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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
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独立意见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已履行相关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要求,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我们同意本次置换事项。
二、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闲置的12000万元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日
常经营所需的流动资金,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况,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费用,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同意公司使用闲置的12000万元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日常经营所需的流动资金,期限不超过12个月。
独立董事:杨文川、李小荣、吴灵犀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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