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客服:1290940359
+发表新主题
查看: 471|回复: 0

关于对上海香榭丽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复制链接]

关于对上海香榭丽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人生若只如初见 发表于 2021-12-1 00:00:00 浏览:  471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成为注册用户,每天转文章赚钱!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立即注册

x
关于对上海香榭丽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及相关
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上海香榭丽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洛川中路1150号6幢409室;
叶玫,上海香榭丽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乔旭东,上海香榭丽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时任副总经理;
周思海,上海香榭丽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经查明,上海香榭丽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榭丽”)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3年10月28日,广东广州日报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粤传媒”)披露了《广东广州日报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现金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粤传媒拟—1—通过发行股份及现金的方式购买香榭丽100%股权,交易价格4.5亿元。2014年6月17日,相关股权完成过户,香榭丽成为粤传媒全资子公司。
2021年4月30日,粤传媒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显示,根据中国证监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19号、〔2021〕20号),香榭丽在2011年至2015年期间通过虚构合同、调整合同折扣等
方式累计虚增收入5.99亿元,累计虚增净利润5.61亿元,具体情况如下:
香榭丽在2011年至2013年间制作虚假合同共计127份,虚增净利润共计30589.83万元。其中,香榭丽2011年实际净利润为-436.02万元,通过制作虚假合同17份,净利润被虚增至
3647.28万元;2012年实际净利润为-6599.33万元,通过制作
虚假合同43份,净利润被虚增至3695.35万元;2013年实际净利润为-11526.42万元,通过制作虚假合同67份,净利润被虚增至4685.43万元。香榭丽通过合同造假虚构的财务数据被粤传媒记载并披露于收购事项相关的文件之中。
自2014年7月1日起,粵传媒将香榭丽财务数据纳入合并会计报告编制范围。香榭丽的合同造假行为仍在持续,并通过共计108份虚假合同虚增净利润共计25526.27万元。其中,香榭丽2014年年报所涉及虚假合同共计79份,香榭丽通过该79份合同虚增净利润19027.51万元,2015年半年报涉及虚假合同共计—2—29份,香榭丽通过该29份合同虚增净利润6498.76万元。
香榭丽作为粤传媒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标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的规定。
香榭丽时任总经理叶玫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粤传媒信息披露违法中起主要作用,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香榭丽时任副总经理乔旭东,时任财务总监周思海作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参与了上述财务造假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7.2条和本所《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试行)》
第十三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
下处分决定:
一、对上海香榭丽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上海香榭丽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原股东、时任总经理叶玫,原股东、时任副总经理乔旭东,时任财务总监周思海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上海香榭丽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叶玫、乔旭东、周思海如对
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3—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应当统一由粤传媒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交,或者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胡先生,电话0755-88666951)。
对于上海香榭丽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
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1年12月1日
—4—
5e天资,互联天下资讯!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手机版|手机版|小黑屋|5E天资 ( 粤ICP备2022122233号 )

GMT+8, 2025-5-4 13:52 , Processed in 1.541102 second(s), 49 queries .

Powered by 5etz

© 2016-现在   五E天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