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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试试验: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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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试试验: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

枫叶 发表于 2021-12-25 00:00:00 浏览:  433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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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苏试试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
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11、12层
电话:021-20511000传真:021-20511999
邮政编码:200120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苏试试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
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
案号:01F20211278
致:苏州苏试试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苏州苏试试验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苏试试验”)的委托,并根据发行人与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合同》,担任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承销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发行人本次发行所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声明事项
一、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二、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仅就与发行人本次发行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
而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内部控制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验资报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和内部控制报告中某些数据和
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和结论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
三、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认定某些事件是否合法有效是以
该等事件所发生时应当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为依据。
四、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经得到发行人如下保证:
(一)发行人已经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发行人提供的原始
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
(二)发行人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
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五、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
据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其他有关单位等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六、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
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本所同意发行人部分或全部自行引用或按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审核要求引用本
法律意见书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八、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正文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一)发行人内部批准及授权
1、2021年3月16日,发行人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设立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
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相关的议案。
2、2021年4月7日,发行人召开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等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相关的议案。
3、2021年5月10日,发行人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调整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与本
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相关的议案。
4、2021年7月26日,发行人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修
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订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与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相关的议案。
5、2021年8月26日,发行人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调整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相关的议案。
(二)深交所的审核2021年8月4日,发行人收到深交所上市审核中心出具的《关于苏州苏试试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中心意见告知函》,深交所认为发行人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三)中国证监会的同意注册2021年9月7日,中国证监会出具了《关于同意苏州苏试试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936号),同意发行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本次发行已获得发行人股东大会的批准与授权,并获得深交所核准以及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发行人本次发行已依法取得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
二、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和发行结果经本所律师核查,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吴证券”、“主承销商”)担任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承销商。苏试试验本次发行的过程和发行结果具体情况如下:
(一)认购邀请2021年12月3日,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向深交所报送了《苏州苏试试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拟发送认购邀请书对象名单》,包括发行人前20名股东(截至2021年11月30日,剔除关联方后);已提交认购意向书的投资者82家;基金公司27家;证券公司19家和保险机构12家,合
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计160家。在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报送上述名单后,有44家新增投资者表达了认购意向,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申请在之前报送的《苏州苏试试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拟发送认购邀请书对象名单》基础之上增加该44家投资者。
根据发行人及主承销商提供的电子邮件发送记录、快递单据等资料,发行人及主承销商于 2021 年 12 月 10 日(T-3 日)至 2021 年 12 月 15 日(T 日)申购报价前向上述符合条件的特定投资者送达了《苏州苏试试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认购邀请书》(以下简称“《认购邀请书》”)及《苏州苏试试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购报价单》(以下简称“《申购报价单》”)等相关附件。
上述《认购邀请书》中主要包括认购对象与条件、发行及询价时间安排、发
行价格、发行对象及分配股数的确定程序和规则等内容,《申购报价单》中包括了申购价格、申购资金总额、认购对象同意并接受按照主承销商发出《缴款通知书》的最终确认认购数量和时间缴纳认购款等内容。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认购邀请文件的内容及询价对象符合《承销管理办法》、《注册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与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的本次发行相关议案相符。
(二)申购报价
经本所律师现场见证,本次发行询价时间为2021年12月15日上午9:00-12:
00,在《认购邀请书》规定的申购报价时间内,发行人及主承销商共收到65名
投资者回复的《申购报价单》、《产品申购信息表》。前述65名投资者均按时、完整地发送全部申购文件,且及时、足额缴纳保证金(基金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无须缴纳),均为有效报价。
具体申购情况簿记建档如下:
申报价格拟申购资金序号询价对象(元/股)(万元)
1厦门博芮东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4.053000.00
2江西南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25.442500.00
5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申报价格拟申购资金序号询价对象(元/股)(万元)
3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8.275000.00
4江西江投资本有限公司24.102500.00
26.432500.00
5蒋海东25.002500.00
22.635000.00
25.632500.00
6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4.523000.00
26.102500.00
7德邦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24.003000.00
22.623500.00
8深圳前海益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8.482500.00
9上海理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27.592500.00
27.002500.00
