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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富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绵阳富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
的有关规定,本着审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议案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授予日为2021年12月14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
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授予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及《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预留部分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
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核心团队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我们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21年12月14日,并同意以16.17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43名
激励对象授予100.00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1-(本页无正文,为《绵阳富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傅江牟文陈立宝绵阳富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12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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