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客服:1290940359
+发表新主题
查看: 404|回复: 0

杭氧股份: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相关文件的修订说明公告

[复制链接]

杭氧股份: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相关文件的修订说明公告

衣白遮衫丑 发表于 2021-12-10 00:00:00 浏览:  404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成为注册用户,每天转文章赚钱!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立即注册

x
证券代码:002430证券简称:杭氧股份公告编号:2021-112
杭州制氧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相关文件的修订说明公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杭州制氧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1月30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及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
及其摘要》等议案,于2021年12月1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相关公告,并于 2021 年 12 月4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更新稿)及其摘要。
为了强化激励效果、更好地保障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经综合评估、慎重考虑,并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拟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中关于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和解除限售条件中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
要求、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等部分的相关内容进行修订,本次修订的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条件中的公司业绩考核条件
修订前:
(三)公司业绩考核条件达标,即达到以下条件:
本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业绩条件为:以公司2019年度业绩为基数,公司
2020年度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13%,且不低于同行业对标企业50分位值水平;
2020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较2019年增长率不低于20%,且不低于同行业对标企业50分位值水平;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
85%。
修订后:
本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业绩条件为:以公司2019年度业绩为基数,公司
2020年度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13%,且不低于同行业对标企业50分位值水平;
2020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较2019年增长率不低于20%,且不低于同
行业对标企业50分位值水平;2020年较2019年研发费用增长率不低于7%。
二、解除限售条件中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修订前:
(三)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2022—2024的三个会计年度中,分年度进行业绩考核并解除限售,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达到绩效考核目标作为解除限售条件。
1、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安排业绩考核条件
以2018年、2019年、2020年三年扣非后净利润平均值为基数,2022首次及预留授予的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60%,且不低于同行业对标企业平均业绩水限制性股票第一个平或75分位值水平;2022年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14.00%,且不低解除限售期于对标企业平均业绩水平或75分位值水平;2022年主营业务收入
占营业收入比例不低于85%
以2018年、2019年、2020年三年扣非后净利润平均值为基数,2023首次及预留授予的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66%,且不低于同行业对标企业平均业绩水限制性股票第二个平或75分位值水平;2023年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14.50%,且不低解除限售期于对标企业平均业绩水平或75分位值水平;2023年主营业务收入
占营业收入比例不低于85%
以2018年、2019年、2020年三年扣非后净利润平均值为基数,2024首次及预留授予的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73%,且不低于同行业对标企业平均业绩水限制性股票第三个平或75分位值水平;2024年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14.50%,且不低解除限售期于对标企业平均业绩水平或75分位值水平;2024年主营业务收入
占营业收入比例不低于85%
注:1、上述授予及解除限售业绩中“净利润”指经审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上市
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净资产收益率”为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指标的计算均以激励成本摊销前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作为计算依据,同时应剔除因执行新租赁等会计准则或会计政策而增加的费用对净利润的影响;
2、在计算“净资产收益率”指标时,应剔除会计政策变更、公司持有资产因公允价值
计量方法变更以及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公允价值变动对净资产的影响,在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内,若公司发生发行股份融资、发行股份收购资产、可转债转股等行为,则新增加的净资产及该等净资产产生的净利润不列入考核计算范围。
修订后:
(三)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2022—2024的三个会计年度中,分年度进行业绩考核并解除限售,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达到绩效考核目标作为解除限售条件。
1、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安排业绩考核条件
以2018年、2019年、2020年三年扣非后净利润平均值为基数,2022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60%,且不低于同行业对标企业平均业绩水首次及预留授予的
平或75分位值水平;2022年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14.00%,且不低限制性股票第一个
于对标企业平均业绩水平或75分位值水平;以2018年、2019年、解除限售期
2020年三年研发费用平均值为基数,2022年研发费用增长率不低于
15%
以2018年、2019年、2020年三年扣非后净利润平均值为基数,2023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66%,且不低于同行业对标企业平均业绩水首次及预留授予的
平或75分位值水平;2023年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14.50%,且不低限制性股票第二个
于对标企业平均业绩水平或75分位值水平;以2018年、2019年、解除限售期
2020年三年研发费用平均值为基数,2023年研发费用增长率不低于
20%
以2018年、2019年、2020年三年扣非后净利润平均值为基数,2024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73%,且不低于同行业对标企业平均业绩水首次及预留授予的
平或75分位值水平;2024年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14.50%,且不低限制性股票第三个
于对标企业平均业绩水平或75分位值水平;以2018年、2019年、解除限售期
2020年三年研发费用平均值为基数,2024年研发费用增长率不低于
25%
注:1、上述授予及解除限售业绩中“净利润”指经审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上市
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净资产收益率”为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指标的计算均以激励成本摊销前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作为计算依据,同时应剔除因执行新租赁等会计准则或会计政策而增加的费用对净利润的影响;
2、在计算“净资产收益率”指标时,应剔除会计政策变更、公司持有资产因公允价值
计量方法变更以及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公允价值变动对净资产的影响,在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内,若公司发生发行股份融资、发行股份收购资产、可转债转股等行为,则新增加的净资产及该等净资产产生的净利润不列入考核计算范围。
三、关于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修订前:
(五)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根据国务院国资委相关规定,业绩指标应当包含反映股东回报和公司价值创造的综合性指标、反映企业持续成长能力的指标及反映企业运行质量的指标。基于上述规定,公司激励计划结合了国有企业股权激励市场实践以及公司行业特点,选择符合公司实际的业绩指标作为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包括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增长率及主营业务收入占比,该指标体系是公司较为核心的财务指标,反映了公司的股东回报、成长能力和公司聚焦主业能力,经过合理规划并兼顾本计划的激励作用,公司为本计划设定了合理的考核目标。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行权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修订后:
(五)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根据国务院国资委相关规定,业绩指标应当包含反映股东回报和公司价值创造的综合性指标、反映企业持续成长能力的指标及反映企业运行质量的指标。基于上述规定,公司激励计划结合了国有企业股权激励市场实践以及公司行业特点,选择符合公司实际的业绩指标作为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包括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增长率及研发费用增长率,该指标体系是公司较为核心的财务指标和营运指标,反映了公司的股东回报、成长能力和技术创新能力,经过合理规划并兼顾本计划的激励作用,公司为本计划设定了合理的考核目标。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行权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四、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中涉及的相关内容同步修订。
特此公告。
杭州制氧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9日
5e天资,互联天下资讯!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手机版|手机版|小黑屋|5E天资 ( 粤ICP备2022122233号 )

GMT+8, 2025-5-5 17:34 , Processed in 0.151911 second(s), 49 queries .

Powered by 5etz

© 2016-现在   五E天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