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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能动力: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四川省新能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实施情况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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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能动力: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四川省新能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实施情况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猫吃桃 发表于 2021-12-1 00:00:00 浏览:  451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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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四川省新能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
实施情况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独立财务顾问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目录
目录....................................................2
声明....................................................3
第一节本次交易概况.............................................6
第二节本次交易的实施情况.......................................13
第三节独立财务顾问意见.........................................18
2声明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接受四川省新能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担任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独立财务顾问。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规范的有关规定,按照证券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态度,本独立财务顾问经过审慎核查,出具了本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1、本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交易各方提供,本次交
易各方均已向本独立财务顾问保证:其所提供的有关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信
息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本独立财务顾问已按照规定履行尽职调查义务,有充分理由确信所发表
的专业意见与上市公司披露的文件内容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3、本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不构成对上市公司的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根
据本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产生的相应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任何责任。
4、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它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独立财务
顾问核查意见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3释义
本核查意见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四川省新能源动力股份有限公本核查意见指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实施情况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四川省新能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公告书指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实施情况暨新增股份上市公告书》《四川省新能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报告书、重组报告书指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
川能动力、上市公司指四川省新能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能投、控股股东、
指四川省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系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交易对方
四川省国资委、实际控
指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系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制人
标的公司、目标公司、四川能投节能环保投资有限公司,本次交易标的公司,其曾用指
川能环保名为“四川光大节能环保投资有限公司”
交易标的、标的资产指川能环保51%股权四川省新能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
本次交易、本次重组指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四川省新能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四川能投节能指
产、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环保投资有限公司51%股权四川省新能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向不超过35名符合中国证监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指会规定的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川化集团指川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能投资本指四川能投资本控股有限公司四川发展指四川发展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最近三年及一期/报告期指2018年、2019年、2020年和2021年1-5月最近三年及一期末/报告2018年12月31日、2019年12月31日、2020年12月31日指期各期末和2021年5月31日审计基准日指2021年5月31日评估基准日指2020年6月30日《审计报告》、审计报天健会计师为本次重组出具的《审计报告》(天健审〔2021〕指告11-188号、天健审〔2021〕11-228号)《审阅报告》、审阅报天健会计师为本次重组出具的《审阅报告》(天健审〔2021〕指告、备考审阅报告11-189号、天健审〔2021〕11-229号)中企华评估为本次重组出具的《四川省新能源动力股份有限公《评估报告》《资产评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涉及四川能指估报告》、评估报告投节能环保投资有限公司51%股权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中企华评报字(2020)第6006号)
4《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重组管理办法》指《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发行管理办法》指《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指《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
《公司章程》指《四川省新能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1年4月修订版)》
中信证券、独立财务顾指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问、主承销商
金诚同达律师、法律顾指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问
天健会计师、审计机构指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企华评估、评估机构指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重组委国务院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四川省发改委指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深交所、交易所、证券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所
