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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博股份: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金博碳素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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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博股份: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金博碳素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小白菜 发表于 2021-12-4 00:00:00 浏览:  452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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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南金博碳素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
法律意见书二零二一年十一月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致:湖南金博碳素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湖南金博碳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发行人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上市规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编报规则第12号》”)、《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及《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金博碳素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包括本所指派经办本次发行的经办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所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
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是基于发行人向本所保证:发行人已向本所提供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书面资料或口头陈述,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资料均已向本所披露;发行人向本所提供的资料和陈述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所有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有效的,有关副本资料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相一致。
三、本所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时,对于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履行了法律专
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项履行了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对从国
4-1-1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保荐机构(以下统称“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本所在履行《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规定的注意义务后,将其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对于不是从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本所经核查和验证后,将其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对于从公共机构抄录、复制的材料,本所在其经该公共机构确认后,将其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对于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根据发行人、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其他相关机构、组织或个人出具的证明文件并经审慎核查后作出判断。
四、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就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境内法律事项发表意见,并不对中国境外的其他任何法律管辖区域的法律事项发表意见,也不对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验资报告、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审核或鉴证报告、
资产评估报告等专业文件中某些数据和/或结论的引用,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或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作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五、本所根据《发行注册管理办法》或《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
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要求对有关事项
发表结论性意见,仅根据本所具有的法律专业知识及其他方面的一般知识而作出判断,因此,本所提请本法律意见书的使用者结合本所的法律意见及其他专业知识进行综合判断。
六、本所同意发行人在本次发行的募集说明书中自行引用或按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审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
书的部分或全部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七、本法律意见书除特别说明外数值保留两位小数,如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
值之和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八、本所同意发行人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申请本
次发行的必备法律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
九、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4-1-2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目录
释义....................................................4
正文....................................................6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6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6
三、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6
四、发行人的设立..............................................9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9
六、发行人的主要股东和实际控制人......................................9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9
八、发行人的业务.............................................10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10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11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12
十二、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13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13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13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及其变化...........14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14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14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14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15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15
二十一、发行人《募集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15
二十二、结论意见.............................................16
4-1-3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释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意义:
金博股份、发行人、指湖南金博碳素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金博有限指湖南金博复合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系发行人的前身益阳荣晟指益阳荣晟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系发行人股东赣州博程咨询服务中心(有限合伙),系发行人股东,曾用名为益阳赣州博程指
博程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赣州金乔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系发行人股东,曾用名为益赣州金乔指
阳正嘉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
金博投资指湖南金博投资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全资子公司金博氢能指湖南金博氢能科技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全资子公司金博碳陶指湖南金博碳陶科技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全资子公司金博研究院指湖南金博碳基材料研究院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全资子公司博泰投资指湖南博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系发行人二级控股子公司本次发行指发行人2021年度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人民币标明面值、并以人民币认购和交
A 股 指易的普通股股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公司法》指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根据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证券法》指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
《发行注册管理办《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中国证券监督指法》管理委员会令第171号)
《科创板上市规则》指《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编报规则第12号》指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公司章程》指现行有效的《湖南金博碳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湖南金博碳素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科创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募集说明书》指票的募集说明书》
天职国际出具的天职业字[2020]1008号、天职业字[2021]10135号
《审计报告》指《湖南金博碳素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以及经审计的发行人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财务报表及其附注天职国际就出具的天职业字[2021]43551号《湖南金博碳素股份有《内控鉴证报告》指限公司内部控制鉴证报告》以及经鉴证的发行人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金博碳素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向《法律意见书》指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4-1-4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湖南金博碳素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发行预案》指预案》《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金博碳素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向本律师工作报告指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报告期、最近三年及
