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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生制药:关于豁免力生制药相关承诺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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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生制药:关于豁免力生制药相关承诺事项的公告

久遇 发表于 2021-12-15 00:00:00 浏览:  356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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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393证券简称:力生制药公告编号:2021-044
天津力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豁免力生制药相关承诺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
的相关规定,本次豁免承诺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天津力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21年12月14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及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豁免天津力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相关承诺事项的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同意意见。现将具体情况说明如下:
2019年10月31日,本公司间接控股股东天津市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医药集团”)与天津渤海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渤海国资”)签署了《津联集团有限公司100%股权无偿划转协议》,上述划转协议中约定,医药集团将其持有的津联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津联集团”)100%股权无偿划转至渤海国资。具体公告详见2019年
11月 01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
2020年7月24日,本公司收到医药集团通知,津联集团的股东名册变更手续已于2020年7月23日于香港办理完毕。至此,本次无偿划转已完成。渤海国资仍是力生制药的间接控股股东,医药集团不再是力生制药的间接控股股东。力生制药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均未发生变化。具体公告详见 2020年 07月 24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本次股权无偿划转后,本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图所示:鉴于天津医药集团已不再是力生制药的间接控股股东,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本公司的业务与天津医药集团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已不存在同业竞争关系,故对涉及我公司的相关承诺事项予以豁免。
一、豁免承诺事项的具体情况:
(一)豁免我公司于2010年04月12日出具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所作出的相关承诺事项。
承诺类型:关于同业竞争、关联交易、资金占用方面的承诺承诺内容:“1.公司现生产的吲达帕胺(原料药)全部供本公司生产吲达帕胺片自用,未对外销售,今后也不对外销售。2.公司拥有相关药品的生产批准文号,对于相关药品中在产的产品,自2008年4月20日起,不再进行生产;待库存产品销售完毕后,将不再进行该产品的销售;对于未生产的药品,将不再组织生产。”序号相同或相近药品名称治疗、适用症1头孢拉定胶囊头孢类抗菌素
2六甲蜜胺肠溶片癌症
3肌醇烟酸酯片高血脂
4保泰松片非甾体抗炎类
5吡罗昔康片非甾体抗炎类
6复方对乙酰氨基酚片非甾体解热镇痛
7格列本脲片降糖类
8硝苯地平片心绞痛,降血压
9奋乃静片精神分裂症
10盐酸氯丙嗪片精神分裂症
(二)豁免我公司于2016年11月18日《关于避免同业竞争承诺的公告》中所作出的相关承诺事项。
承诺类型:关于同业竞争、关联交易、资金占用方面的承诺承诺内容:“为避免同业竞争,我公司自2017年12月31日起,不再对醋酸地塞米松片、醋酸泼尼松片进行后续研发投入或跟进,不通过任何形式组织其生产。”二、承诺事项的履行情况
经公司核查,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原间接控股股东均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未发生违反承诺的情形。
三、申请豁免的原因及依据公司于2020年7月24日出具了《关于间接控股股东无偿划转完成的公告》并说明“医药集团不再是力生制药的间接控股股东”,以上承诺事项均随着天津医药集团不再为公司的间接控股股东而无需继续履行,故申请豁免。
四、豁免承诺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承诺豁免事项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影响,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损害公司及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未违反《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符合公司长远发展的利益。
五、董事会意见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豁免公司相关承诺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于2021年12月14日
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独立董事意见以上豁免承诺事项,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议案的审议和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的规定。我们一致同意以上豁免承诺事项,并将此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七、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以上豁免承诺事项的审议、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以上豁免承诺事项,并同意将此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予以审议。
八、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一会议决议;
2、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
3、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天津力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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