中登公司、登记结算公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司交易对方向四川省新能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交付标的资产的交割日指日期,具体以标的资产工商变更登记完成之日为准自本次交易的评估基准日(不含基准日当日)至标的资产交割过渡期间指日(含交割日当日)的期间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向境内投资者发行、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
A 股 指 市、以人民币标明股票面值、以人民币认购和进行交易的普通股
元、万元、亿元指人民币元、万元、亿元
5第一节本次交易概况
一、本次交易方案概述川能动力拟以发行股份为对价购买其控股股东四川能投持有的川能环保
51%股权,交易作价确认为61753.46万元。
同时,川能动力拟以询价方式向不超过35名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募集配套资金总额预计不超过61753.46万元,且不超过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交易价格的100%,发行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总股本的30%,即不超过38100.00万股。在扣除发行费用并支付相关中介机构费用后,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拟用于标的公司投资建设“巴彦淖尔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和“长垣县生活垃圾焚烧热电联产项目二期工程”,以及偿还银行贷款及支付本次交易相关税费,其中用于偿还银行贷款的比例将不超过募集配套资金总额的50%。如募集配套资金未能获准实施或实际募集资金金额小于募集资金用途的资金需求量,则不足部分由上市公司以自筹资金补足。
本次交易中,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不以募集配套资金的成功实施为前提,但募集配套资金以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成功实施为前提和实施条件。
二、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情况
(一)发行股份的种类、面值及上市地点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发行的股份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 A 股普通股,每股面值为1.00元,上市地点为深交所。
(二)发行对象和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采用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份的方式,发行对象为四川能投。
(三)标的资产的评估作价情况根据资产评估机构出具并经四川省国资委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中企华评报字〔2020〕第6006号),川能环保本次评估分别采用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
6对标的公司截至评估基准日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进行了评估,经过对两种评估方
法结果进行必要分析后,最终选用收益法评估结果作为本次评估结论。评估结论及作价情况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股东全部标的资产评估价值评估增值评估增值率权益账面值
川能环保51%股权46478.31121085.2174606.89160.52%由于以2020年6月30日为评估基准日的评估报告的有效期截止日期为2021年6月29日,为保护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验证标的资产价值未发生不利变化,资产评估机构以2020年12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对标的资产进行了加期评估。根据中企华评估出具的中企华评报字(2021)6254号《评估报告》,截至
2020年12月31日,标的资产评估结果如下:
单位:万元股东全部标的资产评估价值评估增减值评估增值率权益账面值
川能环保51%
45718.96122904.2677185.30168.83%
股权
本次加期评估标的资产未出现评估减值情况,加期评估结果不会对本次交易构成实质影响。经交易各方确定,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作价仍以2020年6月30日为基准日的评估结果为依据,本次加期评估结果仅为验证前次评估结果未发生减值,不涉及调整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作价,亦不涉及调整本次交易方案。
经交易双方协商一致,本次交易川能环保51%股权的交易作价确认为
61753.46万元。
(四)定价基准日、定价依据和发行价格
1、定价基准日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定价基准日为川能动力审议本次交易相关事项的第
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即2020年6月8日。
2、定价依据和发行价格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市场参考价的90%。市场参考价为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
7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定价基
准日前若干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若干个交易日公司股票
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若干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经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协商,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份发行价格为3.45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90%,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最终发行价格已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和中国证监会核准。自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定价基准日至股份发行完成日期间,上市公司如有派息、送股、配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发行价格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相关规则进行相应调整。
(五)发行数量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涉及的发行股份数量的计算方法为:发行股份
的数量=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交易价格/股票发行价格。按照向下取整精确至股,不足一股的部分计入公司资本公积。
根据本次交易标的资产交易价格和股票发行价格测算,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涉及发行股份数量为178995523股。本次股份发行的数量以中国证监会最终核准的股份数量为准。
自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定价基准日至股份发行完成日期间,上市公司如有派息、送股、配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发行数量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相关规则进行相应调整。
(六)锁定期安排四川能投作为上市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承诺如下:
四川能投在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项下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本次发行股
份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实施完成后,四川
8能投由于上市公司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原因增持的上市公司股份,亦应遵守上述约定。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完成后六个月内如上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
的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项下的股票发行价格,或者交易完成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项下的股票发行价格,四川能投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六个月。
若上述锁定股份的承诺与证券监管部门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符的,四川能投将根据相关证券监管部门的监管意见对上述锁定期约定进行相应调整。
(七)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上市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完成后,上市公司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实施完毕后的新老股东按其持有的股份比例共同享有。
(八)过渡期间损益归属
过渡期间指自本次交易的评估基准日(不含基准日当日)至标的资产交割日(含交割日当日)的期间。但是在计算有关损益或者其他财务数据时,如无另行约定,则指自评估基准日(不包括基准日当日)至交割日当月月末的期间。标的资产在过渡期间所产生的盈利,或因其他原因而增加的净资产由川能动力享有;
标的资产在过渡期间所产生的亏损,或因其他原因而减少的净资产由交易对方以等额现金向上市公司补偿。
三、募集配套资金情况
(一)发行股份的种类、面值及上市地点
