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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和泰(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
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30号广州银行大厦第44层
电话:020-38817801传真:020-38814669邮编:510623
二○二一年十二月目录
正文....................................................4
一、本次交易方案概述............................................4
二、本次交易各方的主体资格.........................................4
三、本次交易的批准与授权..........................................4
四、本次交易的相关协议...........................................5
五、本次交易涉及的标的资产.........................................5
六、本次交易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理及员工安置.................................10
七、本次交易涉及的关联交易与同业竞争...................................10
八、本次交易的实质条件..........................................14
九、关于《减持规定》的核查意见......................................15
十、关于本次交易的披露和报告义务.....................................15
十一、中介机构..............................................16
1泰和泰(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编号:(2021)泰律意字第4323号
致: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泰和泰(广州)律师事务所接受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担任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事项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已于2021年10月27日出具(2021)泰律意字第1441号《泰和泰(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2021年11月4日,佛山照明收到深交所出具的《关于对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公司部问询函[2021]
第156号)就问询函的要求佛山照明补充披露国星光电截至2021年6月30日的
经审计的《审计报告》,现本所律师特就补充披露的审计报告以及涉及本次交易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2018修订)》《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相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佛山照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所必备的法律文件。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构成前述《法律意见书》的组成部分,应与《法律意见书》一并理解和使用,本所已出具的法律文件中未发生变化或变更的内容仍然有效。
除非另有定义,否则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现的词语定义与《法律意见书》一致。
2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佛山照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及
经办律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其它任何用途。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经本所负责人及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印章后生效。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陆份,无副本,各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正文
一、本次交易方案概述
根据《重组报告书(草案)(修订稿)》,本次补充披露事项不涉及本次交易方案的内容调整。
二、本次交易各方的主体资格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交易主体为资产购买方佛山照明和资产转让方广晟集团、
广晟金控、电子集团。本次补充披露事项不涉及交易各方的调整事项。
三、本次交易的批准与授权
(一)本次交易已取得的批准与授权
除《法律意见书》已经披露的佛山照明和交易对方已经履行的批准程序之外,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佛山照明履行了反垄断申请程序,具体情况如下:
基于本次交易各方自行判断本次交易将涉及经营者集中,出于谨慎原则考虑,
2021年11月17日,佛山照明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提交了本次交
易经营者集中的申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审核佛山照明提交本次交易相关申请文件后,认为本次交易虽存在控股股东变更,但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不属于《反垄断法》第二十条所规定的经营者集中情形,无需进行申报,并要求佛山照明主动撤回申请。
佛山照明于2021年11月25日提交《撤回经营者集中申报申请书》,主要内容如下:“鉴于本次交易前后,佛山市国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均为广东省广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本次交易不符合《反垄断法》及相