指2018年、2019年、2020年及2021年1-9月一期本所指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海通证券指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的保荐人及主承销商天职国际指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交所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工商局/市场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局,现已与质量技术监督局整合变更为市场监督管理指局局元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4-1-5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正文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经核查,本所认为:
1、发行人股东大会已依法定程序批准本次发行事宜;上述决议的内容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其批准行为和决议内容合法、有效。
2、发行人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有关事宜的授权范围和程序合法、有效。
3、发行人本次发行尚需经上交所审核同意,并报经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经核查,本所认为:
发行人系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上市公司,不存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需要终止或暂停上市、终止上市的情形,具备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经核查,本所认为,发行人符合发行人具备《证券法》《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实质条件,具体如下: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相关规定
根据《发行预案》,本次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本次发行的股票均为A 股,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均相同,股票面值为 1.00元,发行价格不低于票面金额,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一百二十七条及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相关规定
发行人本次发行系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未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实施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第九条第三款的规定。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的相
4-1-6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关条件
1、根据发行人《2020年年度报告》《2021年第三季度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天职国际出具的《审计报告》《内控鉴证报告》《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相关主管机关向发行人及其重要子公司出具的合规证明、相关
公安机关向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行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调查表以及发行人出具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不存在《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
股票的下列情形:
(1)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
(2)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者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对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尚未消除;
(3)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4)发行人及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5)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6)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2、根据《发行预案》,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为高纯大尺寸先进碳基
复合材料产能扩建项目、金博研究院建设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项目,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紧密围绕公司主营业务及相关领域开展,募集资金投向属于科技创新领域,募集资金用途符合现行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符合《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
3、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
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符合《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
4-1-7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定。
4、根据发行人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方案,本次发行对象为不超过35名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特定对象,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资产管理公司、
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其他境内法人投资者、自然人或其他合格投资者。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2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投资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符合《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及《实施细则》第九条的规定。
5、根据发行人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本次发行方案,本次
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发行期首日。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不低于发行底价,即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百分之八十,符合《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
(一)款及《实施细则》第七条的规定。
6、根据发行人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本次发行方案,本次
发行的限售期为:发行对象所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
本次发行结束后因公司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原因增加的公司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限售期安排。限售期结束后的转让将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办理,符合《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及《实施细则》第八条的规定。
7、发行人本次发行股票,尚未确定发行对象,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廖寄乔已出具书面承诺,承诺其不会向发行对象做出保底保收益或者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且不会直接或者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其他补偿,符合《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
8、本次发行前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廖寄乔。本次发行完成后,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仍为廖寄乔,故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发行人控制权发生变化,不适用《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
综上,本所认为,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的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4-1-8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实质条件。
四、发行人的设立经核查,本所认为:
发行人设立的程序、条件、方式以及发起人资格等符合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得到有权部门的批准;发行人设立过程中所签订的《发起人协议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会引致发行人设立行为存在潜在纠纷;发行人设立过程中履行了审计、评估、验资等必要程序,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创立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所议
事项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经核查,本所认为:
1、发行人的资产独立。
2、发行人的人员独立。
3、发行人的财务独立。
4、发行人的机构独立。
5、发行人的业务独立。
6、发行人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综上,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的资产、人员、财务、机构和业务独立,发行人具有完整独立的业务体系,具备面向市场的自主经营能力。
六、发行人的主要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经核查,本所认为: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廖寄乔,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经核查,本所认为:
4-1-9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1、发行人系由廖寄乔等19名股东作为发起人,通过整体变更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设立后股本变动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2、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发行人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持发行人的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等权利受到限制的其他情形,不存在产权纠纷。
八、发行人的业务经核查,本所认为:
1、发行人在其经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业务,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
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发行人具有从事经营范围内业务所需的业务资质。
3、除境外销售外,发行人未在中国大陆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从事经营活动。
4、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
5、发行人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关联方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关联方情况如下:
1、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廖寄乔;
2、发行人子公司:金博投资、金博氢能、金博碳陶、博泰投资、金博研究院;