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股份种类为境内上市的人民币 A 股普通股,每股面值1.00元,上市地点为深交所。
(二)发行对象和发行方式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拟以非公开发行方式向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证券投资
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
9外机构投资者、其他境内法人投资者和自然人等不超过35名的特定投资者发行股票。发行对象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募集配套资金发行对象均以现金方式认购。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其管理的2只以上基金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上述特定对象均以现金方式、以相同价格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在本次交易取得中国证监会发行核准批文后,上市公司与独立财务顾问(主承销商)将按《实施细则》规定以询价方式确定最终发行对象。
(三)定价基准日、定价依据和发行价格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定价原则为询价发行,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定价基准日为募集配套资金发行期首日。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股份价格不低于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定价基准日前
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80%,最终发行价格将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按照中国证监会相关监管要求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的情况,与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具体发行时点由公司和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主承销商)根据资金使用计划及市场具体情况确定。
自定价基准日至发行完成日期间,上市公司如有派息、送股、配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股份发行价格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相关规则进行相应调整。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上市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计算公式为:发行期首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发行期首日前20
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发行期首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四)发行数量川能动力拟向不超过35名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
份募集配套资金,募集配套资金总额预计不超过61753.46万元,且不超过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交易价格的100%,发行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总股本的30%,即不超过38100.00万股。
10具体发行数量将根据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总额和发行价格确定,最终股份发行
数量将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与承销机构在中国证监会最终核准的方案范围内根据具体情况协商确定。
自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定价基准日至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股份发行完成日期间,上市公司如有派息、送股、配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价格作相应调整的,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的股份数量也将作相应调整。
(五)锁定期安排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所涉及的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股份锁定期限内,由于上市公司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事项导致发行对象所持股份增加的部分,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
若后续相关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对募集配套资金发行股份的
锁定期另有其他要求,相关方将根据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且无需再次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六)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安排川能动力于本次发行完成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将由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完成后的公司新老股东按其持有的股份比例共同享有。
(七)募集配套资金的用途
在扣除发行费用并支付相关中介机构费用后,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拟用于标的公司投资建设“巴彦淖尔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和“长垣县生活垃圾焚烧热电联产项目二期工程”,以及偿还银行贷款及支付本次交易相关税费,其中用于偿还银行贷款的比例将不超过募集配套资金总额的50%。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具体用途如下:
单位:万元序号项目名称项目总投资额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
1巴彦淖尔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41247.0025000.00
2长垣县生活垃圾焚烧热电联产项目二期12098.0010000.00
11序号项目名称项目总投资额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
工程
3偿还银行贷款26753.4626753.46
合计80098.4661753.46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以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交易的成功实施为前提,但募集配套资金的成功与否不影响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交易的实施。在配套募集资金到位前,上市公司将根据市场情况及自身实际情况以自筹的资金先行用于上述募集配套资金用途,待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
如上市公司未能成功实施募集配套资金或实际募集资金金额小于募集资金
用途的资金需求量,公司将通过自筹资金解决资金缺口。公司将根据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并根据项目的实际需求,对上述项目的资金投入顺序、金额及具体方式等事项进行适当调整。
12第二节本次交易的实施情况
一、本次交易的决策过程和审批情况
(一)本次交易已经履行的决策和审批程序
1、本次交易已经获得控股股东四川能投的原则性同意;
2、本次交易已经交易对方四川能投内部决策通过;
3、本次交易预案已经上市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决策通过,
本次交易正式方案已经上市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交
易方案募集配套资金项下发行对象、发行价格及锁定期安排调整已经上市公司第
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交易《业绩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已经上市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交易《业绩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二)》已经上市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4、本次交易预案已经上市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交
易正式方案已经上市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交易方案募
集配套资金项下发行对象、发行价格及锁定期安排调整已经上市公司第七届监事
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交易《业绩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已经上市公司
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交易《业绩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二)》已经上市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5、本次交易所涉标的资产评估报告已经四川省国资委备案;