10郭伟松26.005000.00
25.007500.00
11华电金泰新兴战略投资(天津)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2.903000.00
27.202500.00
12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6.0010000.00
24.362500.00
13陈火林23.312600.00
22.922700.00
14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7.085500.00
25.882500.00
15北京时间投资管理股份公司
24.883000.00
27.917500.00
16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6.7113500.00
25.7614500.00
17华西银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26.803000.00
6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申报价格拟申购资金序号询价对象(元/股)(万元)
25.803500.00
24.804000.00
18中国北方工业有限公司29.865000.00
上汽颀臻(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汽颀臻新能源1号私募证
1925.762500.00
券投资基金
29.703000.00
20上汽颀臻(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汽投资-颀瑞2号28.186000.00
25.7610000.00
28.303500.00
21上海斯诺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4.508500.00
22.6310000.00
22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传统25.182500.00
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投连积
2325.182500.00
极成长型投资账户
24潘旭虹31.002500.00
25青岛凡益资产管理有限公司30.083000.00
28.794600.00
26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港证券创远15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27.886900.00
28.204500.00
27银河资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25.5010000.00
24.2015000.00
28陕西高端装备制造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6.863000.00
28.893000.00
29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6.895000.00
25.502500.00
30上海荷和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5.302500.00
25.002500.00
31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27.082500.00
32锦绣中和(天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4.262500.00
7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申报价格拟申购资金序号询价对象(元/股)(万元)
25.037000.00
33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23.2114000.00
34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7.3117100.00
35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6.005000.00
36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8.153000.00
37深圳纽富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9.582500.00
38通用技术集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5.002500.00
39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24.552500.00
27.592500.00
40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5.782500.00
24.262500.00
41太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6.304300.00
28.2720000.00
42国家军民融合产业投资基金有限责任公司
26.8536000.00
43北京益安资本管理有限公司28.512500.00
44富荣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9.565200.00
27.888000.00
45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7.279500.00
26.6612100.00
46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28.086000.00
29.408900.00
47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8.1820300.00
27.5028500.00
48一重集团融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28.794000.00
49三峡资本控股有限责任公司25.7930000.00
50上海市商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27.715000.00
28.102500.00
51上海迎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6.504000.00
8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申报价格拟申购资金序号询价对象(元/股)(万元)
23.505000.00
28.102500.00
52广州市玄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6.504000.00
23.505000.00
28.118400.00
53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6.1837700.00
54上海驰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24.245000.00
27.303000.00
55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6.003300.00
29.002500.00
56 UBS AG 28.20 3500.00
25.027500.00
26.493800.00
57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4.994800.00
58上海申创产城私募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9.085000.00
59上海申创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9.085000.00
60上海申创浦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7.875000.00
28.813400.00
61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7.316800.00
25.5111200.00
62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4.803000.00
63上海申创新动力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9.085000.00
29.833500.00
64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7.3315000.00
25.0616500.00
27.506600.00
65浙江华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6.708000.00
(三)发行价格、发行数量、发行对象的确定
9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1、发行价格的确定
根据本次发行相关会议决议及《认购邀请书》,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即2021年12月13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即不低于22.62元/股。其中,定价基准
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发行人及主承销商对有效《申购报价单》的认购对象的申购报价情况进行累计统计,按照《认购邀请书》确定的“价格优先、金额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和方式,共同确定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为人民币28.79元/股。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确定的发行价格符合《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次发行相关会议决议的规定。
2、发行数量的确定
根据本次发行相关会议决议及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批复,发行人本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全部采取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式发行。根据投资者认购情况,本次发行的发行数量为20840569股,未超过发行人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最高发行数量,未超过本次发行方案中规定的拟发行股票数量上限(不超过26525198股),且发行股数超过本次发行方案中规定的拟发行股票数量上限的70%。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确定的发行数量符合本次发行相关会议通过的本次发行相关会议决议和中国证监会核准文件中有关发行数量的规定。
3、发行对象的确定
根据本次发行相关会议决议,本次发行的特定对象不超过35名。
根据《认购邀请书》,申购报价结束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按照“价格优先、金额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确定认购对象并进行配售。根据该原则,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共同协商确定了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共15名,情况如下:
序号投资者全称获配数量(股)认购金额(元)锁定期(月)
10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1潘旭虹86835724999998.036
2青岛凡益资产管理有限公司104202829999986.126
3中国北方工业有限公司173671449999996.066
4中信建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21569934999974.216
上汽颀臻(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5104202829999986.126
上汽投资-颀瑞2号
6深圳纽富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86835724999998.036
7富荣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80618251999979.786
8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309135188999995.296上海申创产城私募基金合伙企业(有限
