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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文明律师事务所、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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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级文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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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对厦门中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的关注函》有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
二○二一年十二月
厦门市厦不路666号海翼大厦A栋16-17层
(TEL):86-592-5883666FAX):86-592-5881668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厦门中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注函
的专项法律意见
天衡证字【2021】第【067】号
致:厦门中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厦门中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中创环保”)的委托,指派林沈纬、张豪源
律师(以下称“本所律师”)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于2021年12月2日
出具的《关于对厦门中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创业板关注函〔2021〕第
496号,以下简称“《关注函》”)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了专项核查,根据《中华人民
些盟上X《希军当国呼#YY南中》‘(“《吴世√》,些盟上X《半世√国呼并
“《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1、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民法典》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本法
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
责和诚实信用原则,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阐述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
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
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本法律意见书仅依据中国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境外法律发表法
律意见。
3、本所律师已对公司提供的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判断,并
据此发表法律意见。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
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其他有关单位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4、本所已获公司的保证和确认,公司已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
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和复印件;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及所作说明是完整、真实和准
1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确的,文件的原件及其上面的印章和签名均是真实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并无任何隐瞒、
疏漏之处,其所提供的文件的副本与正本、复印件与原件均为一致。
5、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
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2021年11月30日,中创环保披露了《关于公司对外投资暨签署增资协议的公告》《关于公司签订〈委托经营协议〉的公告》《关于公司拟向苏州顺惠有色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公告》以下统称“相关公告”),相关公告显示公司拟向苏州顺惠
有色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顺惠”)增资10125万元;同时与苏州顺惠签
订《委托经营协议》,接受委托对苏州顺惠实施整体托管经营;并拟向苏州顺惠提供8.000
万元担保额度,以支持其生产运营,2021年12月2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
理部向公司出具《关注函》。
《关注函》问题2(2):“你公司与苏州顺惠签订《委托经营协议》,接受委托对
苏州顺惠实施整体托管经营。《委托经营协议》约定托管期限自受托方对被托管企业完
成增资之日起,并约定:“托管期间顺惠公司年净利润为2000万以下的部分,受托方不
收取收益分成;年净利润在2000万至4000万区间的部分,受托方按30%收取收益分成;年净利润超过4000万元以上的部分,受托方再按50%收取收益分成。(2)结合公司对
苏州顺惠增资后苏州顺惠的股权分布情况、苏州顺惠股东分红政策等,解释说明《委托
经营协议》中对委托经营期间收益分配方案约定的具体含义,相关收益分配方案是否独
立于股东分红政策,并进一步说明苏州顺惠能否作为适格主体与公司签订委托经营协议
并约定委托经营期间的收益分配方式。请公司律师发表明确意见。”
本所律师经核阅相关公告所述的《增资协议》《委托经营协议》、苏州顺惠的《公
司章程》及其修正案,核对苏州顺惠的工商注册登记、股权分布情况,结合《公司法》、《民法典》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2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一、《委托经营协议》中对委托经营期间收益分配方案约定的具体含义
根据《委托经营协议》五、托管费用及支付方式约定:“1、托管费用:经双方协商
一致,在本协议约定的托管经营期限内,托管费用按固定托管费用+收益分成收取,具
体为:1)年固定托管费用200万2托管期间顺惠公司年净利润为2000万以下的部分,受托方不收取收益分成年净利润在2000万至4000万区间的部分,受托方按30%收取收
益分成;年净利润超过4000万元以上的部分,受托方再按50%收取收益分成。其中,托
管经营期间被托管企业的管理团队由受托方委派,委派人员薪酬及相关费用由被托管企
业承担。"
故,中创环保根据《委托经营协议》每年收取固定托管费用200万,只有在苏州顺
惠实现盈利即净利润正向超过2000万元的前提下才享有按比例收取超额部分的收益分
成的权利。结合苏州顺惠此前的经营情况,如果通过整合双方的优势资源在托管后能实
现签订协议的预期,该协议的履行包括相应利润区间的分配方案的实现对于中创环保和
苏州顺惠而言都是有利和双赢的。
二、相关收益分配方案独立于股东分红政策
根据《增资协议》第二条,公司对苏州顺惠增资后将持有其36%的股权,为苏州顺
惠第二大股东。公司根据《委托经营协议》受托经营苏州顺惠后存在两种身份,一是基
于受托方的身份,根据《委托经营协议》的约定在履行受托经营苏州顺惠义务的前提下
获得固定托管费及共享苏州顺惠公司的约定超额利润收益分成,对应的是提供专业的经
营管理服务及提供8000万财务担保;二是基于苏州顺惠股东身份。苏州顺惠章程第十章
利润分配第六十六条规定:“外资公司从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中提取储备基金、企业发
展基金和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提取比例由股东会确定。合作公司依法缴纳所得税和提
取各项公积金、基金后的利润,由股东自行协商进行分配。”根据苏州顺惠章程的约定
及《公司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
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在苏州顺惠实现盈利的前提下享有进
行分红的权利,具体分配由苏州顺惠股东自行协商.用于股东分红的利润不包括按照《委
托经营协议》约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已先行支付给中创环保的收益分成,即中创环保除根
据《委托经营协议》的约定获得托管费用和收益分成外,同样可以按照出资比例获得股
东分红。故,《委托经营协议》中的相关收益分配方案是独立于股东分红政策的。
3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三、苏州顺惠是签订委托经营协议完全适格的主体
首先,根据《民法典》第五十七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和《公司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公司
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
担责任”,苏州顺惠作为独立的法人主体,具备独立签订协议的民事行为能力及对外独
立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资格;其次,苏州顺惠是委托经营的直接受益者和后果承担者,
基于公司法赋予企业的自主经营管理权,苏州顺惠作为独立的法人主体,对涉及公司日
常经营事项包括聘请专业的团队管理公司事务、对外购买托管服务具有独立自主的经营
决策权;而且,苏州顺惠对外签订委托协议并在协议上完成了用印应视为其已完成了公
司的内部决策程序。同时,苏州顺惠与中创环保签订《委托经营协议》与现行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亦不相违背和冲突,故,苏州顺惠是签订委托经营协议的适格主体。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中创环保对苏州顺惠增资后,根据苏州顺惠的股权分布
情况、苏州顺惠股东分红政策等,《委托经营协议》中对委托经营期间收益分配方案的
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相关收益分配方案独立于股东分红政策,苏州顺惠可
以作为适格主体与公司签订委托经营协议并约定委托经营期间的收益分配方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承办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生效。
4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中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注
函专项法律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林沈纬
负责人:卫
张豪源
二○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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