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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补选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沙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关于补选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并仔细阅读了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现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我们认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董方先生在履职期间能
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勤勉尽责。现因工作调动原因无法继续履行董事职责,董事会进行增补选举,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根据董事候选人严中宇先生的个人履历、工作实绩等情况,认
为严中宇先生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有关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3.提名严中宇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程序
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4.董事候选人严中宇先生需经公司股东大会选举通过后就任,我
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陈治民、王苏生、赵晋琳
二○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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