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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418证券简称:康盛股份公告编号:2021-098
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1年12月15日下午14:00。
网络投票时间:2021年12月15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12月15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
12月15日上午9:15至2021年12月15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淳安县千岛湖镇康盛路268号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王允贵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总体出席情况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21人,代表股份314299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27.6574%。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3人,代表股份314000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7.631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8人,代表股份2991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263%。
(2)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共18名,代表股份2991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26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8人,代表股份2991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263%。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张晏
维律师、方冰清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
如下议案,每项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险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14005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66%;
反对293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933%;弃权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5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8388%;反对293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0608%;弃权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0.1003%。
2、《关于提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14214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31%;
反对84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69%;弃权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214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1.6817%;反对84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8.2180%;弃权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0.1003%。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张晏维律师、方冰清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关于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其结论性意见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股东提出临时提案的情形;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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