3、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廖寄乔及其一致行动人益阳荣晟;
4、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控制的企业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企业:湖南金硅科技有限公司;
5、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直接
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发行人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6、发行人持股5%以上的自然人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关系密切
家庭成员及其控制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发行人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7、其他关联方:
4-1-10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发行人全资子公司金博投资与周用军、廖顺民、廖雨舟等共同出资设立的公
司:湖南金硅科技有限公司;
(二)关联交易发行人最近三年及一期发生的主要关联交易包括向关联方采购商品和接受
劳务、向关联方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关联担保、关联投资、关键管理人员薪酬等。
经核查,本所认为,发行人已对上述关联交易进行了充分披露,不存在遗漏或重大隐瞒的情形;发行人的上述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三)关联交易公允决策程序经核查,本所认为,发行人的《公司章程》及其相关规范性文件中明确了关联交易公允决策的程序。
(四)同业竞争
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
(五)避免同业竞争措施
本所认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承诺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潜在同业竞争,其承诺真实、自愿,具有法律效力。
(六)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的披露
本所认为,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在《募集说明书》中对有关关联交易和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或措施进行了充分披露,无重大遗漏和重大隐瞒。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一)股权投资
发行人共拥有4家一级全资子公司,1家二级控股子公司,1家二级参股公司,即全资子公司金博投资、金博氢能、金博碳陶和金博研究院,二级控股子公司博泰投资,二级参股公司湖南金硅科技有限公司。
(二)房屋所有权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拥有的产权证书的房产共17处。除上述已取得权属证书的房屋外,发行人尚有部分已建成转固房屋未取得权属证书,主
4-1-11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要原因为暂未进行联合验收,上述已建成转固的尚未办理产权证书的房屋建筑物面积合计34359.30㎡。
(三)土地所有权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共4宗,另尚有一宗土地使用权已取得《挂牌(拍卖)交易成交确认书》,正在办理产权证书。
(四)发行人拥有的专利权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拥有65项专利权。
(五)发行人拥有的商标权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拥有9项商标权。
(六)主要生产经营设备
截至2021年9月30日,发行人拥有的机器设备、运输工具、办公设备及其他的账面价值为31544.65万元。
(七)发行人对上述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行使的限制情况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的主要财产不存在受到抵押、查封、扣押或冻结及其他权利限制的情形。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重大合同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正在履行的重大合同包括:
1、银川隆基硅材料有限公司、四川晶科能源有限公司、弘元新材料(包头)
有限公司、青海高景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和包头美科硅能源有限公司等签署的销售合同;
2、发行人与湖南科源真空装备有限公司、中复神鹰碳纤维有限责任公司等
签署的采购合同;
3、发行人与湖南恒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签署的施工合同。
经核查,本所认为,发行人签署的上述重大合同合法有效,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因上述重大合同而产生的诉讼或仲裁。
(二)重大侵权之债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或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重大侵权之债。
4-1-12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三)发行人与关联方存在的重大债权债务关系及担保情况
除律师工作报告“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二)关联交易”已披露的情况外,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其他重大债权债务关系及相互提供担保的情况。
(四)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应付款
截至2021年9月30日,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系发行人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合法、有效。
十二、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经核查,本所认为:
1、发行人报告期内不存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收购或出售资产的行为,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增资行为及对外投资行为依法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当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拟进行的资产置换、资产剥离、资产出售或收购等计划。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经核查,本所认为:
1、发行人成立以来《公司章程》的制定、修改已履行法定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合法、有效。
2、发行人现行《公司章程》的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经核查,本所认为:
1、发行人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
2、发行人具有健全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该等议事规则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召开、决议内容及
签署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4、发行人报告期内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历次授权或重大决策行为合法、合规、
4-1-13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真实、有效。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及其变化经核查,本所认为:
1、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最近二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3、发行人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符合有关规定,其职权范围没有违反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经核查,本所认为:
1、发行人目前执行的税种、税率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发行人报告期内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真实、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发行人报告期内获得的财政补贴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4、发行人报告期内依法纳税,不存在因违反税务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经核查,本所认为:
1、发行人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而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
2、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有关质量技术监督的要求,发行人报告
期内不存在因违反质量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章而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4-1-14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经核查,本所认为:
截至2021年9月30日,发行人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进度与披露情况基本一致,发行人不存在未经批准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会导致与关联方构成同业竞争,不会导致与关联方新增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经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取得相关政府主管
部门的备案,募投项目相关环评批复正在办理过程中;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管理、环境保护、土地管理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已建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募集资金将存放于公司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经核查,本所认为:
1、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与主营业务一致。
2、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法律风险。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经核查,本所认为:
1、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2、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实际控
制人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3、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尚
未了结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二十一、发行人《募集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经核查,本所认为:
《募集说明书》与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无矛盾之处,本所及本所律师对《募集说明书》中引用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无异议。
4-1-15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二十二、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
截至本律师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有关申请向特定对象发
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相关规定,发行人本次发行尚需上交所审核同意并经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
本法律意见书壹式陆份,伍份交发行人报上交所等相关部门和机构,壹份由本所留存备查,均由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下页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4-1-16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金博碳素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丁少波李荣
______________彭梨年月日
4-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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