4关法律规定的经营者集中标准。现向贵局申请撤回‘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收购佛山市国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案’经营者集中审查申报材料”。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于2021年11月29日出具《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同意撤回申报通知书》(反垄断审查〔2021〕813号),同意公司撤回佛山照明收购国星光电股权案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申报的申请。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交易涉及的反垄断审查程序已经履行完毕。
(二)本次交易尚需取得的批准和授权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交易尚需获得的批准和核准如下:
1、电子集团就非公开协议转让西格玛100%股权等相关事宜取得广晟集团的批准;
2、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本次交易的报告书(草案)等议案;
3、深交所对本次交易进行合规性确认。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上述尚需履行的批准和授权程序外,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已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程序,取得的相关批准和授权合法有效。
四、本次交易的相关协议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法律意见书》已经披露的相关协议之外,本次交易的各方未就本次交易另行签署补充协议。
五、本次交易涉及的标的资产
(一)标的资产范围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交易涉及的标的资产范围未发生变化。
5根据深交所《关于对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公司部问询函[2021]第156号)的要求,中证天通于2021年12月3日出具《佛山市国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1-6月财务报表之审计报告》(文号:中证天通(2021)证审字
第0700006号,以下简称“2021年半年度审计报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
引用的国星光电的财务数据来源于经中证天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的2019年度和2020年度的财务报表及相关报表附注以及2021年半年度审计报告。
(二)标的资产涉及的有关情况
1.标的资产及其权利受限情况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广晟集团和广晟金控合计持有的国星光电52051945股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份和电子集团持有
的西格玛100%股权(西格玛持有国星光电79753050股股份)权属清晰,均不存在被质押、被司法冻结或其他限制禁止转让的情形,亦不存在股权权属争议纠纷。
此前,西格玛存在为交易对方电子集团在兴业银行广州分行的相关借款提供保证担保和质押担保的情形,相关担保合同原约定将于2022年6月27日到期。
西格玛持有的曾存在为电子集团提供质押的国星光电39876500股股份已解除质押。
2021年11月3日,兴业银行广州分行与西格玛签署《〈上市公司股票最高额质押合同〉解除协议》,双方确认,西格玛基于前述担保合同担保期间内电子集团的借款已经全部还清,西格玛不存在应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形,双方确认提前解除编号兴银粤质字(白云)第201906280001-2号《上市公司股票最高额质押合同》。2021年11月3日兴业银行广州分行与西格玛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解除协议》,双方确认,西格玛基于前述担保合同担保期间内电子集团的借款已经全部还清,西格玛不存在应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形,双方确认提前解除编号兴银粤质字(白云)第201906280001-1号《最高额保证合同》。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西格玛不存在为电子集团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的情形。
2.标的资产国星光电涉及的调整事项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以下事项存在调整之外,国星光电其他事项未涉及调整。
6(1)国星光电票据质押、货币资金受限情况
根据中证天通出具2021年半年度审计报告,国星光电存在以经营活动取得的票据质押和缴纳保证金的方式开具用于支付供应商货款的银行承兑汇票,导致票据和货币资金受限的情形。截至2021年6月30日,国星光电受限货币资金
30395.93万元,票据质押金额77017.51万元。经核实,前述数据与原法律意见书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国星光电上述资产权利受限的原因均系国星光电自身生产经营需要所致,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关联担保等而导致资产权利受限的情况。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国星光电的主要资产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2)国星光电自有房产权利受限进展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国星光电拥有的佛山市禅城区华宝南路 18 号内宿舍楼(证号:粤房地证字第 C5926946 号)已经解除查封,权利受限状态已经解除。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国星光电拥有的佛山市禅城区华宝南路
18号内实验楼(证号:粤房地证权佛字第0100006575号)还处于被查封状态中。
除上述查封情况以外,国星光电及其控股子公司国星半导体拥有的土地、房产权属清晰,不存在被抵押、被查封或存在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形,也不存在权属争议纠纷或潜在纠纷。
(3)国星光电境外子公司
R?dl GmbH Rechtsanwaltsgesellschaft Steuerberatungsgesellschaft 于2021 年 11 月 17 日就国星光电境外子公司德国国星相关情况出具了《LegalOpinion – NATIONSTAR GmbH》(以下简称德国法律意见书)。
