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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明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授权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厘清公司治理主体之间的权责边界,规范董事会授权管理行为,促进经理层依法行权履职,提高经营决策效率,增强启明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改革发展活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规定,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和《启明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文件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授权,指公司董事会在一定条件和范围内,将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职权委托其他主体代为行使的行为。本办法所称行权,指授权对象按照董事会的要求依法代理行使被委托职权的行为。
第三条董事会授权应当坚持依法合规、权责对等、风险可
控等基本原则,实现规范授权、科学授权、适度授权。在授权执行过程中,要切实落实董事会授权责任,坚持授权不免责,加强监督检查,根据行权情况对授权进行动态调整,不得将授权等同于放权。
第四条董事会应当坚持授权与责任相匹配原则,结合有关
职责定位,选择合适的授权对象进行授权。授权对象应当具有行使授权所需的专业、经验、能力素质和支撑资源。
第二章授权的基本范围
第五条董事会根据有关规定和公司经营决策的实际需要,将部分职权授予董事长、总经理行使。
第六条董事会应当结合实际,按照决策质量和效率相统一的原则,根据公司经营管理状况、资产负债规模与资产质量、业务负荷程度、风险控制能力等,科学论证、合理确定授权决策事项及权限划分标准,防止违规授权、过度授权。对于新业务、非主营业务、高风险事项,以及在有关巡视、纪检监察、审计等监督检查中发现突出问题的事项,应当谨慎授权、从严授权。
第七条董事会行使的法定职权、需提请股东大会决定的事
项不可授权,主要包括:
(一)召集股东大会会议,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制订公司战略和发展规划;
(四)决定公司经营计划、年度投资计划;
(五)制定公司投资方案,决定高风险投资、非主业投资、计划外投资、一定额度以上的重大投资项目;
(六)制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制订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方案;
(九)制订发行公司债券方案;
(十)制订公司及重要子企业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
司形式的方案;(十一)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二)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及其报酬事项,根据总经
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总法律顾问
及其报酬事项;
(十三)制订公司的重大收入分配方案,包括工资总额预算与清算方案等;
(十四)决定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内部控制体系、法律合规体系,审议公司内部审计报告,决定公司内部审计机构的负责人,依法批准年度审计计划和重要审计报告;
(十五)制订公司章程草案或公司章程修改方案;
(十六)制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十七)批准公司担保事项;
(十八)董事会认为不应当或不适宜授权的事项;
(十九)核准公司及子企业开展金融衍生业务的资质;
(二十)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董事会根据有关规定,按谨慎与效率相结合的决策原则,就公司日常经营过程中下列事项一定程度上的决策权授予董事长、总经理行使:
(一)开展战略研讨与战略评估活动;
(二)决定一定额度内的长短期融资业务;
(三)其他经营管理事项。
第九条董事会对公司所出资的参股企业股东权利所涉及的事项,授权总经理决策。第三章授权的基本程序
第十条董事会应当规范授权,一般情况下,须制定授权决
策的建议方案,明确授权目的、授权对象、权限划分标准、具体事项、行权要求、授权期限、变更条件等授权具体内容和操作性要求。
第十一条授权决策方案由董事会秘书拟订,经党委前置研
究讨论后,由董事会决定。按照授权决策方案,修订完善重大事项决策的权责清单等公司内部制度,保证相关规定衔接一致。
第十二条在一些特殊情况下,董事会认为需临时性授权的,应当以董事会决议、授权委托书等书面形式,明确授权背景、授权对象、授权事项、行权条件、终止期限等具体要求。
第十三条董事会授权总经理的决策事项,公司党委一般不
作前置研究讨论,应当按照“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有关规定进行集体研究讨论,不得以个人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作出决策。
第十四条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决策事项,总经理应当召开总
经理办公会集体研究讨论(签署日常经营、管理方面合同除外)。
第十五条授权事项决策后,由授权对象、涉及的职能部门
