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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光环新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
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
的见证法律意见书
嘉源律师事务所
JIAYUANLAWOFFICES
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58号远洋大厦4楼
中国·北京
目录
一、
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3
二、
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和发行结果…………5
三、本次发行对象的合规性……8
四、结论意见……………………………………………………………17票源律师事务所
JIAYUANLAWOFFICES
北京BEIJING上海SHANGHAI深圳SHENZHEN·香港HONGKONG·广州GUANGZHOU·西安XI'AN
致:北京光环新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光环新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
股票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
见证法律意见书
嘉源2021)-04-704
敬启者:
根据北京光环新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环新网”或“发行人”
或“公司”)与本所签署的《专项法律顾问协议》,本所担任光环新网本次向
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项目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并获授权为本次发行的发行
过程及发行对象合规性进行核查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出具。
1在前述调查过程中,本所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公司已提供了本所认为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必需的、真实的、准确的、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
头证言,不存在任何遗漏或隐瞒;公司所提供的所有文件及所述事实均真实、
准确和完整;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及文件上的签名和印章均是真实的;公司所提
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完全一致。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
所依赖政府有关部门、公司、交易相关方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作
出判断,并出具相关法律意见。
本所仅就与本次发行实施的有关中国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有关审
计、评估等发表评论。本所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报告和评
估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不表明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
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对本次发行所涉及的财务数据等专业事项,
本所未被授权、亦不具备核查和评价该等数据和/或结论的适当资格。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
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
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起
上报。
基于上述内容,本所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2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一)本次发行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2020年4月16日,发行人召开第四届董事会2020年第一次会议,审议并
通过了本次发行的相关议案,包括:《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条件
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
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
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的
议案》《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的承诺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
司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具体事宜的议案》《关于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1年-2023年)的议案》《关于召开2019年度股东大会的议
案》等,并同意将前述有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表决。发行人的独立董事就本次发行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2020年5月8日,发行人召开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本次发行的相关议案,包括:《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的议案》《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的承诺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具体事宜的议案》《关于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1年-2023年)的议案》等。
32020年6月18日,发行人召开第四届董事会2020年第三次会议根据2019
年度股东大会关于本次发行相关事项的授权,审议通过了本次发行的相关议案,
包括:《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调整公司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
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
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摊
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修订稿)的议案》《修订股东大会授权事项相关表述
的议案》等。发行人独立董事就本次发行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2021年9月6日,发行人召开第四届董事会2021年第三次会议,审议并
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及《关
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具体事宜有
效期的议案》,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将本次发行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授权董
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发行相关事宜有效期自原届满之日起延长至中国证监会关于
公司本次发行注册批复规定的12个月有效期截止日发行人独立董事发表了事
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2021年9月22日,发行人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
了《关于延长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及《关于
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具体事宜有效
期的议案》。
(二)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
2020年12月16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出具《关于北京光环新
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中心意见告知函》,认为
公司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三)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2021年3月1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同意北京光环新网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600号),同意光环新
网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综上,本所认为: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发行已经取得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该等批准和授权合法、有效。
二、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和发行结果
(一)本次发行的承销
根据光环新网与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或“主承销商”)签订的《北京光环新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发行人)与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保荐机构和主承销商)关于北京光环新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与承销协议》,中信建投担任本次发行的主承销商,承销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
经本所律师核查,光环新网与中信建投就本次发行签署上述协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发行的认购邀请
1、光环新网与本次发行的主承销商共同确定了本次发行《北京光环新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认购邀请书》(以下简称“《认购邀请书》”)的发送对象名单。根据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和主承销商共向158名投资者发送了《认购邀请书》及其附件等认购邀请文件,其中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22家、证券公司10家、保险公司5家、发行人截至2021年10月29日登记
5在册的前20名股东(剔除关联关系)及发行人董事会决议公告后已经提交认购意向的1011家投资者。发送对象名单不少于20家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10家证券公司、5家保险机构投资者并包括所有在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公告后已提交认购意向的投资者及前20名股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2、公司与主承销商向询价对象发出的本次发行的《认购邀请书》及其申购报价单规定了选择发行对象、确定发行价格、分配认购数量等事项的操作规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三)本次发行的申购报价1、本次发行的申购报价单均由《认购邀请书》的发送对象申报,并按照规定发送至《认购邀请书》规定的地址。2、申购期间(2021年12月2日8:30-11:30),公司和主承销商共收到17份符合《认购邀请书》规定条件的有效申购报价单。(四)本次发行的配售结果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和主承销商根据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本次发行
方案,结合投资者的申购报价情况,并遵循本次发行《认购邀请书》中规定的
定价及股份配售原则,确定了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为11.79元/股,获得配售的
认购人共16名,发行数量为254.452.926股,募集资金总额为2.999.999.997.54元。
