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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INKS上海SHANGHAI19F,ONELUJIAZUI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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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862131358666T:+862131358666
通力律师事务所
传真:+862131358600F:+862131358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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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圳微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之补充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微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军律师、郭珣律师(以下合称“本所律师”)作为发行人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
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已就本次发行出具了《关于深圳微芯
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
律意见书”、《关于深圳微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之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与法律意见书合称“已出具法律意见”)。
现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科审(再融资)[2021]104号《关于深圳微芯生物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及发行人的要求,
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
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特
就发行人有关事宜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已出具法律意见中所述及之本所及本所律师的声明事项以及相关定义同样适用于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另作定义的除外。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构成已
出具法律意见的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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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SHANOHAI北京BEIJING深圳SHENZHEN香港HONGKONG伦敦LONDON
8-3-1LDKSLawOlliccs通力律师事务所
第一部分关于审核问询相关问题的答复
一问询问题7.1:根据申报材料,发行人糖尿病新药产品西格列他钠的一项相关发
明专利存在被申请无效的情形,目前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口头审理。请发行人说
明上述事项的主要情况,并充分分析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请发行人律师核
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一)
案件主要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1年5月出具的《无效宣告请
求受理通知书》,申请人于晓东于2021年4月就发行人持有的专利号为
ZL03126974.5的发明专利(“具有优异降糖降酯活性的芳烷基氨基酸类
告请求,请求宣告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3、5、10-13无效,国家知识产
权局经形式审查认为该无效宣告请求符合有关规定,准予受理。2021年9
月27日,国家知识产权局采用线上审理的方式对涉案专利的无效宣告请
求进行口头审理,发行人委托律师如期参加口头审理并发表了意见。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发行人的说明,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仍在审查过程中,国家知识产权局尚未就前述无效宣
告请求作出决定;根据本所律师于中国及多国专利审查信息查询网站
(http://cpquery.cnipa.gov.cn/)的查询,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
具之日,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为发行人,专利法律状态为专利权维持,
发行人仍享有该涉案专利的专利权。
(二)
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
1.涉案专利部分无效的影响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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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2LINKSLawOlices通力律师事务所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根据发行人的说明,申请人请求宣告部分具有某
些化学结构特征的芳烷基氨基酸衍生物的化合物的权利要求和某些
作为RXR/PPAR的调节剂用途的权利要求无效,该无效宣告请求并不涵
盖某些特定基团的芳烷基氨基酸的衍生物及其生产工艺和药物联用
权利要求;即使国家知识产权局做出涉案专利部分无效的决定,该决
定不影响未被宣告无效的权利要求,发行人仍然可以依据涉案专利的
其余部分主张对芳烷基氨基酸的部分衍生物、其生产工艺和某些联用
方面的专有权。此外,如涉案专利被宣告部分无效,被宣告无效部分
的专利权利将进入公共领域,发行人虽然将会失去对该等技术的排他
性保护,但仍然有权使用涉案专利所指向的技术。
2.西格列他钠相关专利保护体系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根据发行人的确认,涉案专利仅系发行人持有的
与西格列他钠相关的多项专利权中的一项,除涉案专利外,发行人还
持有其他关于西格列他钠的制备方法、构型、剂型、盐型、杂质、适
应症、药物联用等方面已授权或正在申请中的境内专利(具体如下表
所示;即使国家知识产权局做出涉案专利部分无效的决定,西格列
他钠仍将受其他已授权专利保护,且在下述授权专利范围内,第三方
生产和销售西格列他钠及其衍生物的权利包括使用发行人工艺的权
利)仍受到限制;下述正在申请中的专利获得授权后,还将为西格列
他钠提供进一步专利保护。专利名称专利类型专利号/申请号状态对应用途
用于糖尿病及其并发症治疗的联合用药及其药物组合物发明2020103623743专利权维持药物联用
一种西格列他固体分散体及其制备方法和应用发明2017105922061专利权维持制剂
一种取代的苯基丙酸化合物发明20161085专利权构型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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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3IINKS4LawOlces通力律师事务所对映异构体及其制备方法、组合物和应用69147维持
一种苯丙氨酸类化合物的制备方法发明2016108551073专利权维持制备方法
一种苯丙氨酸类化合物的盐及其无定形体发明2014108562825专利权维持盐型
西格列他的可药用盐药物组合物及其应用发明2020106332468申请中剂型
联合用药应用以及一种药用组合物及其应用发明2019102039780申请中药物联用
西格列羧及其相关化合物的应用发明2018111149465申请中适应症
一种苯基氨基丙酸钠衍生物、其制备方法和应用发明2018104379015申请中杂质
西格列羧及其衍生物用于伴有脂代谢异常的2型糖尿病治疗的用途发明2020109802766申请中适应症
3.发行人控股子公司已经获得西格列他钠的上市许可
批准文号为国药准字H20213792的《药品注册证书》(证书编号:
2021S01065,药品通用名称为西格列他钠片,主要成份为西格列他
钠,发行人控股子公司成都微芯为该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及生产企
业,有效期至2026年10月18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西
格列他钠已上市销售。
基于上述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上述专利被提起部分无效宣告请求事宜不会对发
