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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方正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浙江方正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独立董事制度》
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方正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七届十三次董事会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受让浙江星舰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受让浙江星舰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股权事项,有利于提升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符合公司战略发展的需要。本次股权转让遵循自愿、公平和公正的原则,在各方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进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表决,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股权受让事项,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关于受让丽水方德智驱应用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受让方德智驱研究院股权事项,有利于提升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符合公司战略发展的需要。本次股浙江方正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权转让遵循自愿、公平和公正的原则,在各方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进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表决,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公
司内部规章制度的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股权受让事项,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三、关于转让更上电梯有限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拟向上海中振交通装备有限公司转让其持有的更上电梯有限公司16.17%股权的事项属于日常经营行为。能提高公司整体的投资效益,为公司未来新业务布局提供资金支持。本次交易遵循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在各方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进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表决,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规定。我们同意本次股权转让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以下无正文)浙江方正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此页无正文为《浙江方正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仓勇涛肖勇民应晓晨
2021年12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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