根据德国法律意见书,国星光电(德国)有限公司合法存续,国星光电是其唯一股东,持有德国国星100%股权。德国国星注册资本为欧元2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李长水,注册地址为 Kurfüersten Str. 10 40211 Düesseldorf。截至德国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德国国星不存在诉讼、仲裁或受到行政处罚,或存在欠税的情形。
(4)重大未决诉讼或仲裁
72020年8月,西成科技起诉国星光电经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后,西成科技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2021年11月2日,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裁定书》,裁定书显示:“因上诉人西成科技未按要求预交上诉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视为对上诉权利的放弃,裁定按上诉人西成科技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裁定书送达之日发生法律效力”。据此,该案件目前已经结案。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国星光电未新增重大未决诉讼或仲裁。
4.西格玛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以下事项涉及调整之外,西格玛的其他事项未发生调整。具体情况如下:
截至2021年6月30日,西格玛存在为电子集团提供担保和提供股票质押的情形,被质押的股票对应的应收股利(合同中约定的孳息之一)239.26万元因需得到质权人兴业银行的同意方能支取,因此同样处于权利受限状态中。相关担保和股票质押形成具体过程及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的状态如下:
2019年6月28日,西格玛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兴银粤保字(白云)第201906280001-1号)和《上市公司股票最高额质押合同》(兴银粤质字(白云)第201906280001-2号)。《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西格玛为电子集团的债务提供最高额担保,《上市公司股票最高额质押合同》约定西格玛以其持有的国星光电39876500股股票(占西格玛所持国星光电股票数量的50%)为电子集团提供质押担保,质押存续期间内产生的孳息(包括送股、配股、分红、转增股、派息等)未经质权人兴业银行广州
分行同意西格玛不得支取,两份合同约定的保证额度有效期均为2019年6月28日至2022年6月27日,担保范围均为兴业银行为电子集团提供的最高本金限额不超过4亿元的债务。
2021年11月3日,兴业银行广州分行与西格玛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解除协议》(兴银粤保补字(白云)第201906280001-1号),双方确认,基于前述担保合同的担保期间内电子集团的借款已经全部结清,西格玛不存在应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形,双方确认提前解除《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兴银粤保字(白云)第201906280001-1号)。
2021年11月3日,兴业银行广州分行与西格玛签署《〈上市公司股票最高额质押合同〉解除协议》(兴银粤保补字(白云)第201906280001-2号),双方确认,基于前述担保合同的担保期间内电子集团的相关借款已经全部结清,西8格玛不存在应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形,双方确认提前解除《上市公司股票最高额质押合同》(兴银粤质字(白云)第201906280001-2号)。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电子集团已结清对兴业银行广州分行的所有债务,曾存在为电子集团提供质押的国星光电39876500股股份已解除质押,对应的应收股利239.26万元已收回,相关担保合同已解除,西格玛主要资产权属清晰,不存在抵押、质押等权利限制情况及对外担保的情形。
为充分保护佛山照明及中小股东的利益,电子集团(本标题项下简称“承诺人”)于2021年10月27日就西格玛为其提供担保事项作出如下承诺:
“(一)截至承诺函出具日,西格玛已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兴银粤保字(白云)第201906280001-1
号)和《上市公司股票最高额质押合同》(合同编号:兴银粤质字(白云)第
201906280001-2号),由西格玛为承诺人的债务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和质押担保,担保额度为人民币4亿元(大写:人民币肆亿元整),担保有效期自2019年6月28日至2022年6月27日止。承诺人承诺,在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最高额保证合同》和《上市公司股票最高额质押合同》项下涉及的借款已全部归还,不存在任何基于上述合同项下担保的债务且西格玛持有的国星光电的
39876500股股票已经解除质押。同时承诺人进一步做出不可撤销之承诺,在
《最高额保证合同》和《上市公司股票最高额质押合同》到期日之前不会以借款
人身份向兴业银行广州分行新增任何借款,以保证西格玛不会因上述担保合同实际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二)承诺人承诺,在本次交易西格玛的股权完成交割前,承诺人不会安排西格玛新增任何形式的担保。
(三)如承诺人违反上述承诺的,承诺人应在10日内解决并排除上述情形,并向西格玛及佛山照明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相关担保合同已解除,但上述承诺函中第
(二)款电子集团承诺“在本次交易西格玛的股权完成交割前,承诺人不会安排西格玛新增任何形式的担保”依然有效。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电子集团已提前归还了兴业银行广州分行的全部借款,西格玛持有的国星光电39876500股股票质押已解除,应付股利已收回。
西格玛与兴业银行广州分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和《上市公司股票最高额质押合同》已经提前解除,上述曾存在的担保事项不会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交易完成后,佛山照明不会因上述担保事项新增关联担保。
9六、本次交易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理及员工安置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交易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理及员工安置不涉及调整事项。
七、本次交易涉及的关联交易与同业竞争
