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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本次董事会审议相关事项进行了事前审议,并发表意见如下:
一、对《关于调整公司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的事前认可
意见: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调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证监会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将《关于调整公司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对《关于公司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的议案》
的事前认可意见:
本次修订后的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证监会《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将《关于公司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三、对《关于公司与认购对象签订〈附生效条件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公司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对象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移动”)签订的《附生效条件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证监会《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将《关于公司与认购对象签订〈附生效条件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四、对《关于公司与原认购对象签订〈附生效条件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及其补充协议之终止协议〉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与中移资本控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附生效条件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及其补充协议之终止协议》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证监会《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将《关于公司与原认购对象签订〈附生效条件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及其补充协议之终止协议〉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五、对《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的事前认可
意见:
若按照本次发行股份数量测算,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完成后,中国移动将持有公司5%以上的股份,为公司关联人。因此,中国移动参与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构成与公司的关联交易。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的关联交易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证监会《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将《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杨华勇、刘翰林、张玉利
2021年12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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