本次发行的最终配售结果情况如下:序号发行对象获配股数(股)认购金额(元)锁定期
一马越波7,294,31785.999,997.436个月
!根据主承销商提供的资料,自2021年11月26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发行方案及认购邀请书拟发送对象名单(包括90名投资者)后,截止申购报价前,主承销商新增收到11名投资者的认购意向。
6序号发行对象获配股数(股)认购金额(元)锁定期
N中德制造业(安徽)投资基金(有限合伙)8,481.76499.999.997.566个月
o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4.393.553287.599.989.876个月
广东恒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16,955,046199,899,992.346个月
广东恒会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8,481,76499.999.997.566个月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3,469,041276,699,993.396个月
广东恒建资本管理有限公司42,366,412499,499,997.486个月
00吕强8,481,76499.999.997.566个月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0,559,796124,499,994.846个月
10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7.514,843206,499,998.976个月
11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6,123,833307.999,991.076个月
12UBSAG14,418,999169,999,998.216个月
13赵静明7,294,31785.999,997.436个月
14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1.984,739141,300,072.816个月
15苏州创朴新材料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3.570.822159.999.991.386个月
16三峡资本控股有限责任公司13,061,916153.999,989.646个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及发行数量符合发行人第四届董事
会2020年第一次会议、2019年度股东大会、第四届董事会2020年第三次会议、
第四届董事会2021年第三次会议、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本次发行
方案及中国证监会注册文件的规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五)本次发行的股份认购协议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分别与本次发行的16名发行对象签署了《北京光环新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之认购协议》(以下简
称“《认购协议》”),《认购协议》对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发行对象的获配股份数量及认购款缴付等事项进行了明确约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六)本次发行的缴款及验资
71、2021年12月3日,光环新网及主承销商向本次发行获得配售的16名认购
人发送了《缴款通知书》,根据《缴款通知书》,发行对象应于2021年12月7
日下午15:00前将认购资金汇至本次发行主承销商指定的账户。
2、本次发行不涉及购买资产或者以资产支付,认购款项全部以现金支付。2021年12月9日,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中兴华验字(2021)第010128号《北京光环新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认
购资金实收情况验证报告》:截至2021年12月7日止,中信建投指定的认购资金
账户已收到特定对象缴入的认购资金2.999.999.997.54元。
3、2021年12月8日,保荐机构在扣除应付保机构保荐及承销费用(不含
税)后向光环新网指定的本次募集资金专户划转了认购款项。2021年12月10日,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中兴华验字(2021)第010129号
《北京光环新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截至2021年12月8日止,光环新
网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应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999999.997.54元,扣除
与发行有关的费用人民币8.292.507.46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2.991.707.490.08元,其中新增股本为人民币254.452.926.00元,资本公积为人民
币2.737.254,564.08元。
综上,本所认为:
本次发行所制作和签署的认购邀请和申购报价文件、发行人与发行对象签
署的《认购协议》等法律文件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内容合法、有效;本次发行的询价、申购和配售程序、发行结果合法、有效。
三、本次发行对象的合规性
(一)投资者适当性核查
8根据主承销商提供的资料,本次发行的最终确定的发行对象为16名,其中
自然人投资者3名,机构投资者13名,根据发行对象提供的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
师核查,上述发行对象具体情况如下:
1、自然人投资者
(1)马越波,男,中国国籍,住所在浙江省绍兴市,身份证号码:
3306211974********。
(2)吕强,男,中国国籍,住所在江苏省泰州市,身份证号码为:
3210201971********。
(3)赵静明,男,中国国籍,住所在北京市海淀区,身份证号码为:
1401041971********。
2、机构投资者
(1)中德制造业(安徽)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名称中德制造业(安徽)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类型合伙企业
主要经营场所合肥市高新区创新大道2800号创新产业园二期E1栋842号
执行事务合伙人建投拓安(安徽)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NCJKF9U
经营范围项目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投资咨询;管理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名称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住所上海市金陵东路368号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注册资本15,000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550077618
9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3)广东恒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称广东恒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住所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丰泽东路106号(自编1楼)X1301-G4974
法定代表人张大伟
注册资本20,000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MA4UU4583C
经营范围股权投资与管理,投资管理服务,资产管理,企业自有资金投资,投资咨询服务;企业管理与咨询服务,企业财务咨询服务;受金融企业委托提供非金融业务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4)广东恒会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名称广东恒会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类型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主要经营场所广州市南沙区丰泽东路106号(自编1号楼)X1301-C3243(仅限办公用途)(JM)
执行事务合伙人广东恒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RHE233
经营范围资本市场服务(具体经营项目请登录广州市商事主体信息公示平台查询,网址:http://cri.gz.cn/。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5)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名称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619号505室
法定代表人吴林惠
注册资本20,000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577433812A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产管理及中国证
10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6)广东恒建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名称广东恒建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住所广州市越秀区天河路45号16楼1606房
法定代表人高达
注册资本20,000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560887826B
经营范围股权投资及管理,资本运营管理;产业投资,受托投资及投资管理、咨询;为企业的合并、收购、债务重组及项目投资提供策划、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7)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名称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城路99号18层
法定代表人潘福祥
注册资本10,000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17866186P
经营范围(一)发起、设立和销售证券投资基金;(二)管理证券投资基金;(三)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8)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名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住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法定代表人周杰
注册资本1,306,420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13220921X6
经营范围证券经纪;证券自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直接投资业务;证券
11投资基金代销;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融资融券业务;代销金融产品;股票期权做市业务;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公司可以对外投资设立子公司从事金融产品等投资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9)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名称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住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8号院1号楼7至18层101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注册资本1,013,725.8757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10934537G
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
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融资融券:证券投资
基金代销;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代销金融产品;证
经营范围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保险兼业代理业务;销售贵金属制品。
