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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宙邦: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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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宙邦: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股市金灵 发表于 2021-12-1 00:00:00 浏览:  609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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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新宙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深圳新宙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对全体股东和公司负责的原则,基于实事求是、独立判断的立场,对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投资建设重庆新宙邦锂电池材料及半导体化学品项目的独立意见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以全资子公司重庆新宙邦新材料有限公司(暂定名,以工商注册登记为准)为项目实施主体,投资建设重庆新宙邦锂电池材料及半导体化学品项目是结合市场需求与公司发展需要做出的合理决策,符合公司发展战略,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项目投资事项审议与决策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以全资子公司重庆新宙邦新材料有限公司为实施主体建设重庆新宙邦锂电池材料及半
导体化学品项目事项,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投资建设珠海新宙邦电子化学品项目的独立意见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以全资子公司珠海新宙邦新材料有限公司(暂定名,以工商注册登记为准)为项目实施主体,投资建设珠海新宙邦电子化学品项目是结合市场需求与公司发展需要做出的合理决策,符合公司发展战略,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项目投资事项审议与决策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
法规的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
1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以全资子公司珠海新宙
邦新材料有限公司为实施主体建设珠海新宙邦电子化学品项目事项,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价格事项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按照《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2020年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对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份授予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因此,同意公司对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份授予价格的调整。
四、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事项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根据公司《2020年激励计划(草案)》《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2020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已经成就。本次可归属的激励对象满足归属条件,其作为本次归属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上述议案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为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限制性股票第一个归属期的归属事宜。
五、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事项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管理办法》和公司《2020年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稳定性,也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事项。
六、关于向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的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次授予日为
22021年11月29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2020年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
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0年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它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本次授予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激
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独立董事认为本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以2021年11月29日为授予日,以67.20元/股的价格向符合条件的115名激励对象授予63.4万股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
独立董事:戴奉祥孟鸿张晓凌
2021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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