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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037证券简称:新宙邦公告编号:2021-099
深圳新宙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1年12月17日(星期五)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12月17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12月17日
9:15至15:00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坪山区昌业路深圳新宙邦科技大厦16层会议
室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覃九三先生
6、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7、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的规定。
1(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33人,代表股份17853467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3.461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1人,代表股份16378083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9.8694%。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2人,代表股份1475383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5916%。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4人,代表股份2006960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885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2人,代表股份531576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294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2人,代表股份1475383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5916%。
注:公司目前总股本以410792913股计算,以上百分比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四位小数,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聘请的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了见证。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投资建设重庆新宙邦锂电池材料及半导体化学品项目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2同意17852837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65%;反对6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006330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86%;反对6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1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投资建设珠海新宙邦电子化学品项目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7852837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65%;反对6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006330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86%;反对6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1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王璟律师、刘洪羽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
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3四、备查文件
1、深圳新宙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深圳新宙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新宙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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