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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达新材: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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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达新材: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彼岸花开 发表于 2021-12-1 00:00:00 浏览:  373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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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之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发行办法》”)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非公开发行实施细则》”)及《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作为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提名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经核查,提名的非独立董事人员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符合职务要求,且未发现有《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也未曾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黄俊先生系在离任本公司后三年内,再次被提名为董事,公司认为前述人员在此前任职期间,勤勉尽职,在督促公司规范运作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且对公司情况比较熟悉,有利于公司后续运作,故其提名事项。
因此,我们同意董事会提名徐国兴先生、黄俊先生作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并同意提交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提名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经核查,提名的独立董事人员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符合职务要求,且未发现有《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也未曾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顾其荣先生、许良虎先生系在离任本公司后三年内,再次被提名为董事,公司认为前述人员在此前任职期间,勤勉尽职,在督促公司规范运作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且对公司情况比较熟悉,有利于公司后续运作,故其提名事项。
因此,我们同意董事会提名顾其荣先生、许良虎先生作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尚需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后方可提交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王华董红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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