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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博腾制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临时会议审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重庆博腾制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重庆博腾制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作为重庆博腾制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临时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控股子公司苏州博腾生物制药有限公司股权激励方案实施进展暨关联交易的事项
我们认为:本次交易系为实施苏州博腾股权激励而形成的关联交易,旨在调动苏州博腾管理层及核心人员工作积极性,促进员工与苏州博腾的共同成长和发展,推动苏州博腾可持续发展。本次交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控股子公司苏州博腾生物制药有限公司股权激励方案实施暨关联交易事项。
二、关于设立控股子公司暨关联交易的事项
我们认为:本次投资符合公司长期发展战略,有利于公司未来可持续发展的需要,本次投资公平、合理,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设立控股子公司暨关联交易事项。三、关于注销期权和公司回购专户剩余股份及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事项
根据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鉴于2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已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应对该2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1.35万份进行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2.16万股进行回购注销。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因将回购股份用于股权激励的,应当在披露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后三年内转让或注销。
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剩余股份留存期限将于2022年1月15日届满,公司拟对剩余股份21.7613万股进行注销。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注销2名离职激励对象已授权但尚未行权的1.35万份股票期权、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2.16万股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程序合法、合规。公司本次注销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剩余21.7613万股股份事项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将本次注销期权和公司回购专户剩余股份及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提交至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重庆博腾制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临时会议审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郭永清赖继红曹国华
2021年12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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