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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资产评估报告依据中国资产评估准则编制
浙江向日葵大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拟对外转让涉及的 4.87MWP 屋顶光伏发电设备价值的
资产评估报告
绍宏泰评报字[2021]第170号(共1册,第1册)
目录
(一)资产评估师声明书第1页
(二)摘要第2页
(三)正文第3页
(四)附件
一、评估明细表
二、评估对象照片
三、评估机构资格证明复印件
四、资产评估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五、评估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资产评估师声明
我们郑重声明:
(一)本资产评估报告依据财政部发布的资产评估基本准则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发布的资产评估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编制。
(二)委托人或者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资产评估报告载明的使用范围使用资产评估报告;委托人或者其他资产评估
报告使用人违反前述规定使用资产评估报告的,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不承担责任。
(三)资产评估报告仅供委托人、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约定的其他资产评估
报告使用人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使用;除此之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能成为资产评估报告的使用人。
(四)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正确理解和利用评估结论,评估结论不等同
于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评估结论不应当被认为是对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的保证。
(五)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并对所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依法承担责任。
(六)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关注评估结论成立的假设前提、资产评估报告特别事项说明和使用限制。浙江向日葵大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拟对外转让涉及的 4.87MWP 屋顶光伏发电设备价值的资产评估报告
绍宏泰评报字[2021]第170号摘要
一、评估目的:拟为委托方对外转让涉及的屋顶光伏发电设备提供市场价值参考。
二、 评估范围与对象:本次估价范围为委托方所拥有的 4.87MWP 屋顶光伏
发电设备(原装机容量 5.9MWP);评估对象为屋顶光伏发电设备价值。
三、评估基准日:2021年10月31日。
四、价值类型:市场价值。
五、评估方法:采用成本法。
六、 评估结论: 4.87MWP 屋顶光伏发电设备评估价值合计人民币肆佰零伍
万玖仟贰佰元整(¥4059200.00)。
七、报告提出日期:2021年11月26日。
以上内容摘自资产评估报告书,欲了解本评估项目的全面情况,应认真阅读资产评估报告书全文。
绍兴宏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浙江向日葵大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拟对外转让涉及的 4.87MWP屋顶光伏发电设备价值的资产评估报告
绍宏泰评报字[2021]第170号
浙江向日葵大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绍兴宏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接受贵单位的委托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和资产评估的规定本着客观、独立、公正、科学的原则,按照公认的资产评估方法,对拟对外转让涉及的 4.87MWP屋顶光伏发电设备(原装机容量 5.9MWP)价值进行了评估工作。本公司评估人员按照必要的评估程序对委托评估的资产实施了实地查勘、调查询证,对委托评估资产在2021年10月31日所表现的市场价值作出了公允反映,现将资产评估情况及评估结果报告如下:
一、委托方、产权持有者和委托方以外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
(一)委托方及产权持有者:
单位名称:浙江向日葵大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浙江向日葵光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7191496X7
类型: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住所:浙江省绍兴袍江工业区三江路
法定代表人:曹阳
注册资本:111980万元
成立日期:2005年3月21日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
让、技术推广;基础化学原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等许可类化学品的制造);
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二类
医疗器械销售;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生物化工产品技术研发(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药品生产;药品进出口;技术进出口;
货物进出口;第二类医疗器械生产;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二)评估报告使用者:除法律规定的使用者以外无其他使用者。二、评估目的拟为委托方对外转让涉及的屋顶光伏发电设备提供市场价值参考。
