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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新松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沈阳新松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作为沈阳新松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减少公司财务成本,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和募集资金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
独立董事签字:
宋廷锋朱向阳胡天龙
2021年12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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