9173671449999996.066
合伙)上海申创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
10173671449999996.066
合伙)上海申创新动力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
11173671449999996.066业(有限合伙)
12 UBS AG 868357 24999998.03 6
13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04202829999986.126
14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18096533999982.356
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港证券创远
1586836125000113.196
15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合计20840569599999981.51-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已经与发行人签订股份认购协议,本次发行签署的股份认购协议合法、有效。
(四)缴款及验资发行人及主承销商于2021年12月17日向本次发行的15名发行对象发出了《苏州苏试试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缴款通知书》(以下简称“《缴款通知书》”)。根据《缴款通知书》,发行对象应按照要求在2021年12月
21日15:00前缴齐全部认购款项。
根据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1年12月21日出具的“天衡验字(2021)00161号”《验资报告》,截止2021年12月15日止,东吴证券收到苏试试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获得配售股份的投资者缴纳的认购保证金人
11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民币44000000.00元。截止2021年12月21日15:00止,东吴证券收到苏试试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获得配售股份的投资者缴纳的扣除认购保证金后的余款
为人民币555999981.51元;连同之前已收到的有效履约保证金,主承销商指定的收款银行账户累计收到上述获配对象缴纳的认购款共计人民币599999981.51元。
根据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1年12月22日出具的“天衡验字(2021)00163号”《验资报告》,截至2021年12月21日止,发行人已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0840569.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99999981.51元,扣除本次发行费用人民币19498620.78元(不含增值税金额),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80501360.73元。截至2021年12月21日止,发行人已将可转换公司债券转增股本3584.00元。发行人本次增资前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63737744.00元,股本为人民币263737744.00元。截至2021年12月21日止,
变更后的累计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84581897.00元,累计股本为人民币
284581897.00元。
发行人尚需办理因本次发行引起的新增股份登记、上市手续,以及发行人注册资本增加、章程修改等事宜的企业登记或备案手续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对象已及时足额缴付了认购款项,本次发行的缴款及验资程序符合《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本次发行的过程和结果公平、公正;本次发行确定的发行对象、发行价格、发行股数及募集资金金额符合《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本次发行的方案。
三、本次发行认购对象的合规性
(一)认购对象的主体资格
根据本次发行相关会议决议,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不超过35名(含35名)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合法投资组织。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
1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的二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根据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提供的簿记建档资料、认购对象提供的申购材料等文
件并经核查,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为潘旭虹、青岛凡益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国北方工业有限公司、中信建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汽颀臻(上海)资产管理有
限公司-上汽投资-颀瑞2号、深圳纽富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富荣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申创产城私募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上海申创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申创新动力股权投资基金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UBS AG、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港证券创远15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共15名投资者。
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本次发行最终获配的认购对象均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认购邀请书》中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提交了相关材料。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具备认购本次发行股票的主体资格。
(二)认购对象备案情况
根据认购对象提供的资料并经核查,本次发行认购对象的备案情况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私募投资基金系指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包括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以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私募投资基金需要按规定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及私募基金备案。
青岛凡益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凡益多策略与时偕行2号私募证券投资
基金产品、上汽颀臻(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上汽投资-颀瑞2号基金
产品、深圳纽富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纽富斯多策略5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产品、上海申创产城私募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申创股权投资基金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申创新动力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均已
1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进行登记和备案。
富荣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
其管理的基金专户产品参与本次认购,上述基金专户产品均已完成备案。
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申港证券创远15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产
品参与本次认购,上述资产管理计划产品已完成备案。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证券公司类投资者,潘旭虹为自然人投资者,中国北方工业有限公司属于其他投资者,UBS AG 属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上述投资者均以自有资金参与认购,均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需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
业协会登记备案的范围内,不需要按照前述规定履行资产管理计划、私募基金备案登记手续。
(三)本次发行对象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
根据本次发行对象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发行对象不包括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
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也不存在上述机构及人员通过直接认购或通过结构化等形式间接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情形。本次发行对象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的安排,也不存在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其他补偿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最终确定的发行对象符合《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本次发行方案的规定,具备相应主体资格。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已经依法取得了必要授权和批
1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准,并已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已履行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发行数量及认购对象符合发行人股东大会决
议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承销管理办法》、《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次发行签署的股份认购协议合法、有效;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公平、公正,发行结果合法、有效;本次发行符合《承销管理办法》、《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以下无正文)
15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系《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苏试试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
何年生
负责人:经办律师:
顾功耘邵潇潇
2021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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