行人的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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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4LIINKSLawOllices通力律师事务所
二
问询问题7.2: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并披露,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或董事、
监事、高管,是否参与本次可转债发行认购;若是,在本次可转债认购前后六个
月内是否存在减持上市公司股份或已发行可转债的计划或者安排,若无,请出具
承诺并披露。请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一)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持股5%以上的股东的认购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
并经发行人确认,于2021年9月30日,XIANPINGLU、博奥生物、深圳海
粤门、LAV及祥峰基金为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前述股东对本次
发行的认购情况如下:
1.经本所律师核查,XIANPINGLU、深圳海粤门已于2021年11月出具《关
于参与深圳微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
司债券认购的承诺函》,承诺将参与本次发行的认购,具体承诺内容
如下:
1其将认购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具体认
购金额将根据可转债的市场情况、本次发行具体方案、其资金
状况和《证券法》等相关规定确定;
2若其成功认购本次可转债,其承诺其(及其父母、配偶、子女)
将严格遵守《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股票及可转债交易的规
定,自认购本次可转债之日起前六个月至本次可转债发行完成
后六个月内,其(及其父母、配偶、子女)不存在直接或间接
减持发行人股份或可转债的计划或者安排;
(3)其自愿作出上述承诺,并自愿接受该承诺函的约束。若其(及
其父母、配偶、子女)违反上述承诺发生直接或间接减持发行
人股份或可转债的情况,其(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因此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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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5LLNKSLawOlliccs通力律师事务所
得收益全部归发行人所有,并依法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若给发行人和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其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经本所律师核查,博奥生物、LAV和祥峰基金已于2021年11月出具《关
于不参与深圳微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
公司债券认购的承诺函》,承诺不参与本次发行可转债的认购并自愿
接受该承诺函的约束;若其违反上述承诺的,依法承担由此产生的法
律责任;若给发行人和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其将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
二
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的认购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除上述持股5%以上的股东外,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
控制人XIANPINGLU之一致行动人海德睿达、海德睿远、海德鑫成、海德
睿博、海德康成于2021年11月出具《关于参与深圳微芯生物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认购的承诺函》,承诺将参与本
次可转债发行认购,具体承诺如下:
1.其将认购本次可转债,具体认购金额将根据可转债的市场情况、本次
发行具体方案、其资金状况和《证券法》等相关规定确定;
2.若其成功认购本次可转债,其承诺将严格遵守《证券法》等法律法规
关于股票及可转债交易的规定,自认购本次可转债之日起前六个月至
本次可转债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其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减持发行人股
份或可转债的计划或者安排;
3.其自愿作出上述承诺,并自愿接受该承诺函的约束。若其违反上述承
诺发生直接或间接减持发行人股份或可转债的情况,其因此所得收益
全部归发行人所有,并依法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若给发行人和
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其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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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6□INKSLawOllices通力律师事务所
(三)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认购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根据发行人的确认,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
日,发行人现任董事为XIANPINGLU、海鸥、黎建勋、杨晗鹏、田立新、
王雪芝、朱迅、宋瑞霖、黎翔燕,现任监事为何杰、谢峥生、YICHENGSHEN、
朱静忠、金霞,现任高级管理人员为XIANPINGLU、海鸥、黎建勋、潘德
思、宁志强、李志斌、赵疏梅、佘亮基、张丽滨。前述董事、监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对本次发行的认购情况如下:
1.经本所律师核查,除上述持股5%以上的股东外,发行人现任董事、监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中,海鸥、黎建勋、谢峥生、李志斌及佘亮基已于
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认购的承诺函》,承诺将参与本次可转债发
行认购,具体承诺内容如下:
1其将认购本次可转债,具体认购金额将根据可转债的市场情况、
本次发行具体方案、其资金状况和《证券法》等相关规定确定;
2若其成功认购本次可转债,其承诺其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将
严格遵守《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股票及可转债交易的规定,
自认购本次可转债之日起前六个月至本次可转债发行完成后六
个月内,其及其父母、配偶、子女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减持发行
人股份或可转债的计划或者安排;
3其自愿作出上述承诺,并自愿接受该承诺函的约束。若其及其
父母、配偶、子女违反上述承诺发生直接或间接减持发行人股
份或可转债的情况,其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因此所得收益全
部归发行人所有,并依法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若给发行
人和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其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监事YICHENGSHEN已于2021年11月出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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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7LUNKSLawOllices通力律师事务所
于不参与深圳微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
公司债券认购的承诺函》,承诺除其父亲沈建华作为发行人现有股东
拟认购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外,其及其母亲、配偶、子女不认购发行人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并自愿接受该承诺函的约束;若其及其母亲、配
偶、子女违反上述承诺的,依法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若给发行
人和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其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除XIANPINGLU、海鸥黎建勋、YICHENGSHEN、
