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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原高速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嘉源·法律意见书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嘉源2021)-04-741致: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律师见证,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程序合法性进
行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
多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
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
担相应法律责任。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合法有效
根据公司第七届董事会发布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公司已于2021年12月8日在指定报刊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上发布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公告通知公司股东于2021年12月24
日以现场投票方式和网络投票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1年12月24日上午9:30在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南八路6号召开,本次会
议由公司董事长马沉重主持;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1年12月中原高速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嘉源·法律意见书24日上午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1、本所律师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股
东名册》、公司制作的《签名册》,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
代理人)的身份证明资料和授权委托文件进行了审查,确认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
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3名,持有公司1360.018.273股股份,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60.52%。
2、以网络投票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资格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
投票系统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通过网络投票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27名,
持有公司39,603,687股股份,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622%。
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公司部分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邀请的其他人员。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
会并进行了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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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认为,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1、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的30名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额共计1399.621.960股,占公司总股本2.247.371.832股的62.2781%。其中原高速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嘉源·法律意见书
中,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3名,持有公司1360.018.273股
股份,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52%;通过网络投票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
共计27名,持有公司39.603.687股股份,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622%。
本所律师认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达到法律规定的要求。
2、监票人及计票人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表决计票方案,每一审议事项的表决票由股东、监事和本
所律师参加计票清点,并由会议主持人公布表决结果。
3、投票表决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出席
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事日程的提案进行了表决,
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4、会议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有如下1项议案,由公司董事会提出。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表决结果如下:议案议案名称序号同意反对弃权是否比例比例票数通过票数(%)(%)
票数比例(%)
非累积投票议案
关于向公司
董事会授予
一对外融资审1,398,649,36099.9305662,5000.0473310,1000.0222是
批权限的议
案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中原高速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嘉源·法律意见书四、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基于上述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规范文件的规定;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两份,副本两份。
(本页以下无正文)中原高速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嘉源·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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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
负责人:颜羽
经办律师:黄国宝
陈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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