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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润平(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昌大数据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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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属水阅平(上海)律所事移叫
GUANGDONGRUNPINGSHANGHAILAWFIRM
上海市黄浦区小东门街道外马路978号三盛宏业大厦1903室邮编:200010
电话/Tel:传真/Fax:法律意见书广东润平(上海)律师事务所
广东润平(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昌大数据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中昌大数据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润平(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昌大数据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
师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一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发
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法律意见书广东润平(上海)律师事务所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公司于2021年12月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网(http://www.sse.com.cn/)上刊登了《中昌大数据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并于2021年12月17日刊登了《中昌大数据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取消议案的公告》。
前述会议通知和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投票方式、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方法等。其中,会议
根据公司于2021年12月17日刊登的《中昌大数据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取消议案的公告》,公司与江西省赣州市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就公司迁址到江西省赣州市所辖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事项尚未签署正式协议,公司注册地变更事项尚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因此,公司取消将迁址及修订《公司章程》事项提交至股东大会审议,并将根据迁址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前述取消议案的提出时间、方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1年12月23日下午15:00在上海市黄浦区外马路978号6楼会议室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N法律意见书广东润平(上海)律师事务所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中
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事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
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4名,代表有
表决权股份84.645.975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8.5356%,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
东登记的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2名,持有公司股份61.9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136%。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52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84.584.07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8.5221%。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法律意见书广东润平(上海)律师事务所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53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9.975.97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5641%。
(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会议召集人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1年12月7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及会议召集人资格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及取消议案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对提案进行表决时,由本所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共同负
4法律意见书广东润平(上海)律师事务所
责计票和监票,对现场会议表决结果进行了清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合并统计,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关于聘任公司2021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该议案属于股东大会普通决议事项,须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84,528.07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07%;
反对117,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93%;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29,858,07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066%;反对117,900股,占出席会议股
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3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000%。
该议案已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根据表决结果,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被聘任为公司2021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
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法律意见书广东润平(上海)律师事务所
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经签字盖章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东润
○法律意见书广东润平(上海)律师事务所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润平(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中昌大数据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
广东润平(上
赵登峰
经办律师:东
负责人:
张媛
赵登峰
01年1)月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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