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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氧股份:杭氧股份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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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氧股份:杭氧股份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衣白遮衫丑 发表于 2021-12-22 00:00:00 浏览:  455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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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制氧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法律意见书
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座 7 楼
电话:+8657187901503传真:+8657187901819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制氧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21H1768号
致:杭州制氧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制氧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氧股份”或“公司”)2021年第三
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定于2021年12月21日(星期二)下午14:30在浙江省杭州市
临安区青山湖街道相府路799号杭氧股份临安制造基地行政楼A楼会议室召开。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杭氧股份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和《杭州制氧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杭氧股份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杭氧股份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仅就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
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5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杭氧股份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杭氧股份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经本所律师查验,杭氧股份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1年12月21日(星期二)下午14:30在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青山湖街道相府路799号杭氧股份临安制造基地行政楼A楼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2021年12月21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12月21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年12月21日上午9:15—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杭氧股份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21年11月30日作出决议,并于2021年12月4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了《关于召开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时间(包括现场会议时间和网络投票时间)、召开方式、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
事项、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事项。
杭氧股份于2021年12月9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并作出决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及其摘要》、《公司》以及《关于取消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部分提案并增加临时提案的议案》。2021年12月10日,公司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了《关于取消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相关提案及增加临时提案暨召开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载明:本次股东大会取消《关于公司的提案》和《关于公司的提案》两项议案,增加《关于公司及其摘要的提案》和《关于公司的提案》两项临时提案。除取消提案和增加临时提案外,2021年12月4日披露的《关于召开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列明的其他事项未发生变更。
根据上述文件,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1、关于补选第七届董事会董事的提案;
2、关于补选第七届监事会监事的提案;
3、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提案;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4、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提案;
5、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提案。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进行,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计86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695387408股,占杭氧股份总股本的72.0905%;单独或合计持有杭氧股份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83名,代表股份共计112631116股,占杭氧股份总股本的11.6764%。其中:
(1)经大会秘书处及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
代理人共计4名,代表股份共计526191489股,占杭氧股份总股本的54.5500%。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
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82名,代表股份共计169195919股,占杭氧股份总股本的17.5405%。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的资格,其身份已由信息公司验证。
出席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会议人员除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还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候选人、监事候选人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经验证,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3、召集人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本次股东大会公告中列明的会议议案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情况,公布了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全部议案。出席会议的股东和委托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补选第七届董事会董事的提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695329308股,反对股份数54900股,弃权股份数3200股,同意股份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比例为99.9916%。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同意股份数112573016股,反对股份数54900股,弃权股份数3200股,同意股份占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比例为99.9484%。
2、关于补选第七届监事会监事的提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694933111股,反对股份数451097股,弃权股份数3200股,同意股份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比例为99.9347%。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同意股份数112176819股,反对股份数451097股,弃权股份数3200股,同意股份占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比例为99.5967%。
3、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提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683383584股,反对股份数11511597股,弃权股份数
66800股,同意股份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比例为98.3340%。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
果为:同意股份数101052719股,反对股份数11511597股,弃权股份数66800股,同意股份占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比例为89.7201%。
4、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提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683383584股,反对股份数11511597股,弃权股份数
66800股,同意股份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比例为98.3340%。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
果为:同意股份数101052719股,反对股份数11511597股,弃权股份数66800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股,同意股份占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比例为89.7201%。
5、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提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683529944股,反对股份数11428837股,弃权股份数
3200股,同意股份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比例为98.3550%。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
为:同意股份数101199079股,反对股份数11428837股,弃权股份数3200股,同意股份占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比例为89.8500%。
根据表决结果,本次会议议案均已获同意通过。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杭氧股份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此页无正文,为《关于杭州制氧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编号:TCYJS2021H1768 号)的签署页)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为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章靖忠
签署:
承办律师:虞文燕
签署:
承办律师:周丽鹏
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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