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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曾金辉、抚州若彦咨询顾问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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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曾金辉、抚州若彦咨询顾问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散户家园 发表于 2021-12-10 00:00:00 浏览:  585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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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曾金辉、抚州若彦咨询顾问有限公司
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曾金辉,新海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业绩补偿义务人;
抚州若彦咨询顾问有限公司(曾用名“江西若彦实业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抚州市乐安县厚发工业园区,新海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业绩补偿义务人。
经查明,曾金辉、抚州若彦咨询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若彦实业”)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6年7月,新海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海宜”)以现金2亿元对江西迪比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迪比科”)进行增资,取得迪比科20%股权。曾金辉作为迪比科控股股东,承诺迪比科2016年度至2018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1—损益后的累计净利润不低于3.93亿元,如触发业绩补偿义务,曾金辉将对新海宜进行补偿。2018年12月,在新海宜与曾金辉确认迪比科已无法完成业绩承诺的情况下,新海宜、曾金辉及曾金辉控制的若彦实业就具体补偿方案进行约定,曾金辉及若彦实业将以其持有的迪比科股权补偿新海宜,若部分股权无法按约交割,曾金辉将以现金方式补偿。
2020年12月7日,新海宜、曾金辉及若彦实业共同签署《股份转让协议》,新海宜拟以2亿元向曾金辉、若彦实业出售所持迪比科全部股权,同时拟豁免曾金辉、若彦实业针对迪比科作出的业绩承诺。2020年12月9日,新海宜披露《关于出售参股公司股权暨豁免业绩承诺的公告》,明确业绩承诺补偿款为8105.32万元。截至目前,上述出售资产及豁免业绩承诺事项未提交新海宜股东大会审议,曾金辉、若彦实业亦未进行业绩补偿。
曾金辉、若彦实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11.11.1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7.2条和本所《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试行)》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曾金辉、抚州若彦咨询顾问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曾金辉、抚州若彦咨询顾问有限公司上述违规行为及本
—2—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1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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