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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意见函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作为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以及对公司和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关于变更公司2021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相关事项,在阅读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了解相关情况后,发表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如下:
1、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事前就拟向董事会提交《关于变更公司2021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的相关情况与我们进行了沟通,并听取了公司有关人员的情况汇报;本次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公司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经核查,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具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独立对公司进行独立审计,能够满足公司相关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关于变更公司20201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提交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
2、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资质、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财务审计和相关专项审计工作的要求,能够独立、客观、公允的对公司进行审计;本次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变更2021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并聘任中兴财光
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事项,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此页无正文,为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意见函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冯丽艳黄辉涂勇
签署日期:2021年12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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