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客服:1290940359
+发表新主题
查看: 517|回复: 0

达意隆:关于广州达意隆包装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复制链接]

达意隆:关于广州达意隆包装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罗女士 发表于 2021-12-21 00:00:00 浏览:  517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成为注册用户,每天转文章赚钱!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立即注册

x
aeeeedeebae君合律师事务所eJUNHE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13号
高德置地广场E座13楼1301室
邮编:510623
电话:(86-20)2805-9088
传真:(86-20)2805-9099
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达意隆包装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广州达意隆包装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
简称“中国”,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
湾地区)广州市司法局注册的律师事务所,具备从事法律业务的资格。本所作为广州达
意隆包装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接受公司委托,指派
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
称“《股东大会规则》”)等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广州达意隆包
装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广州达意隆包装机械股份有限
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公司现行有效的规定,
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
见,并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
表意见。
在本所经办律师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核查的过程中,本所假设:
1.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的所有签署、盖章及印章都是真实的,所有作为正本提交
给本所的文件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所述的全部事实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北京总部电话:86-108519-1300上海分所电话:86-215298-5488广州分所电话:(86-202805-9088深圳分所电话:(86-755)2939-5288
传真:86-108519-1350传真:(86-21)5298-5492传真:86-202805-9099传真:86-755)2939-5289
杭州分所电话:86-5712689-8188成都分所电话:86-286739-8000电话:86-5326869-5000大连分所电话:86-4118250-7578
传真:86-5712689-8199传真:86-2867398001传真:86-5326869-5010传真:86-4118250-7579
海口分所所电话:86-8983633-3401天津分所电话:86-22)5990-1301香港分所电话:8522167-0000纽约分所电话:1-212703-8702
传真:86-8983633-3402传真:86-225990-1302传真:8522167-0050传真:1-212703-8720
硅谷分所所电话:1-888886-8168
传真:1-888808-2168www.junhe.com君合律师事务所3.提供予本所之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
得恰当、有效的授权;
4.所有提供予本所的复印件是同原件一致的,并且这些文件的原件均是真实、准
确、完整的;
5.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的所有资料是完整、充分、真实的,并且不存
在任何虚假、隐瞒或重大遗漏的情况。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
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其他
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基于以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进行了审
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于2021年12月3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会议决定于2021年12
月20日召开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公司于2021年12月4日分别在《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的公告(以下统称“股东大会通知”)。股东大会通
知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时间、会议的召开方式、股权登记
日、出席对象、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事项、参加网络投票的具
体操作流程等事项。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
会议于2021年12月20日15:00在广州市黄埔区云埔一路23号公司一号办公楼一楼会
议室举行。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
体时间为2021年12月20日9:15至9:25,9:30至11:30,13:00至15:00;通过互联
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12月20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经核查,公司本次召开股东大会公告的时间、方式和内容以及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
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内容与召
开股东大会公告所披露的一致,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
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
N君合律师事务所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共计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为54,298,524股,占公司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7.8106%(按四舍五入保留四位小
数方式计算)。
其中,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人,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54.293124股,占公司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8078%。现场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证明。根据深圳证券
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5,400股,占公司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8%,通过网络系统参加表决的股
东资格,其身份已经由身份验证机构进行认证。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公司部分董事、全体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2.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
根据《股东大会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
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和本所律师进行了计票、监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
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公司合并统计
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就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相关
议案对中小投资者的投票结果进行了单独统计。
7
根据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会议议案审议
8表决结果如下:
1.以累积投票制审议通过《关于监事会换届提名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
选人的议案》,选举张航天先生、黄伟先生担任公司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基于上述,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以及形成的会议决议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m君合律师事务所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一份,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2
1.7
nI
4君合律师事务所
(本页为《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达意隆包装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页,无正文)
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用
负责人:
张平
经办律师:转券
廖颖华
经办律师:
蒋婧婷
2021年12月0日

2
Ii
5e天资,互联天下资讯!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手机版|手机版|小黑屋|5E天资 ( 粤ICP备2022122233号 )

GMT+8, 2025-5-7 22:07 , Processed in 0.391753 second(s), 53 queries .

Powered by 5etz

© 2016-现在   五E天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