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需根据中证天通2021年半年度审计报告补充披露相关财务数据以及西格玛存在解除担保协议
事项之外,本章节其他事项未涉及调整事项。
1.国星光电报告期内的关联交易情况
(1)国星光电关联方情况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董事长王广军已离任,补选王佳担任董事长,李程担任总裁、董事;董事会秘书刘艾璨子已离任,聘任袁卫亮担任董事会秘书。
(2)关联交易情况
根据中证天通出具的国星光电2019年度审计报告、2020年度审计报告以及
2021年半年度审计报告数据,国星光电报告期内关联交易情况如下:
1)购销商品、提供和接受劳务的关联交易
报告期内,国星光电采购商品/接受劳务的关联交易情况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关联方交易内容2021年1-6月2020年度2019年度广东风华高新科技
采购原材料35.5444.5898.35股份有限公司
10广东风华芯电科技
加工费0.02--股份有限公司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
服务款16.2429.07-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佛山皓徕特光电
采购产品2375.541325.78-有限公司广东省中科宏微
采购原材料12.84--半导体设备有限公司深圳市粤鹏建设
工程监理费37.71--有限公司
合计2477.891399.4398.35
报告期内,国星光电出售商品/提供劳务的关联交易情况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关联方交易内容2021年1-6月2020年度2019年度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销售产品3011.504781.024254.45及其控股子公司广东华晟数据固态存储
销售产品-137.00-有限公司
合计3011.504918.024254.45
2)关联担保
报告期内,国星光电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以外的主体提供担保的情形。
3)关键管理人员报酬
单位:万元
关联方2021年1-6月2020年度2019年度
关键管理人员报酬466.421600.341669.79
4)关联方应收应付款项
·应收项目
11报告期内,国星光电的关联应收项目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关联方项目名称2021.6.302020.12.312019.12.31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货款1376.552405.26807.96及其控股子公司
广东省广晟财务有限公司存款利息29.4671.25131.36广东华晟数据固态存储
货款-151.71-有限公司
合计1406.012628.22939.32
·应付项目
报告期各期末,国星光电的关联经常性应付项目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关联方项目名称2021.6.302020.12.312019.12.31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采购材料及
1952.881413.470.34
股子公司产品款项
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材料款32.6813.5928.03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子
服务款-30.81-公司
合计1985.561457.8728.37
·预付项目
报告期各期末,国星光电的关联经常性预付项目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关联方项目名称2021.6.302020.12.312019.12.31
广东中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工程预付款4929.36--
广东省电子技术研究所设备预付款19.40--广东省中科宏微半导体设备有限公
材料预付款-1.921.92司
合计4948.761.921.92
125)其他关联交易
·2020年12月30日,国星光电与广东中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国际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国星光电吉利产业园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由上述单位负责吉利产业园勘察设计施工,暂定合同总价50929.25万元,计划总工期720日历天,整体项目须于2022年
12月31日完成竣工验收及备案。目前项目在进行中。
·根据国星光电与广东省广晟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晟财务公司)于
2018年度签署的《金融服务协议》,在协议有效期内,广晟财务公司为国星光
电提供存款、结算、信贷及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可从事的其他金融服务。在协议有效期内,国星光电在广晟财务公司的每日最高存款余额不超过人民币2.5亿元;广晟财务公司为国星光电提供的年综合授信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3亿元。2020年国星光电调整与广东省广晟财务有限公司《金融服务协议》部分内容,在协议有效期内,国星光电在广晟财务公司的每日最高存款余额不超过人民币9亿元,广晟财务公司为国星光电提供的年综合授信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协议有效期为自签订之日起两年。
·国星光电2019年收购电子集团持有的新立电子100%股权,交易对价
17800000.00元。
·佛山照明与国星光电为解决照明业务同业竞争问题,于2020年5月签订《关于共同设立合资公司的出资协议》,并于7月设立佛山皓徕特光电有限公司。
佛山皓徕特光电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7158000.00元,国星光电以照明业务资产组进行出资,在照明业务资产组评估总价值21788500.00元基础上,以减去商标及专利使用权评估价值5760300.00元之后的照明业务资产组作价
16030000.00元出资,出资比例49%。
经核实,前述关联交易情况与原法律意见书一致。
2.本次交易完成后新增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的情况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交易未新增关联方。由于兴业银行广州分行已经与西格玛签署了《〈上市公司股票最高额质押合同〉解除协议》和《〈最高额保证合同〉解除协议》,西格玛不存在为电子集团提供任何形式担保的情形。
因此,本次交易完成后佛山照明不会因上述担保事项新增关联交易。
13八、本次交易的实质条件