三、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1、评估范围:纳入本次评估范围本次估价范围为委托方所拥有的 4.87MWP
屋顶光伏发电设备(原装机容量 5.9MWP)。
2、评估对象:本次评估对象为屋顶光伏发电设备的市场价值。
该批太阳能发电设备项目装机容量原为 5.9MWP,分别于 2012 年 8 月配置
1.8MWP一套(被列为中央 2010 年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示范项目)、2013 年 9 月
配置 4.1MWP一套(被列为国家“金太阳”示范工程);2021 年 7 月,由于屋顶安装太阳能设备的两幢厂房进行拆除,公司从 4.1MWP的发电设备中拆除 1.03MWP的组件,现实际发电规模为 1.8MWP 一套及 3.07MWP 一套,两套共计发电规模
4.87MWP。截至基准日,上述项目账面原值 12294.24 万元,已提折旧 3793.72 万元,已提减值准备4916.76万元,待摊销递延收益2582.11万元,剩余账面可回收价值1001.65万元。
经现场勘查,设备主要安装于浙江向日葵聚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位于袍江三江路的厂区内多个车间的屋面。光伏发电设备系统主要由太阳能电池组件、控制器和逆变器组成,其中太阳能电池组件是光伏发电系统的关键部分,技术升级迭代较快。本次评估的太阳能发电设备主要为单晶硅太阳能电池组件,多生产于 2009 年及 2012 年,型号在 145W-190W 之间,单位面积发电量小;同时由于缺乏日常维护,电池衰退率高。经抽查,2013年配置的电池组件实际测量的电池衰减率高达68%-71.4%。
3、行业发展:2009年国家三部委财政部、科技部、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了
《关于实施金太阳示范工程的通知》,随后又公布了具体的《金太阳示范工程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决定综合采取财政补助、科技支持和市场拉动方式,加快国内光伏发电的产业化和规模化发展,2016年我国累计光伏装机量达到
4318万千瓦,首次超过德国,跃居世界第一。随着近10年来太阳能发电行业的
大力发展,配套的太阳能相关设备的生产技术也得到了显著提高,市场常用单晶硅太阳能组件型号已从原来的 145W-190W 升级为 300W-540W 之间,且市场价格大幅下降,组件单价从原有的数千元降价到现在的数百元。
纳入评估范围的资产与委托评估时确定的资产范围一致。
四、价值类型及其定义
根据评估目的需要,本次评估业务中采用的价值类型是市场价值。市场价值是指自愿买方和自愿卖方在各自理性行事且未受任何强迫的情况下,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进行正常公平交易的价值估计数额。
五、评估基准日本项目资产评估基准日为2021年10月31日。
根据委托方约定,本项目以临近勘查日的财务报告日即10月31日作为资产评估基准日。
六、评估依据
1.行为依据:
浙江向日葵大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本公司签订的委托评估合同。
2.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2016年主席令第46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4年主席令第14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主席令第46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暂行条例》(财税(2016)36号);
(4)其他与资产评估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
3.评估准则依据
(1)资产评估基本准则(财资[2017]43号);
(2)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中评协[2017]30号);
(3)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报告(中评协〔2018〕35号);
(4)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中评协〔2018〕36号);
(5)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评协[2017]33号);
(6)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档案(中评协〔2018〕37号));
(7)资产评估执业准则-机器设备(中评协[2017]39号);
(8)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方法(中评协[2019]第35号);
(9)资产评估机构业务质量控制指南(中评协[2017]第46号);
(10)资产评估价值类型指导意见(中评协[2017]47号;(11)评估对象法律权属指导意见(中评协[2017]48号)。4.权属依据:
(1)委托方及资产占有方承诺函;
(2)设备购置发票及单晶硅太阳能电池组件安装领用财务资料。
5.取价依据:评估人员实地勘察情况和收集的有关询价资料;
七、评估方法
(一)评估方法资产评估基本方法有市场法、收益法与成本法
1、市场法是指利用市场上同样或类似资产的近期交易价格,经过直接比较
或类比分析以估测资产价值的评估方法。其使用的基本前提有:(1)存在一个活跃的公开市场;(2)公开市场上存在可比的资产及其交易活动。
2、收益法:
收益法是指通过估测被评估资产未来预期收益的现值来判断资产价值的评估方法。应用收益法必须具备的基本前提有:(1)被评估资产的未来预期收益可以预测并可以用货币衡量;(2)资产拥有者获得预期收益所承担的风险可以
预测并可用货币衡量;(3)被评估资产预期获利年限可以预测。
3、成本法:
成本法是指首先估测被评估资产的现行再取得成本(重置成本),然后估测被评估资产业已存在的各种贬值因素,并将其从重置成本中扣除而得到被评估资产价值的评估方法。采用成本法的前提条件有:(1)被评估资产处于持续使用状态或设定处于持续使用状态;(2)可以调查取得购建被评估资产的现行途径及相应的社会平均成本资料。
(二)评估方法的选择
按照《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评估需根据评估目的、价值类型、资料收集情况等相关条件,恰当选择一种或多种资产评估方法。
