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十)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职务提供担保;
(十一)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公司的机密信息;
但在法律有规定、公众利益有要求时向法院或者其他政府主管机关披
露该信息的除外:
(十二)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
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十三)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十四)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十六条公司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实行有效的回避制度,对涉及自己的关联交易应主动公开并提请董事会批准。不得安
排自己的近亲属在公司或公司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担任重要管理职务。
第十七条公司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父母、配偶、子
女持有本公司或公司关联企业的股份(股权)时,应将持有情况及此后的变动情况,如实向董事会申报。
第五章总经理办公会议
第十八条总经理办公会议对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重大事项实
行集体讨论、统一决策的议事机制,并根据责任及分工,对办公会议所决策的事项承担相关责任。
第十九条总经理办公会议由总经理主持,原则上每月召开2次,总经理可根据情况决定临时召开。会议成员为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总会计师)、纪委书记。党委书记、董事长、工会主席、总法律顾问根据需要可以列席总经理办公会议。如因特殊情况,总经理不能参加例会,总经理将指定一名副总经理主持会议。
第二十条总经理办公会应指定专人负责对总经理会议进行详细记录,并由与会人员在该会议记录上签字。记录应载明如下事项:
(一)会议名称、人数、时间、地点。
(二)会议主持人、出席、列席、记录人员的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出席会议人员的发言要点。
(五)会议审议事项或议案的结果。(六)其他应当在会议纪要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会议记录纳入公司档案保管。
第二十一条总经理办公会运作管理按照《总经理办公会议事规则》执行。
第二十二条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保、委托理财等事项按相关规定分别提交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股东大会讨论决定。
第六章总经理工作报告
第二十三条总经理应当就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中的重大决定和
重大事项向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并对报告的真实性承担责任,自觉接受监事会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总经理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
于:
(一)定期报告。公司编制年度报告时,总经理应向公司董事会
提交公司业务工作报告,年度预算、决算报告,年度融资计划等经营报告。
(二)公司年度计划实施情况和生产经营中存在的问题及应对措施。
(三)公司已实施或准备实施的增发新股、配股、可转债等再融资工作进展情况。
(四)公司重大合同签署及执行情况。
(五)重大投资项目进展情况。
(六)资金运用和盈亏情况。
(七)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八)对董事会授权事项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五条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重大情况时,总经理应根据具体情况及时向董事会或董事长作出书面或口头报告。
第二十六条公司总经理应当严格执行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
议等相关决议,不得擅自变更、拒绝或者消极执行相关决议。在执行相关决议过程中发现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采取应对措施:
(一)实施环境、实施条件等出现重大变化,导致相关决议无法实施或者继续实施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受损。
(二)实际执行情况与相关决议内容不一致,或者执行过程中发现重大风险。
(三)实际执行进度与相关决议存在重大差异,继续实施难以实现预期目标。
第七章总经理与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考核
第二十七条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考核由董事
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公司董事会讨论决定。
第二十八条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因管理不力,经营不善,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或重大质量事故、安全设备事故,董事会应按照《公司章程》《贵州黔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高管人员绩效考核与薪酬激励制度》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或经济处罚,直至解聘。
第二十九条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日常事务奖惩一般由总经理负责。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今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规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贵州黔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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