(一)本次交易符合反垄断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佛山照明本次交易仍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重组报告书(草案)》公告后,佛山照明向中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提出经营者集中审查申请,有关进展情况如下:
2021年11月17日,佛山照明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提交了本
次交易经营者集中的申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审核佛山照明提交本次交易相关申请文件后,认为本次交易虽存在控股股东变更,但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不属于《反垄断法》第二十条所规定的经营者集中情形,无需进行申报,并要求佛山照明主动撤回申请。
佛山照明于2021年11月25日提交《撤回经营者集中申报申请书》,主要内容如下:“鉴于本次交易前后,佛山市国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均为广东省广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本次交易不符合《反垄断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的经营者集中标准。现向贵局申请撤回‘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收购佛山市国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案’经营者集中审查申报材料”。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于2021年11月29日出具《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同意撤回申报通知书》(反垄断审查〔2021〕813号),同意公司撤回佛山照明收购国星光电股权案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申报的申请。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交易各方已经按照反垄断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了反垄断审查的程序,确认无需申报经营者集中,并获得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同意撤回的确认。本次交易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符合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反垄断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违反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反垄断等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
(二)本次交易所涉及的资产权属清晰,资产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相关债权债务处理合法。
报告期内,西格玛曾存在为交易对方电子集团在兴业银行广州分行的相关借款提供保证担保和质押担保的情形,相关担保合同原本将于2022年6月27日到期。2021年11月3日,西格玛与兴业银行广州分行通过签署《〈上市公司股票14最高额质押合同〉解除协议》和《〈最高额保证合同〉解除协议》,双方确认,
基于相关担保合同的担保期间内电子集团的相关借款已经全部结清,西格玛不存在应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形,双方约定提前解除相关担保合同(具体情况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五、本次交易涉及的标的资产”之“4.西格玛的基本情况”)。
截至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电子集团已结清对兴业银行的所有债务,曾存在为电子集团提供质押的国星光电39876500股股份已解除质押,相关担保合同已解除,西格玛不会因上述担保合同实际承担任何保证责任,上述曾存在的担保事项不会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在交易各方均能严格履行股份转让协议及相关承诺的前提下,本次交易所涉及的资产权属清晰,资产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本次交易不涉及债权债务处理,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第(四)项之规定。
九、关于《减持规定》的核查意见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交易涉及的关于《减持规定》的核查意见不涉及调整事项。
十、关于本次交易的披露和报告义务
自发出本次交易《重组报告书(草案)》等系列公告后,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佛山照明发布了以下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公告文件:
1.2021年11月12日,佛山照明发出《关于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暨重大资产重组进展的公告》。
2.2021年12月2日,佛山照明发出《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兴业证券以及本所出具的关于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佛山照明已履行了现阶段法定的信息披露和报告义务,公司尚需根据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15进展情况和《重组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之规定,
继续履行相关信息披露的义务。
十一、中介机构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交易涉及的中介机构不涉及调整事项。
(本页以下无正文)16(本页无正文,为《泰和泰(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泰和泰(广州)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经办律师:
张吕张吕
经办律师:
郑怡玲
经办律师:
吴漫珊
2021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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