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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明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补选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四川明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四川明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四川明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补选
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经审查公司董事候选人白静蓉女士、石长清先生个人履历等
有关材料,未发现有《公司法》及公司《章程》中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也未发现有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且期限未满的情况,均具备上市公司董事任职资格。
二、同意提名白静蓉女士、石长清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三、同意将上述非独立董事补选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1/2(本页无正文,为《四川明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补选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唐国琼吴越盛毅
2021年12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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