谢峥生、李志斌及佘亮基外的其他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
于2021年11月出具《关于不参与深圳微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
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认购的承诺函》,承诺其及其父母、配
偶、子女不认购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并自愿接受该承诺函的约
束;若其及其父母、配偶、子女违反上述承诺的,依法承担由此产生
·
的法律责任;若给发行人和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其将依法承担赔
偿责任。
基于上述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XIANPINGLU(亦
为发行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深圳海粤门、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
一致行动人海德睿达、海德睿远、海德鑫成、海德睿博、海德康成、发行人的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海鸥、黎建勋、李志斌、佘亮基、谢峥生将参与本次发
行的认购,相关主体已承诺自认购本次发行的可转债之日起前六个月至本次可转
债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减持发行人股份或可转债的计划或者
安排;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博奥生物、LAV、祥峰基金、发行人的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杨晗鹏、田立新、王雪芝、朱迅、宋瑞霖、黎翔燕、何杰、
YICHENGSHEN、朱静忠、金霞、潘德思、宁志强、赵疏梅、张丽滨将不参与本次
发行的认购。
三.
问询问题7.3: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发行人及控股、参股子公司是否从事房地产业
务,本次募投项目是否涉及变相房地产投资情形。请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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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8LIINKSLawOllices通力律师事务所
一
发行人及控股、参股子公司是否从事房地产业务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及发行人公告
抄本劳《号辨备丰末中IZ0Z》《号辨畜由丰070Z》《吴辨畜虫王6IOZ》E
资料并经发行人确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经营范围均不涉及房地
产业务,且不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亦未实际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除
发行人控股子公司外,发行人未投资或参股其他公司。
(二)
本次募投项目是否涉及变相房地产投资情形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本次发行方案,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将用于“创新
药生产基地(三期)项目”、“西奥罗尼联合紫杉醇治疗卵巢癌III期临
床试验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除“创新药生产基地(三期)项目”外,
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均不涉及项目用地。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不动产权证书及不动产登记信息杳
询结果并经发行人确认,“创新药生产基地(三期)项目”用地位于成都
市高新西区西园街道展望村3组,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不涉及商业用地
或住宅用地。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成都高新区发展改革和规划管理局出具的备案号
为川投资备[2020-510109-27-03-475528]FGWB-0342号的《四川省固定资
产投资项目备案表》并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创新药生产基地(三期)项
目”的主要建设内容为引进智能生产线,建成CS12192原料药车间、
CS12192制剂车间、多功能原料药车间以及多功能制剂车间等4个生产车
间,并配套库房、倒班房等相关设施,用于满足发行人小分子创新药的
研发、中试及产业化。该项目不存在变相房地产投资的情形。
基于上述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未从事房地产业务,本次募
投项目未涉及变相房地产投资情形。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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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9IINKSLawOliccs通力律师事务所第二部分关于发行人情况的补充一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于2021年10月30日公告《深圳微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2021年第三季度报告》(以下简称“《2021年三季报》”。据此,本所律师对发
行人本次发行涉及财务状况等相关实质条件发表如下补充意见:
(一)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毕马威出具的《审计报告》、发行人公告的《2021
年三季报》并经发行人确认,发行人于2018年12月31日、2019年12月31
日、2020年12月31日及2021年9月30日的资产负债率分别为33.43%、
14.49%、13.46%、21.87%,发行人于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以
及2021年1月至9月(以下简称“报告期”)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分别为22,782,743.04元、-24,553,118.03元、93.619.221.86元和
56,339,494.10元。基于本所律师作为非管理、财务专业人员的理解和判
断,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具有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和符合实际经营情
况的现金流量,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二)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发行人公告的《2021年三季报》并经发行人确认,
于2021年9月30日,发行人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据此,本所律
师认为,发行人最近一期末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符合《管理
办法》第九条第(五)项之规定。
三
经本所律师核查,按照《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发行人不
存在《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的不得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
1.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不存在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
