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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强生物:北京市中尊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九强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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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强生物:北京市中尊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九强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枫叶 发表于 2021-12-15 00:00:00 浏览:  376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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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尊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九强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中尊非诉字[2021]第065号北京市中尊律师事务所
BEIJING ZHONGZUN LAW FIRM
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 2 号万通金融中心 A 座 2109 邮编:100037
电话(Tel):010-68013837 传真(Fax):010-68013837 转 666北京市中尊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九强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中尊非诉字[2021]第065号
致:北京九强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尊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北京九强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强生物”或“公司”)委托,指派张志钢、杨影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对公司召开的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
宜的合法有效性进行了核查和见证,并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法律的理解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召集。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于2021年11月29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于
2021年12月15日召开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2、2021年11月30日,公司董事会在指定媒体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发
布了《关于召开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根据上述公告,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会议通知载明现场会议召开时间、网络投票时间、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方式、股权登记日、
出席对象、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的登记方法、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身份认证与投票程序等内容。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1年12月15日下午14:00在公司会议室(北京市海淀区花园东路15号旷怡大厦五层)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与会议通知的内容相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邹左军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1年12月15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互联
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12月15日上午9:15至2021年12月15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时间安排符合《网络投票细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8名,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30615304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51.9798%。本所律师已核查了上述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书。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人数4名,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676703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1489%,通过网络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资格,其身份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进行认证。
3.列席人员
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与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完全一致。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审议表决了会议公告中列明的议案,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监票、计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数和统计数。据此,在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下列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
1、《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1291757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2%;反对2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总数份的0.0000%。
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单独计票结果为:同意6764533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31%;反对25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69%;弃权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0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会议召集人资
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尊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九强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市中尊律师事务所(公章)经办律师:
负责人:张帆张志钢杨影
2021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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