由于在本次发电设备转让后,未来电力使用费的售价可能存在变动,发电设备相关的未来收入难以预测,估本次评估不适用收益法;而本次的评估的发电设备技术落后、衰减率高,在市场上没有类似的二手交易案例可以参考,估本次评估也不适用市场法。考虑到我们可以对本次被评估对象的组件价及辅材、人工价进行重置组价,并可按设备的可使用年限及实际勘察情况确定成新率,估本次评估采用成本法。
成本法公式:评估价值=重置成本*综合成新率
1、重置价值的确定
设备主要由电池组件及辅材、人工组成,评估师在市场调查了解了同类产品的现行市场参考价值作为重置价值
2、成新率的确定
根据设备特点及使用情况,成新率分别按年限法、观察打分法分别确定成新率,然后对2种成新率进行权重后确定综合成新率。
(1)年限法:本次评估按电池理论使用年限25年及直线法确定年限法的基
本公式:成新率=尚可使用年限/经济耐用年限×100%
(2)观察法:按实际测量的电池衰减率(68%-71.4%)测算出设备的现有成新率。
(3)综合成新率的确定:考虑到太阳能电板及辅料在保养后可减少衰减率,本次评估将上述两种方法的计算结果按权重确定综合成新率。公式:综合成新率=年限法成新率*40%+观察法成新率*60%
3、评估结论的计算过程
(1)1.8MWP发电设备的评估值
=重置成本*综合成新率=333万*42.76%=142.39万
(2)3.07MWP发电设备的评估值
=重置成本*综合成新率=567.95万*46.4%=263.53万元
八、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
评估时间从2021年11月3日至2021年11月26日,经过接受委托、资产清查、评定估算、评估汇总、提交报告等过程。具体如下:
1、接受委托:接受项目委托、明确评估目的、确定评估对象及范围、选定
评估基准日和拟定评估方案;
2、资产清查:指导资产占有方清查资产,并搜集准备资料,检查核实资产
与验证有关资料;
3、评定估算:现场检测与鉴定,选择评估方法,搜集市场信息,评估估算;
4、评估汇总:对评估结果进行汇总,并进行评估结论分析,撰写评估说明与报告,进行内部复核。
九、评估假设
1、交易假设:交易假设是假定所有待评资产已经处在交易过程中,评估师
根据待评估资产的交易条件等模拟市场进行估价。
2、公开市场假设:本次评估对象对应的市场交易条件为公开市场假设,没
有考虑将来特殊的交易方可能追加付出的价格等对其评估价值的影响。3、资产使用状况假设:本次评估以评估对象能够在原安装地持续使用为假设前提。评估中遵循的持续经营原则等情况发生变化时,评估结果一般会失效。
5、外部环境假设: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无重大变化;本
次交易各方所处的地区政治、经济和社会环境无重大变化;有关利率、汇率、
赋税基准及税率、政策性征收费用等不发生重大变化。
6、收集资料真实性假设:本资产评估报告是根据委托人提供的资料和信息出具,资料和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对评估结论构成影响,本评估报告以委托人提供的资料真实合法有效为假设前提。
十、评估结论
4.87MWP 屋顶光伏发电设备评估价值合计人民币肆佰零伍万玖仟贰佰元整(¥4059200.00)。
十一、特别事项说明
在评估过程中可能影响评估结论,但非评估人员执业水平和能力所能评定估算的有关事项为:
1、本报告仅为浙江向日葵大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拟对外转让涉及的屋顶
光伏发电设备价值提供市场价值参考,一般来说,由于评估目的不同、价值类型不同、评估基准日不同,同样的资产会表现出不同的价值,我们对评估报告使用不当而造成的后果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2、本报告所得出的评估结果是在被评估资产在原地继续使用的含税市场价格,未考虑更换使用地址需发生的拆装费等其他费用。若使用环境发生移地变化,则资产价值也将发生变化。
4、评估基准日后、有效期以内资产数量发生变化时,应根据原评估方法对
资产额进行调整。若资产价格标准发生变化,并对资产评估价产生明显影响时,委托方应及时聘请评估机构重新确定评估价。如果评估工作结束前资产价格已经发生了显著变化,无法改变评估基准日,但资产价格的调整方法简单、易于掌握时,委托方在资产实际作价时,应进行相应调整。
5、附件与其报告正文配套使用方为有效。
十二、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
1、评估报告只能用于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目的和用途不得作为其他经济目的使用。2、委托人或者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资产评估报告载明的使用范围使用资产评估报告的,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不承担责任。
3除委托人、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约定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之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能成为资产评估报告的使用人。
4、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正确理解和利用评估结论。评估结论不等同于
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评估结论不应当被认为是对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的保证。
5、未征得出具评估报告的评估机构同意,评估报告的内容不得被摘抄、引
用或披露于公开媒体,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当事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6、本评估结论的有效使用期限为一年,即从2021年10月31日起到2022年10月30日止的期限内有效。
十三、评估报告日本评估报告形成结论的时间为2021年11月26日。
绍兴宏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资产评估师:张明敏
资产评估师:胡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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