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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之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上海之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上海之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下列事项进行了认真的核查,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补选麻静明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麻静明先生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未发现其存在被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形,未发现其存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任职情形。公司董事的提名方式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意补选麻静明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下接签字页)本页无正文,为上海之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于永生:生
2021年12月20日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之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李学尧:
2021年12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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