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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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10□IINKSLawOices通力律师事务所2.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分别出具的调查表、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外籍外部董事、监事除外)、其出具的无犯罪声明与承诺及本所律师对公开信息的查询,发行人及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报告期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2020年度及2021年1月至9月期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3.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发行人公告的《2020年年度报告》及《2021年三季报》并经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声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2020年度及2021年1月至9月期间不存在未履行向投资者作出的公开承诺的情形;4.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出具的声明及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报告期内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或者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投资者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基于上述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已经满足《公司法》《证券法》和《管理办法》规定的各项实质条件,本次发行尚待经上交所审核并报经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二.发行人的业务
(一)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控股子公司成都微芯已取得四川省药品监督管
理局于2021年10月26日换发的许可证编号为川20180488的《药品生
产许可证》,许可生产范围为:片剂,原料药(西格列他钠);生产地址
为成都市高新区康强一路298号;有效期至2023年9月12日。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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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11
LINKS
LawOifices通力律师事务所
二)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毕马威出具的《审计报告》、发行人公告的《2021
年三季报》并经发行人确认,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与营业总收
入情况如下:
单位:元
2021年1月
项目2020年度
2019年度2018年度
至9月
主营业务收入276,545,965.86269,469,784.74173,800,400.62147,688,982.21
营业总收入276,545,965.86173,800,400.62147,688,982.21
269,469.784.74
100%100%100%
100%
主营业务收入占比
报告期内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发行人营业总收入的比例均为100%。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
三.关联方及关联交易
(一)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以及本所律师于国
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进行的查询,根据《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
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
告》的要求并参照其他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除已出具法
律意见已披露的关联方外,发行人主要关联方包括:
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或间接控制,
或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其他
企业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
家庭成员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发行人及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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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其他企业发行人独立董事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
人员的除外)构成发行人的关联方。经本所律师核查,并根据发行人
提供的文件资料、本所律师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查查等
网站进行的查询,除已出具法律意见已披露的关联方外,该等企业主
要包括:序号关联方名称关联关系
发行人董事兼高级管理
1.
广州图微科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人员黎建勋担任董事
发行人董事兼高级管理
2.
广州图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人员黎建勋担任董事
发行人董事兼高级管理
3.
广州图微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人员黎建勋持股60%
2.其他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关联方
(二)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并经发行人确认,除
已出具法律意见中已披露的关联交易外,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关联
方之间于2021年7至2021年9月期间新增的主要关联交易情况如下(发
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除外);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发行人与江苏百奥赛图于2021年5月签订的
《B-hPD-1/hPD-L1小鼠订购合同》,江苏百奥赛图向发行人提供小鼠用于
实验,前述采购费用合计89,560元。发行人已于2021年7月向江苏百奥赛
图支付完毕全部采购费用。
四.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一)专利
1.境内授权专利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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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13
□IINKS
LaWOlices通力律师事务所
经本所律师核查,除已出具法律意见中已披露的专利外,发行人及其
控股子公司新增1项于中国境内已获得专利权利证书的主要专利,具
·
体情况如下:
专利专利
序号专利号
专利名称专利权期限
类型权人
2017年12
具有吲哚胺2,3-双
ZL201711
一发明发行人
加氧酶抑制活性的月18日起
366773.1
20年
稠合咪唑化合物
基于上述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系自行申请取
得上述专利权,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已取得的上述专利权不存在产
权纠纷或潜在产权纠纷。
2.境外授权专利
经本所律师核查,除已出具法律意见中已披露的专利外,发行人及其
控股子公司新增3项于境外已获得专利权利证书的主要专利,具体情
况如下:
专利专利专利专利权注册国家/
序号
专利名称
类型权人期限地区
号
FUSEDIMIDAZOLE2017年奥地利、比
12月
COMPOUNDHAVING利时、瑞士
EP35618日至/列支敦士
INDOLEAMINE
一
发明发行人
2,3-DIOXYGENAS09282037年登、捷克、
12月
EINHIBITORY法国、英
ACTIVITY18日国、爱尔
14
2134006/BC/pz/cm/D5
8-3-14LINKSLavOlices通力律师事务所
兰、摩纳
哥、荷兰
NON-SOLVATED2017年
CRYSTAL,9月27
ZA20
日至
PREPARATION
N发明发行人南非
19/0
METHODAND2037年
2628
9月27
APPLICATION
THEREOF日
NON-SOLVATED
CRYSTALOFN-
(2-AMINOPHENY
L)-6-2017年
9月27
(7-METHOXYQUI
日至
NOLINE-4-0XO)CA303
发明
发行人加拿大
-1-NAPHTHALENE83842037年
9月27
FORMAMIDE,
日
PREPARATION
METHODAND
APPLICATION
THEREOF
经本所律师核查,北京市万慧达律师事务所于2021年12月3日出具《关
于深圳微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境外专利的说明》,确认:截至该
说明出具之日,发行人依法有效拥有上述3件境外专利的权利,并均
已按照当地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缴纳了相关费用,该等专利处于合法
有效的状态,不存在争议或纠纷,或潜在争议或纠纷,或抵押、质押
等权利瑕疵或限制的情形。
