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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瑞浦微电子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思瑞浦微电子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思瑞浦微电子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所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关于作废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鉴于公司相关激励对象在本次归属前离职或个人绩效考核结果未达标,相关限制性股票未满足归属条件,本次部分限制性股票的作废符合《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的相关规定,且已履行必要程序。
因此,同意公司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二、关于《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
象第一个归属期的归属条件已经成就,本次符合归属条件的180名激励对象的归
属资格合法有效,本次可归属数量为23.5848万股。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归属期限为2021年12月15日-2022年12月14日。
2、公司就上述限制性股票的归属安排和审议程序符合《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认为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第一个归属期的归属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在上述归属期内实施相关限制性股票的归属登记。
三、关于《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1、根据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1年12月15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21年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
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确定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2021年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实施2021年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
公司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综上,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我们同意公司2021年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1年12月15日,并同意以366元/股的授予价格向259名激励对象授予81.6775万股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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