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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塔实业:内部信息保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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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塔实业:内部信息保密制度

平淡 发表于 2021-12-16 00:00:00 浏览:  517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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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信息保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
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幕信
息知情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报送。
第三条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负责人。董事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及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条董事会办公室统一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律
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服务工作。
第五条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唯一的信息披露机构。未经董事会批准,公司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审核同意,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六条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和各子公司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在内幕信息产生的第一时间向董事会办公室和董事会秘书履行内部
报告义务并采取措施,未经董事会批准和董事会秘书同意,不得擅自泄露或披露内幕信息。
第七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八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
的其他与公司或者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二章内幕信息的含义与范围
第九条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人员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事项。
第十条内幕信息的范围: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
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预计公司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
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内幕人员的含义与范围
第十一条内幕人员是指任何由于持有公司股票,或者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由于其管理地位、监督地位和职业地位,或者作为公司职工,能够接触或者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
第十二条内幕人员的范围:
(一)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五)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六)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七)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八)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九)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
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十)因法定职责对上市公司证券的发行、交易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工作人员;
(十一)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十二)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十三)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十四)由于与上述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十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保密制度
第十三条公司各部门均应根据本部门情况制定相应的内幕信息保密制度。
第十四条各级领导和各部门都应加强对证券、信息披露等有关法律法规及
规章制度的学习,加强自律,提高认识,切实做好内幕信息保密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知情人员在公司
信息尚公开披露前,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
第十六条有机会获取内幕信息的内幕人员不得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内容、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十七条非内幕人员应自觉做到不打听内幕信息。非内幕人员自知悉内幕
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人员,受本制度约束。
第十八条内幕人员应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软(磁)盘、光盘、录音(像)
带、会议记录、决议等资料妥善保管,不准借阅、复制,更不准交由他人携带、保管。
第十九条公司内幕信息尚未公布前,内幕人员不得将有关内幕信息内容向
外界泄露、报道、传送。
第二十条由于工作原因,经常从事有关内幕信息的证券、财务等岗位的相关人员,在有利于内幕信息保密和方便工作的前提下,应具备独立的办公场所和专用办公设备。
第二十一条内幕人员应采取相应措施,保证电脑储存的有关内幕信息资料
不被调阅、拷贝。
第二十二条文印员印制有关文件、资料时,要严格按照批示的数量印制,不得擅自多印或少印。印制文件、资料过程中,损坏的资料由监印人当场销毁。
第二十三条内幕信息公告之前,财务、统计工作人员不得将公司月度、中
期、年度报表及有关数据向外界泄露和报送。在正式公告之前,前述内幕信息不得在公司内部网站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和粘贴。
第二十四条内幕人员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及本制度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按照有关规定,根据情节轻重,对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包括但不限于警告、通报批评、罚款、降职降薪、解聘或其他依据公司内部制度
应给予的处分方式,并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对本制度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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