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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公司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的检查和落实,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更换董事的独立意见经审阅本次会议拟聘任的公司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简历和相关材料,陈海山先生的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条件,具备了与职权要求相适应的能力和职业素质,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三年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未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陈海山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陈海山先生的提名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同意提名陈海山先生为公
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本次会议拟聘任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和相关材料,问欢女士的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条件,具备了与职权要求相适应的能力和职业素质,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三年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未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
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问欢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
问欢女士的提名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
法规和公司制度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同意公司聘任问欢女士为公司财务负责人。(此页无正文,为签字页)独立董事签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潘东晖李勇赵选民
2021年12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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