或相关单位负责组织执行。执行过程中,执行单位和人员应当勤勉尽责、认真执行。对于执行周期较长的事项,应当根据授权有关要求向董事会报告执行进展情况。执行完成后,授权对象根据授权要求,将执行整体情况和结果形成书面材料,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六条当授权事项与授权对象或其亲属存在关联关系的,授权对象应当主动回避,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作出决定。
第十七条遇到特殊情况需对授权事项决策进行重大调整,或因外部环境出现重大变化不能执行的,授权对象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如确有需要,应当提交董事会再行决策。
第四章监督与变更
第十八条董事会应当强化授权监督,定期跟踪掌握授权事
项的决策、执行情况,适时组织开展授权事项专题监督检查,对行权效果予以评估。
第十九条根据授权对象行权情况,结合公司经营管理实际、风险控制能力、内外部环境变化等条件,对授权事项实施动态管理,及时变更授权范围、标准和要求,确保授权合理、可控、高效。
第二十条董事会可以定期对授权决策方案进行统一变更或
根据需要实时变更。发生以下情况,董事会应当及时进行研判,必要时可对有关授权进行调整或收回:
(一)授权事项决策质量较差,经营管理水平降低和经营状况恶化,风险控制能力显著减弱;
(二)授权制度执行情况较差,发生重大越权行为或造成重
大经营风险和损失;
(三)现行授权存在行权障碍,严重影响决策效率;
(四)授权对象人员发生调整;
(五)董事会认为应当变更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授权期限届满,自然终止。如需继续授权,应
当重新履行决策程序。如授权效果未达到授权具体要求,或出现其他董事会认为应当收回授权的情况,经董事会讨论通过后,可以提前终止。授权对象认为必要时,也可以建议董事会收回有关授权。
第二十二条发生授权调整或收回时,应当及时拟订授权决
策的变更方案,明确具体修改的授权内容和要求,说明变更理由、依据,报党委前置研究讨论后,由董事会决定。
第二十三条授权决策的变更方案一般由董事会秘书根据董
事会意见提出;如确有需要,可以由授权对象提出。
第二十四条授权对象确因工作需要,拟进行转授权的,应
当向授权主体汇报转授权的具体原因、对象、内容、时限等,经授权主体同意后,履行相关规定程序。
授权发生变更或终止的,转授权相应进行变更或终止。对于已转授权的职权,不得再次进行转授。
第五章责任
第二十五条董事会是规范授权管理的责任主体,对授权事
项负有监管责任。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授权对象行权不当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对违规行权主要责任人及相关责任人员提出批评、警告直至解除职务的意见建议。
第二十六条董事会秘书协助董事会开展授权管理工作,负
责拟订授权决策方案,组织跟踪董事会授权的行使情况,筹备授权事项的监督检查,列席有关会议。
第二十七条战略规划与资本运营中心是董事会授权管理工
作的归口部门,负责具体工作的落实,提供专业支持和服务。
第二十八条董事长、总经理等授权对象应当本着维护股东
和公司合法权益的原则,严格在授权范围内作出决定,忠实勤勉从事经营管理工作,坚决杜绝越权行事。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会向董事长、总经理授权事项,自董事会批准后生效,授权有效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公司应建立健全报告工作机制,授权对象至少每半年向董事会报告授权行权情况,重要情况及时报告。
第三十条授权对象有下列行为,致使严重损失或其他严重
不良后果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一)在其授权范围内作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
程的决定;
(二)未行使或者未正确行使授权导致决策失误;
(三)超越其授权范围作出决策;
(四)未能及时发现、纠正授权事项执行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五)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追责情形。
因未正确执行授权决策事项,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影响的,相关执行部门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授权对象承担领导责任。
第三十一条授权决策事项出现重大问题,董事会作为授权
主体的责任不予免除。董事会在授权管理中有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一)超越董事会职权范围授权;
(二)在不适宜的授权条件下授权;
(三)对不具备承接能力和资格的主体进行授权;
(四)未对授权事项进行跟踪、检查、评估、调整,未能及
时发现、纠正授权对象不当行权行为,致使产生严重损失或损失进一步扩大;
(五)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追责情形。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制定和修改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生效。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或条款与法律、法规规定冲突时,以法律、法规和国资委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启明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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