6、本次交易获得有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其授权单位的正式批准;
7、本次交易方案已经上市公司2020年第2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整体通过;
本次交易方案募集配套资金项下发行对象、发行价格及锁定期安排调整已经上市公司2021年第2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8、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同意交易对方及其一致行动人免于以要约方式收购上
市公司;
139、鉴于本次交易前后,川能环保仍属于四川能投控制之下,其控制权未发生转移,2021年4月12日,本次交易获得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下发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同意撤回申报通知书》(反垄断审查[2021]198号),同意川能动力撤回此前提交的经营者集中申报材料;
10、本次交易已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二)本次交易尚需履行的决策和审批程序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之日,本次交易已经完成所有需要履行的决策及审批程序,不存在尚需履行的决策或审批程序。
二、本次交易的实施情况
(一)本次交易的资产交割及过户情况根据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1月12日核发的《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川市监成)登记内变核字〔2021〕第4968号),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川能环保因本次交易涉及的股权过户事宜已办理完毕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前述工商变更登记办理完毕后,川能环保成为川能动力的控股子公司。
(二)验资情况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四川省新能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天健验〔2021〕11-53号),川能环保51.00%的股权已于
2021年11月12日变更登记至川能动力名下。本次发行后,川能动力注册资本
及股本由人民币1270000000.00元变更为人民币1448995523.00元。
(三)新增股份登记情况
根据中登公司2021年11月18日出具的《股份登记申请受理确认书》,中登公司已受理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涉及的新增股份登记申请材料,相关股份登记到账后将正式列入上市公司的股东名册。公司本次发行股份数量为178995523股,均为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在不考虑募集配套资金的情况下,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增加至1448995523股。
14三、相关实际情况与此前披露的信息是否存在差异
上市公司就本次交易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之日,本次交易实施过程中,不存在与已披露信息存在重大差异的情形。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更换情况及其他相关人员的调整情况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之日,自上市公司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交易的核准文件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本次交易而发生更换的情况。
五、重组实施过程中,是否发生上市公司资金、资产被实际控制
人或其他关联人占用的情形,或上市公司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之日,本次交易实施过程中,不存在上市公司资金、资产被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人非经营性占用的情形,亦不存在上市公司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六、相关协议及承诺的履行情况
(一)协议履行情况本次交易过程中,上市公司与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签署了《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业绩补偿协议》《业绩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和《业绩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二)》。上述协议的相关内容已在重组报告书中进行详细披露。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之日,上述协议已生效,并在正常履行过程中,未出现违反协议约定的情形。
15(二)承诺履行情况
在本次交易过程中,交易相关方就标的资产权属情况、认购股份锁定期、避免同业竞争等方面出具了承诺,相关内容已在重组报告书中进行详细披露。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之日,相关承诺方均正常履行相关承诺,未出现严重违反本次交易中出具的相关承诺的情形。
七、相关后续事项的合规性及风险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之日,本次交易实施的相关后续事项主要包括:
(一)过渡期损益安排
本次交易的评估基准日为2020年6月30日,截至2021年11月12日标的资产股权已全部完成过户事宜。根据各方协议约定,确定交割审计基准日为2021年11月30日。故本次交易的过渡期为2020年6月30日至2021年11月30日。
交易各方同意由审计机构对标的公司在重组过渡期实现的损益情况(合并口径)进行专项审计,并出具《专项审计报告》。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之日,相关的审计工作仍在推进过程中。
(二)募集配套资金发行、登记及上市手续
上市公司尚需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核准批复,在批复有效期内根据募集配套资金方案择机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并办理新增股份登记及上市手续。最终募集配套资金的成功与否不影响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交易的实施。
(三)工商变更登记上市公司尚需就本次交易涉及的注册资本变更事宜修改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四)相关方需继续履行协议及承诺
本次交易相关各方尚需继续履行本次交易涉及的相关协议、承诺事项等。
16(五)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市公司尚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就本次交易后续事项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7第三节独立财务顾问意见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1、本次交易的实施过程履行了法定的决策、审批、核准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本次交易标的资产过户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已完成,川能动力已合法持有川能环保51.00%股权,标的资产过户程序合法、有效。
3、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本次交易中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部分的新增股
份验资及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
4、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本次交易实施过程中,未发现相关实际情况
与此前披露的信息存在重大差异的情况。
5、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本次交易实施过程中,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本次交易而发生更换的情况。
6、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本次交易实施过程中,不存在上市公司资金、资产被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人非经营性占用的情形,亦不存在上市公司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7、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本次交易各方已签署的各项协议及作出的相
关承诺事项已切实履行或正在履行,未出现违反协议约定或承诺的行为。
8、在相关各方按照其签署的相关协议和作出的相关承诺完全履行各自义务
的情况下,本次交易后续事项的实施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18(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四川省新能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实施情况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
肖军王选彤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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