·(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10)UBSAG名称UBSAG
性质合格境外投资机构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编号QF2003EUS001
住所Bahnhofstrasse45,8001Zurich,SwitzerlandandAeschenvorstadt1,4051Basel.Switzerland
法定代表人房东明
注册资本385,840,847瑞士法郎
证券期货业务范围境内证券投资
(11)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名称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住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2号618室
12法定代表人林传辉
注册资本762,108.7664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126335439C
经营范围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融资融券;证券投资基金代销;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代销金融产品;股票期权做市。(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12)苏州创朴新材料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名称苏州创朴新材料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主要经营场所张家港市杨舍镇暨阳湖商业街5幢201-03号
执行事务合伙人吴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2MA26JM3257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新材料技术研发;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新型金属功能材料销售:金属材料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13)三峡资本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名称三峡资本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通州区贡院街1号院1号楼二层206-25室
法定代表人金才玖
注册资本714,285.71429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335463656N
经营范围实业投资;股权投资;资产管理;投资咨询。(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
13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二)发行对象的登记备案情况
1、马越波以自有资金参与认购,根据马越波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马越波为适格的自然人投资者。
2、吕强以自有资金参与认购,根据吕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吕
强为适格的自然人投资者。
3、赵静明以其自有资金参与认购,根据赵静明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赵静明为适格的自然人投资者。
4、中德制造业(安徽)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所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根据中德制造业(安徽)投资基金(有限合伙)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中德制造业(安徽)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在申购报价前已按照规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私募基金的备案手续。
5、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以其基金产品与资产管理产品参与本次认购,根据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基金产品
投资基金法》等规定办理了登记备案手续。
6、广东恒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其自有资金参与认购,根据广东恒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广东恒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定的私募基金,无需履行相关的备案登记手续。
147、广东恒会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基金备案办法(试行)》所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根据广东恒会股权投资基金
(有限合伙)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广东恒会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
伙)在申购报价前已按照规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私募基金的备案手续。
8、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以其资产管理产品参与本次认购,根据财通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相关产品已经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规定办理了登记备案手续。
9、广东恒建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其自有资金参与认购,根据广东恒建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广东恒建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不属
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定的私募基金,无需履行相关的备案登记手续。
10、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以其资产管理产品参与本次认购,根据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相关产品已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规定办理了登记备案手续。
11、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其自有资金参与认购,根据海通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不属于《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
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定的私募基金,无需履行相关的备
案登记手续。
12、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其自有资金参与认购,根据中国银河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不属于《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
15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定的私募基金,无需履行相关的备案登记手续。
13、UBSAG为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自有资金参与认购,根据USBAG
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USBAG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备案办法(试行)》规定的私募基金,无需履行相关的备案登记手续。
14、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其自有资金参与认购,根据广发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不属于《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
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定的私募基金,无需履行相关的备
案登记手续。
15、苏州创朴新材料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其自有资金参与认购,
根据苏州创朴新材料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苏州创朴新材料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金备案办法(试行)》规定的私募基金,无需履行相关的备案登记手续。
16、三峡资本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以其自有资金参与认购,根据三峡资本控
股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三峡资本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不
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定的私募基金,无需
履行相关的备案登记手续。
(三)发行人与发行对象的关联关系核查
根据认购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获配对象与发行人的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承销商
不存在除因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形成的关联关系外的其他关联关系,也不
16存在上述机构及人员直接认购或通过结构化等形式间接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情
形。
(四)发行对象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发行对象出具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不存在直接或通过其
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补偿、承诺收益或其他协议安排的情形。
综上,本所认为: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具备合法的主体资格;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及人数均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本次发行方
案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认为:
1、本次发行已经取得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该等批准和授权合法、有效。
2、本次发行所制作和签署的认购邀请和申购报价文件、发行人与发行对象
签署的《认购协议》等法律文件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内容合
法、有效;本次发行的询价、申购和配售程序、发行结果合法、有效。
3、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具备合法的主体资格;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及人数
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本次发行
方案的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效力。
(以下无正文)
17(此页无正文,系《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光环新网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见证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负责人:颜羽
8.19
经办律师:易建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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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宇聪
201年/)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