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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翰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翰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的下列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和了解,并对公司相关事项发表了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聘任的公司执行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的表决
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上述人员的教育背景、任职资格与工作经历、专业能力等方面均符合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要求,不存在《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本次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同意聘任PINXIANG YU女士为公司执行总裁,聘任唐洋明先生、杨笛女士、曾兆辉先生、张敏女士为公司副总裁,聘任涂鸿鸿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
独立董事:李瑶、钟廉、胡文言
2021年12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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