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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联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联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嘉源(2021)-04-688号
受联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之委托,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大会”)
进行法律见证,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之规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本次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决定召集;会议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21年12月1日以公告的形式刊登于《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并公布于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
会议通知发出之后,董事会未对通知中列明的议程进行修改;本次大会已于
2021年12月16日如期召开。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和召集人主体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之规定。
二、出席本次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人代表股份239730323
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5.9660%。上述股东均持有相关持股证明,委托代理人
并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加本次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
共34人,代表股份10161423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1.0062%。
3、参加本次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37人,代表股份34134456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6.9722%(其中,参加本次大会表决的中小股东共计35人,代表股份10246743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1.0986%)。
4、出席本次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和见证律师。
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大会。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大会的人员具有合法资格。
三、本次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没有否决或修改列入会议议程的提案。
四、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
1、本次大会现场会议于2021年12月16日下午15时00分开始,16时结束。
参加本次大会现场表决的股东及代理人对列入会议通知中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采用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表决票经三名监票人(其中股东代表两名、监事代表一名)及见证律师负责清点,并由监票人代表当场公布现场表决结果。
2、本次大会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12月16日上午9:15-9:25,9:30至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12月16日9:15-15:00。
本次大会网络投票表决结果数据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
3、会议监票人对本次大会现场表决结果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果进行了合并统计,并由监票人代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本次大会召开情况已做成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全部董事和董事会秘书签字并存档。
24、表决结果
议案一:《关于公司对外担保事项调整的议案》
同意票341257160股,占出席本次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44%,反对票87400股,弃权票0股。
上述议案获得本次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有效表决权的通过。
议案二:《关于全资子公司实施多元化员工持股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同意票336334990股,占出席本次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17%,反对票668300股,弃权票0股。
在审议上述议案时,关联股东陈飞彪、彭寅生放弃了表决权,其持有的股份未计入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上述议案获得本次大会二分之一以上有效表决权的通过。
涉及重大事项,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议案二:同意票101799137股,占出席本次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478%,反对票668300股,弃权票0股。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之规定,会议决议与表决结果一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主体资格、出席会议人员主体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之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致书(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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