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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民股份:广东华商(长沙)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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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民股份:广东华商(长沙)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雪儿白 发表于 2021-12-16 00:00:00 浏览:  382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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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华商(长沙)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南华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广东华商(长沙)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华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湖南华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华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于2021年12月15日在公司会议室(湖南省长沙市金洲新区金沙西路068号)召开。广东华商(长沙)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经公司聘请,委派黄纯安律师、宁华波律师出席现场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湖南华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湖南华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议案、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和会议决议等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和承诺,公司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的、真实的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会议
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
2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本所依法对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发表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根据2021年11月19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
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择期召开股东大会的议案》召集。公司已于2021年11月30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1年12月15日15时30分在公司会议室(湖南省长沙市金洲新区金沙西路068号)召开;网络投票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
互联网投票系统,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12月15日上午9:15-9:25和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12月15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公司已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等公
告告知全体股东,并确定股权登记日为2021年12月10日。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包括代理人)3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18770071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441295483股的42.5340%。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包括代理人)
3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13726281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1045%;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包括代理人)3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
504379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4295%。参加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及股东代表(包括代理人)2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2172090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221%。
经核查,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均持有有效的身份证明,股东的代理人持有股东出具的合法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该等股东均于2021年12月10日即公司公告的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票。通过网络投票参加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包括代理人)的资格,其身份已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公司”)验证。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欧阳少红主持。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任的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采取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书面记名投票方式对公告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表决。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对公告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议案的表决按《公司章程》及公告规定的程序由本所律
师、监事代表、股东代表等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工作。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由信息公司在投票结束后统计。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股东的表决结果以及信息公司统计的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一)《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湖南建湘晖鸿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4表决结果:同意98801718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565%;
反对62860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321%;弃权1130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4%。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2108100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0540%;反对628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940%;弃权11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20%。
(二)《关于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湖南建湘晖鸿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1、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表决结果:同意98801718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565%;
反对62860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321%;弃权1130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4%。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2108100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0540%;反对628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940%;弃权11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20%。
2、发行方式和发行时间
表决结果:同意98801718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565%;
反对62860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321%;弃权1130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4%。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2108100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0540%;反对628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940%;弃权11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20%。
53、发行数量
表决结果:同意98801718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565%;
反对62860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321%;弃权1130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4%。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2108100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0540%;反对628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940%;弃权11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20%。
4、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表决结果:同意98801718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565%;
反对62860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321%;弃权1130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4%。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2108100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0540%;反对628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940%;弃权11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20%。
5、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
表决结果:同意98801718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565%;
反对62860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321%;弃权1130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4%。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2108100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0540%;反对628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940%;弃权11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20%。
6、限售期
表决结果:同意98801718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565%;
6反对62860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321%;弃权11300股,占
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4%。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2108100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0540%;反对628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940%;弃权11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20%。
7、上市地点
表决结果:同意98801718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565%;
反对62860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321%;弃权1130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4%。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2108100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0540%;反对628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940%;弃权11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20%。
8、募集资金的用途
表决结果:同意98801718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565%;
反对62860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321%;弃权1130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4%。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2108100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0540%;反对628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940%;弃权11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20%。
9、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表决结果:同意98801718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565%;
反对62860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321%;弃权1130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4%。本议案获得通过。
7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2108100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0540%;反对628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940%;弃权11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20%。
10、决议有效期限
表决结果:同意98801718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565%;
反对62860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321%;弃权1130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4%。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2108100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0540%;反对628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940%;弃权11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20%。
(三)《关于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湖南建湘晖鸿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98801718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565%;
反对62860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321%;弃权1130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4%。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2108100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0540%;反对628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940%;弃权11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20%。
(四)《关于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湖南建湘晖鸿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98801718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565%;
8反对62860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321%;弃权11300股,占
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4%。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2108100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0540%;反对628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940%;弃权11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20%。
(五)《关于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湖南建湘晖鸿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98801718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565%;
反对62860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321%;弃权1130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4%。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2108100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0540%;反对628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940%;弃权11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20%。
(六)《关于公司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87060818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591%;
反对62860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49%;弃权1130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0%。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2108100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0540%;反对628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940%;弃权11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20%。
9(七)《关于设立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87060818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591%;
反对62860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49%;弃权1130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0%。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2108100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0540%;反对628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940%;弃权11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20%。
(八)《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暨与特定对象签署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湖南建湘晖鸿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98801718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565%;
反对62860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321%;弃权1130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4%。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2108100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0540%;反对628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940%;弃权11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20%。
(九)《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欧阳少红女士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湖南建湘晖鸿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98801718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565%;
反对62860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321%;弃权11300股,占
10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4%。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2108100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0540%;反对628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940%;弃权11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20%。
(十)《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87060818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591%;
反对62860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49%;弃权1130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0%。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2108100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0540%;反对628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940%;弃权11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20%。
(十一)《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采取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87060818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591%;
反对62860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49%;弃权1130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0%。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2108100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0540%;反对628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940%;弃权11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20%。
11(十二)《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2-2024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187060818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591%;
反对62860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49%;弃权1130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0%。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2108100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0540%;反对628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940%;弃权11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20%。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均为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由经办律师签署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12(本页无正文,为《广东华商(长沙)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华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广东华商(长沙)律师事务所(公章)
负责人:经办律师:
黄纯安黄纯安
经办律师:
宁华波
2021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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