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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189证券简称:泉阳泉公告编号:临2021—069
吉林泉阳泉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
和参股公司合并重整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2021年12月13日,鉴于投资人尚未支付投资款因素影响,中国吉林森林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森工集团”)、吉林森林工业集团财务
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无法在执行期限内达成重整计划执行
完毕的标准,经森工集团、财务公司和森工集团管理人、财务公司管理人申请,请求法院批准延长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至2022年6月30日。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长春中院”)于2021年12月
17日出具《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吉01破5号之三】,裁定森工集团、财务公司合并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和监督期限均延长6个月至2022年6月30日。
2021年12月20日,吉林泉阳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控股股东森工集团转来的长春中院于2021年12月17日出具的《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吉01破5号之三】,裁定森工集团、财务公司合并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和监督期限均延长6个月至2022年6月30日,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重整的情况介绍
1、2020年5月18日,长春中院裁定受理大连三林木业有限公司提出的对森工集团进行司法重整的申请(公司公告刊登于2020年5月20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2、2020年11月24日,长春中院受理债权人提出的对财务公司进行重整的申请(公司公告刊登于2020年11月26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3、2020年12月8日,长春中院裁定对森工集团和财务公司实质合并重整(公司公告刊登于2020年12月9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4、2020年12月28日,森工集团和财务公司举行实质合并重整债权人会议和出资人组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国吉林森林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吉林森林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重整计划(草案)》及《中国吉林森林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吉林森林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公司公告刊登于2020年12月29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5、2020年12月31日,长春中院裁定:批准中国吉林森林工业集团有限
责任公司、吉林森林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合并重整计划;终止中国吉林
森林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吉林森林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合并重整程
序(公司公告刊登于2021年1月4日、1月7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根据重整计划,本次重整后森工集团保留法人主体资格。森工集团原有出资人权益全部无偿让渡给转股债权人,由吉林省吉盛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吉盛公司”)以26.2亿元现金向重整后的森工集团进行增资。吉盛公司持有重整后森工集团60%的股权,剩余40%的股权由转股债权人持有。吉盛公司成为森工集团的控股股东,出资人权益调整完成后,森工集团注册资本将由目前的5.0554亿元增加至27.35亿元(最终以工商登记为准)。
6、2021年1月27日,吉盛公司与森工集团、财务公司和森工集团、财务
公司管理人签署《重整投资协议》,确定吉盛公司为森工集团重整投资人资格,吉盛公司以现金认购股权及债权方式进行投资(公司公告刊登于2021年2月2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二、法院裁定情况
1、2021年12月13日,鉴于投资人尚未支付投资款因素影响,森工集
团、财务公司无法在执行期限内达成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标准,经森工集团、财务公司和森工集团管理人、财务公司管理人申请,请求法院批准延长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至2022年6月30日。
2、长春中院于2021年12月17日出具《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吉01破5号之三】,长春中院认为:因投资资金额度较大,投资人寻求银行贷款、政府注资等多种方式所需谈判时长超过原有预期导致投资款尚未支付到位,为积极维护广大债权人、职工等各方权益,避免因破产清算导致各方利益受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1)中国吉林森林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吉林森林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合并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延长6个月至2022年6月30日;
(2)中国吉林森林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吉林森林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合并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延长6个月至2022年6月30日。
三、对公司的影响
1、截至公告披露日,森工集团持有公司股份数量为216254080股,占公
司股份总数的30.24%,森工集团的一致行动人吉林省泉阳林业局持有公司股份数量491905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69%,森工集团和吉林省泉阳林业局合计持有森工集团股份总数的30.93%。公司严格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各项监管规定规范运作,资产、业务、财务、机构和人员等均独立于森工集团。公司不存在为森工集团提供融资和担保的情形,森工集团不存在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2、财务公司为公司参股公司,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持有该公司24%的股权,公司在该公司的存款余额为0元,公司不存在为财务公司提供融资和担保的情形。
3、本次重整系长春中院批准的森工集团、财务公司的合并重整计划,本次
重整完成后,吉盛公司将持有重整后森工集团60%的股权成为森工集团的控股股东,公司控股股东森工集团的出资人权益将发生变动。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即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仍为森工集团,实际控制人仍为吉林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4、公司对财务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截止2020年末,公
司对财务公司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为零。
四、风险提示
1、本次森工集团和财务公司的实质合并重整事项正在进行过程中,相关各
方正按长春中院裁定延长期限的重整计划要求,推进、落实重整执行的相关工作,完成时间尚存在不确定性。
2、公司将持续关注森工集团和财务公司的合并重整事项的后续进展及影响
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吉林泉阳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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