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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部湾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审议
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董事会: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已于会前获得并认真审阅了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材料。基于独立判断,我们对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与广西北部湾国际港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控制的下属子公司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已于会前获得并认真审阅了《关于与广西北部湾国际港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控制的下属子公司
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及相关材料,现对公司与
广西北部湾国际港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控制的下属子公司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予以事前认可,同意将该项议案提
交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关联董事需回避表决。
二、关于与上海中海码头发展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
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已于会前获得并认真审阅了《关于与上海中海码头发展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2022年度日常-1-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及相关材料,现对公司与上海中海码头发展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予
以事前认可,同意将该项议案提交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关联董事需回避表决。
独立董事:秦建文、凌斌、叶志锋
2021年12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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