(二)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发行人公告的《2021年三季报》并经发行人确认,
于2021年9月30日,发行人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为262.381.885.07元,
其中主要包括房屋及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工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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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15□INKSLavOllices通力律师事务所
五.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关系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并经发行人确认,发行人新增的正在履行和将要履行
的主要合同情况如下:
1.借款合同
2021年11月26日签订的编号为H320101211126700的《借款合同》,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湾支行向成都微芯提供2,000万元借款;贷
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LPR)为基础减5个基点(1基点=0.01%);
借款期限自2021年11月26日至2022年11月25日止。发行人为成
都微芯的前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第
五部分第(一)2项)。
2.担保合同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发行人与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湾支行于
2021年11月25日签订的编号为D320121211125517的《最高额保证
合同》,发行人为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湾支行对成都微芯在2021
年11月25日至2022年11月24日期间依主合同所形成的一系列债
权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保证担保的最高限额为5,000万元,保证方
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基于上述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发行人正在履行或将要履行的重大
合同、协议之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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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16CIINKSLawOllices通力律师事务所
(二)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发行人公告的《2021年三季报》并经发行人确认,
于2021年9月30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存在的金额较大的其他应
收款、其他应付款情况如下:
1.其他应收款
1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存在对XINAPINGLU4818.896元的
其他应收款,前述款项的具体事宜详见律师工作报告第九部分
第(二)3项。
2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存在对深圳市吉办科技有限公司
403,736.28元的其他应收款,前述款项系发行人根据其与深圳
向深圳市吉办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的租赁押金。
3经本所律师核查,美国微芯存在对265DavidsonAveLLC50,160
美元(按2021年9月30日汇率换算即325,307.66元)的其他
应收款,前述款项系美国微芯根据其与265DavidsonAveLLC
签署的租赁合同的约定,向265DavidsonAveLLC支付的押金。
(4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存在对刘金涛213.432元的其他应收
款,前述款项系发行人根据其与刘金涛、杨风玲分别签署的《北
京市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向刘金涛支付的租赁押金。
(5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存在对赵君209,648元的其他应收款,
前述款项系发行人根据其与赵君签署的《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
的约定,向赵君支付的租赁押金。
2.其他应付款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发行人公告的《2021年三季报》并经发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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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于2021年9月30日,发行人存在对博奥生物4818896元的
其他应付款,前述款项的具体情形详见律师工作报告第九部分第(二)
3项。除前述款项外,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存在的其他金额较大的
其他应付款主要系预收授权许可费、建设工程款及设备款、坪山厂房
使用费等。
基于上述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上述金额较大的
其他应收款及其他应付款不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
六.
发行人的税务和财政补贴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文件资料并经发行人的确认,除已出具法律
意见中已披露的财政补贴外,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于2021年7月至9月期间
新增收到的单笔金额在50万元(含)以上的主要补助、补贴情况如下: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深圳市南山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于2021年9月8日出具的
《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2021年第三次会议拟审议资助企业名单公
示》,发行人于2021年9月收到深圳市南山区财政局拨付的资金1,150万元。
基于上述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获得的上述主要补助、补贴符合法律、法
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真实、有效。
七.
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就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的“创
新药生产基地(三期)项目”,发行人曾取得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生态环境
和城市管理局出具的编号为成高环诺审[2021]21号《成都高新区生态环境和城市
管理局关于对成都微芯药业有限公司创新药生产基地(三期)项目<环境影响报
告表>的批复》,后由于该项目的建设内容及生产规模发生变更,发行人正在准备
就前述建设内容及生产规模变更事宜办理相应的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手续,预计于
2022年上半年取得环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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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LNKSLawOllices通力律师事务所
以上补充法律意见系根据本所律师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
性文件的理解而出具,仅供深圳微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报本次
发行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于任何其它目的。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四份。
LAV○E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事务所负责人
韩炯律师
经办律师
陈军律师
郭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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